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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犬安检行为法律性质研究

2017-01-27聂伟东朱自贵

法制博览 2017年29期
关键词:搜爆行政案件公安部门

聂伟东 朱自贵

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六大队,广东 东莞 523000

警犬安检行为法律性质研究

聂伟东 朱自贵

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六大队,广东 东莞 523000

警犬是民警的伙伴与战友,其安检行为具有很强的法律性质,在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搜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公安部门的排爆和预防提供了有效的信息,维护了社会的和谐,引起了社会的高度重视。

警犬;安检行为;法律性质

一、警犬安检行为的法律性质

警犬安检行为通常应用于公安部门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两种类型中,其的安检行为在法律范围的许可内带着一定的检查方法和检查目的,消除潜藏的危险,维护现场的安全与稳定。

二、警犬安检行为法律性质研究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警犬安检行为在公安部门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处理与破获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利用灵敏的嗅觉,进行安检行为活动,具有强烈的法律性质,并受到了法律的认可,为公安部门的工作开展提供了辅助作用,因此受到了各界人士的高度关注,引起了警犬安检行为法律性质研究的热潮,对社会的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警犬安检行为法律性质的研究表明人们对狗的认识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它不再是单纯的动物,它是民警的合作伙伴,是战友,是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处理的参与者,充分发挥了其灵敏的嗅觉,进行带有法律性质的安检行为,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共安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对警犬安全行为法律性质的研究有助于提高人们对警犬安检活动的认识与法律依据,加强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与约束,打击违法犯罪,发现潜藏危险,帮助公安部门顺利开展工作,维护社会的和谐。

三、加强警犬安检行为法律性质认识的相关对策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是加强警犬安检行为法律性质认识的有效措施,也是加强公安部门关于警犬安检行为在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搜爆过程中法律性质权威性的认识,有助于帮助公安部门成功排除爆炸隐患,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害和保护公众生命安全,同时国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助于弥补目前警犬安检行为法律性质存在的缺陷和弥补公安人员搜爆过程中工作的不足与困难,为公安人员的搜爆工作提供有效法律依据,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促进公安部门更好的履行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打击违法犯罪的职责。因此,国家需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以此来提高公安部门利用警犬安检行为的法律合理性和说服力,进而增强警犬安检行为在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搜爆行为的法律性质,发挥警犬安检行为的作用,保护社会的稳定。

(二)加强带犬民警关于安检行为相关知识和爆炸知识的培训,规范警犬安检行为

随着社会的经济的不断发展,不法分子的爆破技术不断提高,以往的警犬安检行为已逐渐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给警犬安检活动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给警犬安检行为法律性质权威性带来了一定的冲击。由于种种原因的限制,导致带犬民警关于安检行为仍停留在原有认识基础上,针对爆炸现场缺乏应有的爆炸理论认识以及对警犬在爆炸现场搜爆过程中潜藏的危险缺乏清晰的认识和在现场过于依赖警犬安检行为,处于被动状态,缺乏主动性,不利于掌控局面。因此公安部门需加强对带犬民警关于警犬安检行为相关知识的培训以及自身关于爆炸知识的理解与掌握,进而规范警犬安检行为,充分发挥警犬在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中的安检行为的法律性质,提高警犬安检行为的效率。

(三)建立完善的人、犬考核上岗机制,维护警犬安检行为法律性质权威性[1]

建立完善的人、权考核上岗机制是维护警犬安检行为法律性质权威性的有效手段之一。建立完善的人、犬考核上岗机制能够保证公安部门民警和警犬的质量,帮助公安部门在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中提供有效的辅助作用,提高安检效率,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增强警犬安检行为法律性质的权威性,为公安部门的工作提供依据,促进工作的顺利完成。

(四)配备相关的防爆防护设备,保证人、犬的生命安全以及维护现场的安全[2]

警犬的安检行为具有极高的法律性质,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限制,使得民警和警犬在执行安检行为过程中面临许多潜藏的危险,威胁着带犬民警和警犬的生命安全,同时也对警犬安检行为法律性质造成一定的冲击,因此公安部门需为民警和警犬配备相关的防爆防护设备,保证人、犬的生命安全,进而才能维护现场的安全,充分利用警犬的嗅觉,更好的进行安检活动,提高警犬安检行为法律性质的认可,为公安部门的工作提供法律性质的依据,维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小结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警犬在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侦破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是警犬的安检行为,受到了国家法律的认可,对公安部门的工作具有法律性质。本文着重对警犬安检行为法律性质进行了研究,希望通过此次研究加强大众对警犬安检行为法律性质的认识,使得警犬更好的履行安检责任,更好的为社会和谐稳定服务。

[1]方伟,白铁刚.带犬民警犯罪现场搜爆的潜在危险与对策[J].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17(03):69.

[2]方伟,白铁刚.带犬民警犯罪现场搜爆的潜在危险与对策[J].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17(03):70.

D918.4

A

2095-4379-(2017)29-0115-01

聂伟东(1978-),男,汉族,江西金溪人,法学本科,任职于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六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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