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新《环境保护法》视野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司法检视与重新构建*

2017-01-27张守波

法制博览 2017年29期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黑河公益

李 娜 张守波 高 晨

黑河学院文化旅游学院,黑龙江 黑河 164300

新《环境保护法》视野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司法检视与重新构建*

李 娜 张守波 高 晨

黑河学院文化旅游学院,黑龙江 黑河 164300

2015年《环境保护法》中新增的环境公益诉讼条款开启了我国通过公益诉讼遏制环境侵权的司法进程,然而,我国现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仍存在着诸多不完善之处,有必要对其进行司法检视和反思,进而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对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重构和完善。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侵权;司法审查

我国的工业化进程在不断发展,随之而来的生态环境问题也在日益加剧。在这样的背景下,2015年正式开始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不但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范围,还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进行了细化和确定,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环境公益的司法保护功能,但全国每年仅几十件的受案总数对整体环境保护起到的作用却微乎其微,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司法检视,查找其中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司法检视

(一)诉讼主体范围过于狭窄

设置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最终目的是调动社会上的一切力量,对侵犯环境生态的行为进行监督,但却因为可以提起诉讼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而限制了这一制度的作用。尽管新《环境保护法》对诉讼主体进行了明确,但也仅限于符合法律规定的与环境公益相关的组织可以提起,而将绝大多数的公民和其他组织都排除在外。另外,未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地位,从而极大的制约了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能。

(二)对公益诉讼缺乏必要的保障机制

当前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缺乏必要的保障机制,使得多数具有资格的主体因为各种条件的限制而放弃提起公益诉讼。首先,由于环境污染侵权涉及到非常专业的污染成分检测等科学技术内容,大多数公益组织缺乏此方面的专家和相应的设备,而无法取得诉讼所需的证据。其次,多数环保组织难以承担昂贵的诉讼成本。因为公益组织并不是诉讼赔偿的真正受益人,即使最终胜诉也无法收回其所付出的成本,从而使得大多数适格的公益主体放弃了对环境公益的维护。

(三)缺乏具体的审判操作规范

由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过少,在实践中会遇到许多缺乏具体操作规范的情况,比如:在民间公益组织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受理公告期限届满,如有其他组织申请加入,是否应当接受?在确定环境侵权被告责任的时候,到底是以修复责任为主,还是以损害责任为主?出于保护环境公益的考虑,是否应当允许双方和解和调节?由于缺乏统一的具体规范,在很大程度上会限制环境公益诉讼的功能。

二、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重构与完善

新《环境保护法》将环境公益诉讼写入了具体的条款中,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种种的问题,因此有必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对现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重构和完善。

(一)将公民和监察机关纳入到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中

公民是最大的社会监督力量,建议增加公民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条款,将这一最为庞大的主体力量纳入到法定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来。同时,增加监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最大限度的发挥公民和环境公益组织的社会监督力量,以及检察机关的国家力量,通过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对环境侵权行为进行更有力的监督。

(二)建立以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制度为中心的诉讼保障机制

由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在取证能力和诉讼费用上的不足,降低了公益诉讼主体对环境侵权行为监督的可能,所以,建议创设相应的诉讼保障机制,其中应以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制度为主体。诉讼基金可以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民间捐赠;第二,政府财政支持;第三,环境公益诉讼的惩罚性赔偿。通过基金制度的创设,可以减少公益诉讼原告的后顾之忧,充分调动起公益主体保护环境、保护生态的积极性。

(三)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操作规范

首先,明确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范围,在受理期限届满前加入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民间公益组织,可以与提起诉讼的原告一起构成共同原告。其次,确立环境案件“三审合一”的审判制度,由专门的环境法庭对同一案由引起的环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一并审理。再次,将环境侵权责任明确分为环境补偿责任和惩罚性赔偿责任。环境补偿责任以行为修复责任为主,惩罚性责任就是直接用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进行惩罚。

新《环境保护法》开启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进程,但总体效果并不理想,因此,有必要对当前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检视和反思,对现有法律规定中不合理和缺失的地方予以完善,进而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遏制环境侵权的作用。

[1]孙茜.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司法实践与反思[J].法律适用,2016(7):22-27.

[2]刘素芳.公众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审视与思考[J].人民论坛,2016(11):114-116.

D925.1;D922.68

A

2095-4379-(2017)29-0047-01

李娜(1983-),女,汉族,黑龙江黑河人,硕士研究生,黑河学院文化旅游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环境法学;张守波(1975-),女,汉族,黑龙江黑河人,硕士研究生,黑河学院文化旅游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高晨(1987-),女,汉族,黑龙江黑河人,硕士研究生,黑河学院文化旅游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法学。

*黑河学院2015年度校级课题:新《环境保护法》规范下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构建(项目编号:RWY201510)。

猜你喜欢

环境保护法黑河公益
公益
公益
公益
到张掖看黑河
公益
我国环境保护立法问题浅析
张掖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黑河的孩子(中篇小说)
黑龙江·黑河·瑷珲历史陈列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