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与恶意诉讼的熵变反应及制度完善初探
2017-01-27何倩
何 倩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 淮安 223001
立案登记与恶意诉讼的熵变反应及制度完善初探
何 倩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 淮安 223001
立案审查制变革为立案登记制后,催生了不少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发生。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去解决大量的滥诉和恶意诉讼等行为,司法公权力就无法用在刀刃上,立案登记制改革就无法发得到有效的实施,急需相应制度进行规制与保障施行。
立案登记制;恶意诉讼;诉权
截止到今年,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已满两年。这次变革提高了社会公众对立案登记制的认可,增强了立案登记工作的透明度,努力营造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良好社会氛围,但同时带来了诸多挑战,最为突出的即是恶意诉讼的激增。
一、立案登记与诉权保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在《光明日报》撰文指出,实施立案登记制,是对案件当事人诉权最为充分的保障,是解决“立案难”的改革重拳。一方面来说,立案登记制旨在保障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除非有法定的特殊情形,法院必须接受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从诉讼的初始阶段就保护好当事人的起诉权。另一方面,“立案难”问题也是众人皆知的司法难题,这一问题一定程度地损害着我国的司法权威,破坏了司法公信力。
法院不忘“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承诺,攻坚克难,抱着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从起诉阶段就让当事人掌握解决纠纷的主动权,不再受到法院不合理权力的制约。但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诉讼案件的激增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加上立案登记制后恶意诉讼、滥诉对于法院产生了不小的困扰。下一步最高法将出台关于防范和惩治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的司法解释。
二、恶意诉讼相关概念
恶意诉讼(misuse of legal process)一词为舶来品,字面直译为“法律程序的滥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恶意诉讼的概念,对于恶意诉讼的定义,学界学说众多。本文认为不应将恶意诉讼等同于恶意起诉,而忽略了在诉讼程序之中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的滥用诉讼程序的情形,也不应将其局限在民事诉讼领域。本文中认为恶意诉讼是指诉讼当事人明知或应知不享有诉权的情况下故意提起诉讼,或者虽然享有诉权,但出于非法目的与动机而恶意行使其诉讼权利,损害他人及社会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比较法角度下的立案登记制度与恶意诉讼两者关系
立案登记制度之所以被西方发达国家所沿用至今,与其国家的经济政治发展历程及法律文化背景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第一,从经济政治发展历程来看,随着西方国家超前的经济政治变革发展,其司法制度也在不断改革以适应其经济基础水平。其公民拥有更好的平台去获得良好的法律素养。并且,西方律师代理制度也相对完备,律师在受理案件时会进行严格的审查,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恶意诉讼的数目。此外,西方国家的审前程序包含有争点整理、证据开示及审前会议等实质性审查,通过此类审查,能筛除部分恶意诉讼、滥诉的行为。
第二,从法律文化背景来看,西方国家注重权利本位,强调个人的权利保障及价值,特别重视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公民个人的实体正义,也就强调对当事人的诉权保障。且西方法律传统中,当事人一般通过诉讼形式定纷止争,解决纠纷与矛盾,因此,诉权作为启动司法救济的第一步,西方各国在立法上基本对起诉条件没有过高的限制。另外,西方的立案制度释明了起诉要件与诉讼要件的区别,法院是否有权对案件的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审理,属于诉讼成立后的任务。这种理论上的区分使西方的立案制度更加的简便。
四、立案登记制施行后的制度衔接
(一)保障措施
1.完善立案登记相关办法
如何确保立案登记制高效便民、合理运行,离不开更科学、更具操作性的具体规范来保驾护航。立案登记制度施行以来,遇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如多元化解、诉调对接和繁简分流尚未全面落地,部分当事人对登记立案认识存在偏差,滥用诉权现象更加突出等,更加需要制定出一些具体可行的操作办法帮助改革措施落地。在信息化大数据时代,出台《网上立案规则》《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司法协作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协作立案工作,提升运用质效,为立案登记制度提供充足的制度保障。
2.完善立案登记黑名单
此处的黑名单不仅仅包含对案件本身的甄别,还应包括对立案当事人的审查。立案登记制度的初衷应是除了法定不予立案的情况,其他应该无条件立案,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数项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包括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等,但落实到具体操作上,需要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列明目前已知的不予登记立案的具体情形。另外最高法发布的《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大对虚假诉讼的审查力度,对虚假诉讼参与人,适度加大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探索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等。故对于虚假诉讼、滥诉等恶意诉讼行为人应当建立黑名单,在立案初期阶段进行审查,甄别其诉讼目的。
(二)优化措施
1.推进案件繁简分流
对于诉至法院的案件,根据案件性质及难易程度,推进繁简分流。可对已经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审前筛查,必要时辅之以听证程序,对于小额或者简单诉讼通过简易程序或者调解结案,对于不具有审理可能性和必要的予以驳回。对于经过第一次分流后进入审理阶段的案件,如果案情简单,事实明了,适合快速处理的,可通过“小额民事诉讼速裁模式”,分流大量较简易案件,简化庭审程序,提高办理效率,将绝大部分审判力量用于审理复杂案件上。
2.完善矛盾多元化解机制
当事人的矛盾纠纷有时候不仅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争端,法院可牵头建立旨在扩大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解机制。对于不应由法院主管的案件,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效果更佳的案件,法院在立案阶段就应甄别出,制定处理的最佳方案,引导当事人通过最高效
快捷的手段如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或调解仲裁机制,以期达到当事人解决矛盾纠纷的目的。对于特定的案件如医疗事故责任纠纷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还可联合医院、保险公司等成立联动化解机制,建立信息共享与沟通制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惩罚措施
最高院除出台《关于防范和惩治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外,可以规定对于恶意诉讼进行相应的惩罚和赔偿,以避免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当非理性甚至恶性诉讼行为进入审理程序,其破坏审判秩序的成本过小,而民事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也不能对恶意诉讼的当事人构成惩戒,无法保护无辜当事人的利益。认定恶意诉讼的当事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可对其形成威慑,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一定程度上起到惩治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的作用。
[1]胡斌.立案登记制改革:创新与踟蹰[J].决策,2017.7.
[2]潘敏.浅析民事立案相关配套制度的构建[J].商,2017.
[3]周学贞.民事立案登记制度之浅谈——以十八届四中全会为视角[J].经济与法,2017.
[4]何倩.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法律规制研究[D].南京理工大学,2015.
D925.1
:A
:2095-4379-(2017)28-0141-02
何倩(1990-),女,汉族,江苏扬州人,硕士研究生,任职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