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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资格确认法律问题研究

2017-01-27瓦云鹏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6期
关键词:名册公司法资格

瓦云鹏

(550025 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 贵州 贵阳)

隐名股东资格确认法律问题研究

瓦云鹏

(550025 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 贵州 贵阳)

本文对我国当前隐名股东资格认定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浅析,分析隐名股东资格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出隐名股东资格认定建议,希望能加速我国关于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制定,做到相关问题能够有法可依,促进法治社会建设。

隐名股东;资格;问题;完善立法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二十六条首次明确了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及与其相关的股权纠纷解决方式,但对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规范并不详尽,隐名股东是否拥有股东资格,其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的行为效力如何,在学界与实务界仍然存在争议。

一、隐名股东的成因

(一)规避法律

我国法律中存在对股东人数和股东主体资格认定的限制,比如《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五十个以下;《外资企业法》第六条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经由审批。投资人为了规避这种限制,就会采用隐名的方式投资。

(二)隐匿身份

出于对自身身份、经济状况、信息安全等各种情况的考虑,投资人不愿意让他人知道自己的投资情况,因此,会采用隐名的方式投资。通常这种方式是建立在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隐名投资协议的基础上。

(三)利用显名股东的身份优势

由于商事活动相对人的特殊青睐或者政策法规的扶持和优惠,投资人便会找到符合身份要求的人作为自己的显名股东,而自己以隐名股东的方式进行投资。

(四)规避法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认购权。”受让人为了规避其他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就和出让人达成协议,出让人继续成为公司的显名股东,受让人则成为该公司的隐名股东。

二、我国隐名股东资格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不完善

由于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始终没有达成统一明确的认识。虽然我国的《公司法》规定了股东资格的取得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但是并没有对两个要件之间的关系做出明确规定,并且各形式要件之间的优先性不明确。2011年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虽然对隐名股东问题做出了规定但是在实践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漏洞,例如该解释的第26条规定了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的效果,并没有规定隐名股东转让股权该如何处理。正是由于股东资格认定问题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具体到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上就更加混乱,从而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

(二)我国公司的设立和运作不规范

我国的《公司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对公司的设立与运作做出了大量明确规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所有公司的设立与运作都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实践中有些公司为了追逐不法利益不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设立和运作,再加上审批、登记以及监督机关乱用职权或疏忽大意等情况的存在,也会导致部分公司的设立与运作不规范。如《公司法》第32条规定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有些公司为了省事根本不制定股东名册,有些公司即使置备了名册也不会及时更改相应的股权变更的信息。这就为隐名股东的存在提供契机,从而进一步加大了审判实践中认定股东资格的难度。

三、完善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立法

(一)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立法建议

1.对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概念或者定义应在法律上进行明确规定

隐名股东(隐名投资者),指的是未将自己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东名册也未将其姓名反应在工商登记中但却向公司实际出资且享有股东权利的人。相应地,显名股东是指实际享有股东权利,被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文件记载为股东的人,其股权却来自于他人向公司的出资或认缴出资。

2.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在法律上做出明确界定

如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有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法律应该规定按照该约定进行权利和义务纠纷的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法律应当规定充分尊重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来解决,当然前提是不损害公司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3.对于公司不置备股东名册的问题,法律应该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

虽然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但是实践中还是有部分公司根本没有置备股东名册,又或者未按法律规定的形式置备股东名册,导致发生纠纷后,股东权利和公司利益无法得到全面的保护,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更是困难重重。法律应该在规定股东名册应当记载的各类事项的基础上规定公司不置备股东名册或者不按法律规定的形式置备股东名册的,根据持续的时间的长短和导致的后果处以罚款。

(二)针对规避法律与政策的隐名投资行为的立法建议

1.法律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通说认为,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内容如果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应按照无效合同的规定处理。即规避法律与政策的隐名投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投资者在进行规避法律与政策的隐名投资行为时,无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存在,扰乱了市场交易的秩序和安全。通说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的角度,认为不应该认定规避法律与政策的隐名投资者的股东资格。但是,如果争议发生时,法律与政策发生变化,并且隐名投资人现已具备了合法的股东资格,若根据通说的观点一味的否认其股东资格的话,便会损害隐名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应该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

2.规避法律与政策行为的法律后果应该在法律上予以明确规定

首先《公司法》应该就规避法律与政策的隐名持股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原则性的规定。其次,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规避法律与政策的隐名投资者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例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如果构成犯罪的,应该由刑法进行规制。

四、结语

对于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问题,从法律层面进行分析考虑,能够规范相关有限责任公司和投资人的投资行为,保证各方的利益。而且,对认定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从法律层面找到解决办法,不仅能够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促进法治社会建设,而且能够为这类问题的司法解决提供依据,使相关司法判决起到实际的作用。

[1]施天涛.公司法论[M].法律出版社,2006.

[2]师安宁.隐身股东的出路[J].人民法院报,2011(7).

瓦云鹏(1994~),男,回族,贵州黔西南州普安人,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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