对社会新形势下如何完善公证制度的若干思考
2017-01-27王卫军
王卫军
江苏省泰州市泰州公证处,江苏 泰州 225300
对社会新形势下如何完善公证制度的若干思考
王卫军
江苏省泰州市泰州公证处,江苏 泰州 225300
公证制度迄今为止已经有了2000多年的历史,是一项十分古老的法律制度,而现在公证制度是世界各个国家之间通行的一项极其重要法律制度。它作为一项法律证明制度,现在已慢慢渗透到我国经济、政治以及人民的社会生活中。公证工作不仅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还有着预防社会矛盾与社会纠纷的功能,在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面,也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不仅如此,它还是一项为了保护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今,我国的公证制度已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乃至在国际上也赢得了不错的信誉,现已成为我国法律制度不可缺少的成分。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蔓延,也给公证事业的持续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如今,建设和完善现有的公证制度体系,让社会公众认可公证、信任公证、运用公证,公证这个法律和政治结合的手段能够被国家、政府乃至每一个公民合理运用,从而最大程度发挥出公证的价值,是我国现阶段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讲述我国在社会新形势下的公证制度的现状并分析其原因,第二部分论述公证制度的功能和作用,第三部分为多角度切实完善我国公证制度的建议,最后一部分为总结以及对我国未来的公证制度的展望。
社会新形势;完善;公证制度
一、社会新形势下我国公证制度的现状及原因
由于我国公证制度是20世纪初从国外引进的,公证的起步相对来说就比其它发达国家晚,并且其发展过程也不是一帆风顺。早在1946年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东北解放区就开展了公证业务。然而70年之后,我国的公证制度依旧存在着不同程度地缺陷。公证的体制、机制还有管理方式都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为的是实现“在法律上任何经济活动中选手可以合法当裁判。”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经过近些年来的公证制度改革,我国的公证制度也取得了较为显著的进步。尤其在1979年我国恢复重建公证制度以来,所获得的公证成就更加明显。比如2008年的北京奥运会中,比赛用球就由北京国信公证处进行保全公证。还有南京首批商品住房选房顺序公开摇号当天,通过南京公证处视频网站观看两场摇号的网友就约有10万人。这些都反映出我国的公证制度正在渐渐融入社会国家发展以及人民生活。足够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是我国当前公证制度的发展方向。公证制度起步晚,我国与发达国家经济以及法制都存在差距,这些都是我国的公证制度先天性的不足,而如今我国的大量公证制度内容都是借鉴学习西方发达国家之后的“复制品”,实践起来与我国国情例如历史条件的特殊、传统的思想观念以及多民族社会生活状态等等方面都不相吻合,不仅如此,我国的公证模式也是典型的毫无章法的“混合”模式,公证体制体系很多都带有大陆其法系国家的典型色彩,比如公证权的地位及性质、公证法定性的标准以及公证制度的改革等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都具有一定的以大陆为主的中西混和。而且还因为我国经济、政治以及社会生活都正在进行着较为深刻的变革,并且现在随着我国公民的公证意识的逐渐提高,我国现行的公证体制在队伍素质的建设、服务质量的提高、民事诉讼的解决等很多方面都已很大程度的无法满足于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
经分析,导致我国公证制度出现如此现状的原因如下:
(一)公证制度和社会发展之间的不相适应
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各方面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由于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不能做到足够的与时俱进,现在公证实践也已经无法跟上正在健全与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制的脚步,也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不相吻合。公证制度现在所存在的问题正在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而不断发展,不过我国公证制度仍然受到传统观念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还有公们对公证活动的认识和了解程度不高,有一部分人会认为进行公证是明显的对他人的不信任,心理上排斥公证的进行,就使得公证工作的进行受到抑制,也一定程度的阻碍了公证行业的发展。至于2006年3月我国《公证法》的颁布,这不仅显示出国家对我国公证制度要趋向法制化的认可和大力支持,也是我国公证制度对于我国依法治国方针的响应的着实体现。除此之外,还为我国创立良好、规范、有序的公证环境夯实了基础,法律就可以进一步地保障人民的切身利益。但是在《公证法》地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公证人员的不够公正,当事人对公证程序的不了解,使得公证业务处理起来效果不理想。甚至导致了许多问题不能法制化的解决。于此同时,人民群众会觉得所谓展示出的公证标准只是形式,从而影响了政府以及公证机构的公信力。除此之外公证复杂的程序以及繁琐的公证法律之间在操作的过程中存在冲突,这些都是阻碍我国公证制度的发展的因素。
(二)人民群众对公证制度的不相了解
至于公证这个词,是近些年来法治社会以及经济发展之下,我国学习借鉴发达国家而逐渐出现在人民的生活中。人民对于公证的了解比较欠缺,早些年间,人民的公证意识也仅限于迫不得已之下,不得不走公证程序。然而近些年间,公证相应的概念没有得到有效的传播,其相应的法律法规也没得到广泛的普及。由于各地政府对公证宣传的不够重视,从而公证宣传力度不到位,公证的宣传效果不理想也是在意料之中。由于人民群众对公证制度了解不够,所以也不能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和功能。所以也就不能得到全社会的认同和重视。而且我国的教育水平还不够高,人民群众的文化及素质水平也都不高,有许多的企业法人还有公民不了解公证的方式和程序,是不能使公证在这个规范有序透明的法制环境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自然他们不能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仅如此,这种情况在一些地方政府的人员身上也存在着,那么社会中公证职能表现的不明显,群众呼声不高也就是情理之中了。
现在法治社会的理念还没有足够的深入人心,老百姓的法律意识原本就不高,而且他们办事大都只力求简洁省事,面对于公证程序的繁琐,公证条件的复杂,而且这也是他们极不擅长的领域,那么他们会选择放弃这种公证方法也是情理之中的。人们的公证意识之所以比较缺乏,还因为受传统观念和历史因素的影响,人们很可能觉得公证机构就是给他们开各种证明的单位,比如无犯罪证明,单身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等。还大量存在着当事人未来达到其他目的才来办理公证业务,如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才来办理分房协议公证、继承公证,其他时间也不会无端地去办理。这就凸显了公证书在当事人心中的地位,当他们怀揣这种被迫办理公证的心理来到公证处,又了解到需要提交各种证明材料,就十分恼火引发各种抱怨。可这些当事人之中,又有几人知道提交如此多的证明材料是什么原因,他们不会去深想,只会按照公证人员的要求去搜集材料。恐怕只有相关了解公证本身的人才知道,公证人员通过向当事人寻求各种证明的同时,就已经为当事人扫除未来可能发生的纠纷以及权益受损事件,早已为他们铺平了相应的道路。
在公证实务中,其公证机构的社会地位比较低,仍采用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的管理模式,有些公证机构还没有从司法行政机关中分离出来,甚至和司法行政机关其他的职能部门的地位相同。这种管理模式就严重制约了公证职能的履行。不仅如此,现在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一些具有报复心理的当事人由于公证人员没有使他们满意,私下采取手段报复大现象也存在着。加之现在很多公证人员只看眼前已经得到的信息进行公证,有时就会忽略掉一些重要信息,从而导致工作的结果不尽人意。例如,在常见的遗嘱公证中,公证员就只能通过立遗嘱的人的意愿进行财产分配,就很难做到真正的了解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如何。至于没有亲自从立遗嘱人的口中得知财产安排,公证员也难以分辨清楚遗嘱文件的真实性,公证员就只能通过立遗嘱人留下来的遗嘱文件信息进行相关财产分配。除此之外,目前我国现有公证人员的公证理论掌握的还不够,而且我国公证理论方面的研究也不够重视,其理论方面的研究与实践方面的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我国的公证制度只能边改革边探索公证理论,边摸索理论边应用于公证的完善工作,因此,公证行业的发展之路是一个且缓慢且需要慢慢摸索的道路。
(三)公证行业本身就存在种种缺陷
一来,多数公证人员的公证专业性不够。由于我国公证行业起步较晚,尚未形成完善的公证人才培养模式,现有的公证人员有一部分是现代培训不久的偏向于年轻的人士,他们的公证知识仅限于书本知识,还没有扎实的公证理论与实践经验功底,而对于资深一点的公证员,他们有充足的公证阅历,但是思想上不能与时俱进也是限制公证效果的一个因素。其现有的公证人才的专业技能与素质与理想的公证人员的标准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二来,公证工作从业人员人手复杂的公证工作时,存在以下问题:其公证人员服务理念不够强;工作方式趋向固定的模式,甚至对公证工作本身不热爱懈怠等等,这些都限制地方公证工作的效果,从而可能波及到更大范围。三来,公证人员队伍的职业道德良莠不齐,兢兢业业为人民服务的人才大有人在,但是每个行业都会有蛀虫,总会有贪图私立,以个人经济效益为主的人存在,他们滥用自己工作岗位的职能,违背公证的初衷,为目的不纯的当事人办假证、虚证、错证,违反了公证行业的职业道德规定,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与有效监督和公证管理也有很大关系。除此之外,目前我国虽然已经颁布了《公证法》,但是很多公证机构对其公证职能的履行和对证明活动的理解存在着较大差别,这种差别认识使得公证程序的种类和操作也存在较大差别,导致公证活动在人民群众看来比较随意,使得公证机构的公信力降低,而且部分公证机构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出现了违反规定的行为,使得公证行业的信誉受损。
二、公证制度的功能和作用
公证机构通过公证活动可以帮助和指导公民、法人依据法律维护正常民事、经济秩序,解决其经济及民事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最大程度保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促进我国的经济稳定和社会的安定和谐。
(一)公证具有一定的法定证明力
公证机构通过国家法律的授权方式来获得并行使其具有专属性的法定证明权,依照法定证明权,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事实以及法律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必要的证明。而且经过公证证明的事项具有的优先证明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及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效力等法律效力。
从统计的数据上来看,2016年,全国公证机构共同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84.6万件,出具执行证书4.3万件。2016年,深圳公证处办理“赋强公证”的债权文书覆盖率达100%;前海公证处去年共办理559件强制执行公证,其中99.6%的合同都得到了顺利履行。公证制度在很多场合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比如神州载人飞船搭载物的证据保全、国际展会参展侵权事实的证据保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法院的调节、取证、执行以及身边的各种财产公证等等,都活跃着公证的身影,这正是公证价值的充分体现。
(二)公证可以预防矛盾纠纷
“多设一家公证处,就可少设一家法院。”这句话生动地说明了公证制度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
在我国,公证预防纠纷不可缺少的作用正在日益显现。就比如,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遗嘱、继承性公证等,在依法确定当事人意愿表示,从而确认遗产继承权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作用。据统计,2016年,全国法院审结纠纷案件10.16万件,而同年全国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104万多件,预防并且也减少了许多不必要的继承纠纷。据报道,有60%未经公证的遗嘱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充分地说明公证遗嘱的优先证明效力。公证不仅应用于遗嘱,很多企业在运作中更是离不开公证,如今,事前采取一定的公证措施,也是事后自身利益的有效保障,所以公证在预防矛盾纠纷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公证能够有效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公证机构在保障民事主体合理自治的前提下,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过为公民及法人处置其财产,确认权利归属、维护合法权益等提供公证服务,从而保障公民及法人合法权益。
公证的价值充分体现在服务、沟通、证明、监督,在于通过对经济社会生活的适度干预,实现维护法律秩序,有效保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预防大量纠纷的发生,减轻了可能发生的诉讼。公证制度,进而更加信任和充分运用公证制度。“水服务水普法”做好公证工作的同时,要坚持以案释法,通过多种形式,观法、充分宣传我国公证制度,更好的发挥工作职能作用。
三、多角度切实完善我国公证制度的建议
公证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必须要与如今的社会新形势相结合,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才能做到公证制度体系的与时俱进。为此,完善我国公证制度的方法和途径如下:
(一)抓根本——完善新时期的公证行业体制
1.从提高大众的公证服务理念入手
公证机构是为了服务于大众,长时间以来,政府以及地方公证处对公证理念的宣传还远远不够,还未能深入人心,人民群众大都是被动的来进行公证以及相关证明的办理。然而要想达到大众心中的被动公证转变成主动公证,就要多多的开展公证理念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只有人民群众真正的理解公证的作用,以及公证给他们带来的益处,他们才愿意去尝试,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完善公证制度。
2.提高公证队伍的总体水平
公证队伍中公证人员的服务态度是公证工作中能否取得人民满意的关键,至于人才的优劣和职业道德素养更是公证在大众间的第一形象。对于如何提高队伍的整体水平,一来,要反思自身,所谓反思自身,就要发现队伍中公证人员身上的不足之处,比如服务态度、工作方式、工作效率等等,对存在明显不足的人员采取惩治措施,以及相应的培训和考核。二来,学习优秀的团队管理体制,要学习和借鉴于其他工作机构乃至发达国家的公证管理优秀的经验。建立有效的人才竞争机制,比如优胜劣汰,能进能出的人才流动以及竞争机制。或者可以适当提高人员的录用标准,加强对公证人员的考核,从而提高公证队伍的整体水平。
3.强化公证效力,引入强制公证制度
2017年7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共同颁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无疑是对注入强制公证制度的有力证明。为更进一步加强金融风险防控,有效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防控风险的水平充分发挥公证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的作用起到了重要作用,也进一步发挥出了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
法律,是治国之本,对其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法律的执行力和震慑力都直接影响着公证的效果。如果公证工作中,有法律的强制成分,当事人因此极力配合公证人员的公证措施,那么就会大大提高公证效率。因此,我国未来的公证制度发展需要逐步的适当引入强制性的公证制度。加强公证工作中的公证法律性质,是减少和完善公证制度的保障。
4.对内、对外,明确划分公证业务范畴
对内:整顿公证行业整体,以制度化的形势明确划分每个部门的职责与工作内容所在,也需将奖罚制度明示,每一项证明都需要细化到隶属于某部门,乃至某窗口。以及做好各级公证机构的业务管辖和分工。
对外:将政府、国家发布相应的公证法律法规在公示栏和互联网上进行公示,同时将公证机构的业务受理范围划分之后对人民群众进行公示;为进一步预防民事纠纷的发生,可以设立免费的公证业务咨询,结合政府定期的调查统计以及宣传工作,让百姓充分了解公证的职能所在,以及公证的服务功能,从而提高公证机构的公信力,也推动公证业务的发展。
(二)全方位提高公证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1.严抓公证人员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公证人员需要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所以定期对公证人员进行更新化的思想理念灌输也是有必要的。因为公证人员的服务意识决定服务态度和工作效率,进而又决定了服务质量。它不仅是公证机构与人们群众之间沟通的桥梁,也是公证机构的首要形象所在。作为一名合格的公证人员,不仅要认真工作,以一心服务人们的态度面对人们群众,还要多为人们群众考虑,把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放在第一位,设身处地的来理解当事人的处境,思考可能遇到的一系列问题,多多温馨提示当事人注意事项,并且耐心的为当事人解释他们的疑惑,帮助他们解决问题。不仅如此,公证人员工作之余也可以搜集一些优秀的公证素材以及专业相关资料,定期整理归纳,便于日后为己所用。对于常见的公证业务信息以及公证业务程序要熟记于心,这样才能得到来此办理公证的当事人的认可和支持。还有,提前做好公证前的准备和公证后的信息收纳,最大程度的提高公证效率。除此之外,公证人员也要把公证工作当成是一种责任,进一步提高其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与责任意识都提高,才能有更好的工作质量,进而促进公证行业稳定健康的发展下去。
2.与时俱进,公证人员需要勤于学习
时代在发展,对于日新月异的社会形势的变化,公证行业的形势也在不断变化。高学历已经不仅仅是作为一名优秀的公证人员的基本要求。因为,公证这项工作,是与国家法律法规与政府人民政策密切联系,所以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牢固的公证理论知识也是必不可少的。除此之外,优秀的公证人员都需要有着与时俱进的学习精神,学习身边与公证有关的优秀事物,优秀的职业素养,优良的服务态度,严谨的工作风格,先进的管理模式等等。我国的公证行业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的不是一星半点的差距。在接触新鲜事物的同时,要懂得选择性的去学习,去借鉴,去尝试,去实践,才能为己所用。坚持党的方针,关注国家及政府的动态,将所学事物创新之后实践于公证行业中,提升自我,完善自我,才能逐渐完善公证体制,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与支持。
3.优化公证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
一个行业的人员考核评价体系,是衡量这个行业用人制度的直接标准。优良的考评体系,可以为公证人员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人才竞争模式更加良性合理的运行。而一般或者低劣的考评,也会起到截然相反的效果。多数人的工作态度会在奖惩的差异下互相影响,从而影响到整体的工作质量。面对公证行业良莠不齐的人才素养,这就需要优化考评体系,带动公证行业的发展。
至于怎样优化考评体系,可以实行分级分类考评,并且要融合奖罚分明的制度。在平时的工作中,有效监督公证人员的工作情况并且记录到考核成绩中,多方位提高定期考核项目的专业性。以提高工作效率,更加人性化、合理化服务大众为宗旨,具体细化人员考核标准,建立更加科学,更加实际的考评体系。并对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表现劣质的人员也要给予一定的惩罚,并且将考评结果公之于众。对于工作质量不达标的人员暂停办证工作,比如多次出具假证、虚证、错证的人,要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严格惩处。除此之外,要结合公证队伍的具体情况,要考虑到公证的真实需要,来制定科学、严谨、合理的考评体系,从而促进公证事业的发展。
(三)积极发挥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的引领作用
公证制度本身就属于司法的一部分,公证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缺少严格的法律保护,存在着人民群众认为公证是用来辅助相关证件的办理,所以要适当引入司法公正这个被很多人忽视的概念,才能积极发挥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的引领作用。为全面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民事纠纷,所有公证处应当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提供更为优质的公证法律服务。
1.拓展公证服务领域,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免费提供公证工作的法律服务,畅通其服务渠道,及时的受理出证,建立公证便民服务联系点。公证员要充分进行证前准备,并且主动上门到服务单位了解情况,为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出了一份力,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健全公证公示制度,强化公证职能作用
立足提高自身素养以及岗位技能,努力提高公证工作的公信力,并且要结合公证实际,积极探索先进的工作方式方法,加大服务地力度,并且将公证职责、公证事项、公证程序、收费标准等信息进行公示,方便了人民群众以及当事人对公证业务的了解,进一步提高公证服务质量。
3.禁止公证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杜绝出现虚证、假证、错证行为,切实的抓好“公正廉洁执法”。对于特困户、贫困户以及五保户等符合获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进行无偿的公证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公证的执法行为,提升公证的执法成效。
4.彰显公证服务能力
实行节假日值班制度,保证随时进行服务人民群众。提升公证服务质量以及为人民的意识,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人民合法利益的社会效果。
(四)切实发挥公证功能
1.发挥预防职能,为经济建设服务
公证通过设立民事法律行为,变更和终止行为,以进行公证,调整民事的法律关系,进而保证民事行为的有效性。公证在国有资产的管理、投资的体制改革、金融的体制改革、银行借贷、招商引资、知识产权保护、征地拆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对外贸易、法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等重要领域都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目前有部分部门、企业乃至个别领导对公证都存在错误的认识,认为较大并且耗费精力的经济法律行为进行公证,不仅浪费成本,而且影响公证人员的办事效率,甚至会因法律手续不全或存在违法事项而不给予公证,使得一些项目被否决,所以不申请或者拒绝公证,大大忽视了公证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预防与减少经济纠纷的作用,这是非常错误的。既然要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就要首先保证公民和法人行为的合法性,要保证其行为的公民和法人合法性,重中之重就是申请公证,由公证处对他们的行为从法律角度进行审查把关。
2.发挥保障职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公证本身就是为预防或者有效解决大众矛盾和民事纠纷而设立的法律制度。公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稳步发展的有力保障。因为公证它以为人民服务为出发点,通过公证人员在工作中对相关事宜的审查监督,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公证处还要在做好遗嘱、继承、赠与、析产、合伙等传统业务的基础之上,重点做好房屋拆迁、交通事故处理、土地承包纠纷等等一系列公证业务,要切实的为失业人员、贫困公民、社会公益活动等提供服务,围绕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预警体系,对于在公证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当事人,要及时地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通报,防止诈骗事件的发生,才不会造成社会秩序的紊乱。不仅如此,还要积极引导人民群众自觉的运用公证手段,预防纠纷及予盾的发生,促进基层社会的和谐发展。
3.发挥服务职能,积极推动“三农”工作
公证在“农业、农村、农民”三农工作经济发展中,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乡镇企业法人改革、个体户的私营经济、小城镇及中心村的经济建设、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土地的使用权流转、集体土地承发包责任制以及基层民主的政治建设等工作中,都发挥出公证本身的职能作用。农村发展相对落后,农民们的教育文化水平相对不高,公证制度也应该深入农村,为广大农民提供公证服务,帮助他们弥补自身法律以及公证知识方面的不足。并且引导农业经济组织、镇街上的企业、生产经营大户等在经济活动中,能够运用公证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发挥监督职能,为政府的依法行政服务
监督是公证重要职能之一,它可以有效监督执业活动和行业发展,在公证行使这一职能时,公证行使着由国家授予的证明权,也为保障人民群众、企业法人以及政府机关起到重要作用。尤其是政府进行相关的登记和各种审批时,必须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现如今,绝大多数重大经济活动之前都要进行公证,就比如《政府采购法》的相关重大的招投标,只有在公证的全面参与下,才能保证招投标以及政府采购按照其法定的程序进行,也才能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说到监督,公证机构、公证人员行法律权利和发挥职能时,也需要被监督。由人民群众组成的庞大的监督系统实施对公证行业的有效监督,这样才能确保公证行业更加合理高效的发展,才能真正的贴向人民群众,从而获得人民对公证的信赖与支持。
(五)与时俱进,实现公证工作的不断创新
如果一直按照一个方向和模式来发展公证行业,想必那也是不切实际的,而且也是不会成功的。如今时代在进步,加上信息化时代的飞速发展,我国的公证如果还停留在当前水平也是万万不行的,所以需要跟上时代的脚步,与时俱进并且需要适当创新。至于关于公证的创新,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
公证体制的创新,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下,实现公证机构的工作模式、工作方法的与时俱进,并且符合社会新形势的发展需求,让公证行业能够涉及更多的领域,为更多不同等级,不同地域的人民群众提供更加综合性的法律服务。
公证相关理论的创新,众所周知,理论是实践的根本,我们不能放弃追求公证理论的先进、合理、完整,历年来我国公证行业发展缓慢,其根本原因就是公证的理论发展较为停滞,对于公证理论,其研究的不够彻底、不够深入,也不够人性化,所以导致公证发展的不尽人意,现在应该抓住公证理论,深入研究,勇于创新,大胆实践,才能从根本上完善公证制度。
公证管理体制的创新,如今社会网络化,信息化发展迅速,老一套的管理体制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的公证发展需要,公证机构和人民政府所管辖的范围也需要合理划分好,其制度管理、人员管理也需要学习发达国家的公证管理体制,结合自身情况,加以合理创新,才能为公证制度的完善锦上添花。
对于建设和完善公证制度而言,首先我们需要对其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它的提出与构建意味着私权意识自治下的合法保障,使得整个社会在诚信守约方面更加走向法制。如今年7月份司法部部长所言:“我们一定要下大力气,拓展创新公证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公信力,做精做优公证,使全社会更加广泛知晓和认可公证制度,进而更加信任和充分运用公证制度。”当然,我们也需要看到,公证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必须要与如今的社会新形势相结合,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才能实现与国际公证行业的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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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6
:A
:2095-4379-(2017)28-0001-05
王卫军(1974-),男,汉族,江苏泰州人,本科,江苏省泰州市泰州公证处,二级公证员,研究方向:公证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