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检察建议
2017-01-27袁超
袁 超
(434023 长江大学法学院 湖北 荆州)
浅析民事检察建议
袁 超
(434023 长江大学法学院 湖北 荆州)
民事检察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作用由来已久,但出现在正式的立法上它还是一种新兴事物。民事检察建议正式被确立为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检察院的法定监督方式之后,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能够得到大量应用,对于保障民事诉讼的公平公正、合法有序进行具有重要意义。民事检察建议在实践中的广泛应用,不断促进人民法院及时自行纠正错误违法行为,这不仅节约了大量诉讼资源,而且还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应有的保障。
民事;检察建议;民事诉讼
一、民事检察建议概述
(一)民事检察建议的概念、性质及特征
想要深入细化研究民事检察建议,首先应当明确检察建议的定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建议做出的定义,即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为了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其性质有以下几点:第一、基本的权威性。和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一样,民事检察建议也是国家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手段。第二、监督的同级性。民事检察建议是同级人民检察机关针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的法律监督行为。第三、手段的非讼性。民事检察建议侧重于检察机关与法院之间的沟通与协商,促使人民法院通过内部监督的方式对于民事诉讼活动以及民事执行活动中的错误以及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第四、应用的广泛性。民事检察建议包括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行为的检察建议和民事执行检察建议,这使得民事检察建议不仅可以进行事后监督还可以进行事中监督,同时纠正违法行为的检察建议使得检察建议的适用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活动。
(二)民事检察建议的历史沿革
检察建议的产生始于苏联,后被引进我国。检察建议的发展经历了一个艰难曲折的过程,检察建议在土地革命时期的革命根据地的检察工作实践中萌芽,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得以恢复,在九十年代以后蓬勃发展,2012年检察建议正式写入《民事诉讼法》。
(三)民事检察建议的价值
首先,民事检察建议弥补了监督手段的不足,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对于法律监督体系的构建也具有重要意义。在法律监督蓬勃发展的过程中体现出明确的规律性,具体表现为监督理念从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监督客体由实体向程序拓展、监督方式由一元向多元延伸、监督时点由事后提前到事前、事中、监督类型由个案发展到类案。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完善了民事抗诉制度,新增了民事检察建议,民事检察建议贯穿于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有效突破了民事法律监督的界限,民事检察建议成为法定的监督方式。
其次,民事检察建议可以提高监督效率,提升监督效果。民事抗诉制度的设置具有级别限制,民事抗诉所具有的“上抗下”特点使得法律监督的效率大打折扣。同时由于立法缺陷,同级监督的缺失使得基层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工作积极性受挫,这种缺失也使得基层检察院在其法律监督职能的行使上很难发挥作用。
二、民事检察建议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新民事诉讼法虽正式将民事检察建议确定为检察机关的法定监督方式,但出于法律的规定比较原则,不够具体,使得民事检察建议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着诸多障碍,民事检察建议的应用和实施打了折扣。第一、调查取证权的行使不规范。民事诉讼法第210条是人民检察院享有调查取证权的法律依据,然而法律的这一规定不够具体。人民检察院无论做出何种类型的检察建议,都不应当是凭空做出的,人民检察院必须是在了解相关情况的基础之上做出的,这就要求检察机关享有充分的调查取证权。法律规定的调查对象仅限于当事人和案外人,这不利于人民检察院全面了解相关情况做出正确的检察建议。第二、法院回复具有随意性。由于立法没有明确界定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所以实践中法院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的回复具有很大的随意性,这严重损害了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的权威性。第三、适用范围的标准不统一。民事诉讼法中对于民事检察建议适用范围的规定过于原则,从而导致了民事检察建议适用范围的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三、我国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民事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民事检察建议适用范围的明确和统一对于实践中检察机关检察建议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现有法律规定民事检察建议适用于审判监督程序和除此以外的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上的不明确就容易造成理解上的偏差,尤其是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据此,关于民事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的规定可以由“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的表述改为“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诉讼程序”。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其提出检察建议,这里限定于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这一规定既不明确也不全面。实践中由于对于违法的把握标准不一样造成了同样情况会出现不同处理。实践中还存在着人民检察院对审判人员的不规范不当行为提出检察建议的做法,从而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落实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
(二)明确民事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
如上我们所探讨的一样,明确民事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这一法律效力是一种程序上的强制力。从人民检察院的角度来说,就是当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以后能够引起法院相应行为的做出,而不是不会产生任何影响;从人民法院的角度来说,就是人民法院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应当进行充分的复查跟审核,并必须对检察建议做出必要的回复、解释、说明以及纠正、规范和整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赋予人民检察院有效范围内的调查取证权
人民检察院在提出检察建议时不能是无凭无据的,而应该是充分了解和把握了有关情况,并且有相关证据作为支撑,否则会有妨碍人民法院行使职权之嫌。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监督职能时有权向当事人或案外人了解有关事实,这一规定过于原则,并不能保障人民检察院正确检察建议的做出。要想保证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监督职能的良好发挥,我们就必须赋予人民检察院有效范围内的调查取证权,人民检察院在调查取证应当包括询问核实、查阅卷宗、听取意见、督促取证、要求举证、调取证据、保全证据和保全财产等。
[1]孙玉琼,李瑞兴.从规范到运作:民事检察建议适用的新路径分析[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