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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预付式消费风险及构建法律信用的建议

2017-01-27乔旭江

法制博览 2017年15期
关键词:预付卡预付商家

乔旭江

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试论预付式消费风险及构建法律信用的建议

乔旭江

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在当今社会预付式消费模式越来越多地应用于生活各个方面,既满足了消费者的便利需求,又为商家带来了客流保障。预付消费的兴起,随之带来了因信用缺失而承担损失的风险。鉴于相关学者更多的是从法律规制和法规监管的角度以及针对消费者权益法程序中的监督机制提出补救完善的措施。本文比照类似具有预付性质的公交卡,电话卡消费以及风险由银行承担的贷记卡消费模式,分析信用发挥的作用,旨在以法律信用之建设,提出建立保险制度,加强信息公开,完善申报登记和发挥协会作用的四个解决经济法律问题的可行性意见。

预付;经济法律;信用法律体系;博弈

一、概述

预付式消费从字面上解释为事先存储一定金额,之后分次享受相对应商品服务的一种新兴消费模式。它之所以广为市场认可接受,主要在于它节省时间,便利结算,实惠以及高效率完成市场资源配置的优点。但快捷便利的同时,它也伴随有由消费者承担诸如商家跑路,承诺无法完成,商品缺陷等一系列损失自身利益的风险。中国消费者协会2009年发布的报告指出,仅上半年销售服务卡消费的投诉量居投诉增幅首位。十二五以来相关案件年平均增长35.7%,2015年达到2.93万件。2016年截止到三月初,根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维权数据,浙江有关预付消费的投诉案件已多达9000多件。从预付卡发行企业的财物安全指标来看,我国预付卡发卡上市公司的财务安全整体呈下降趋向。根据2015-2020年中国预付卡市场运营态势与市场专项调研报告,在保险,医疗,通信,交通等20个行业中,预付卡发行公司的财务安全指数排名第15位。这表明财务安全不佳,具有较大的流动性风险,其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能力有拘束,可能存在对消费者较大的信用风险。目前这种消费模式通过“卡”媒介的形式进入市场,完成用户和商家的交易。但因其存在的信息不对等的弊端和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措施,引发了大量纠纷。这些问题既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约了预付式消费的发展,也影响着法治信用建设[1]。基于此,用法律手段规范预付式消费模式,提出针对性的法律信用体系构建意见日益成为重要课题。

二、博弈论上的法经济分析

先假设两个商家A不办卡和B办卡,A每次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或商品,收取相应的费用。B提供办卡业务后有选择守信和失信两个选择,在B选择守信后,同样提供服务商品,收取费用,并可能因为信用效应吸引更多用户。当B选择失信后,商家已经收取储值在卡里的金额,其利益不受影响,而持卡者可能面临B逃跑,服务质量低劣,与承诺不符或使用次数受限不退卡的风险损失。因此可以看出,商家在任何情况下都会得到较可观的收益。当商家选择不守信时,通常借助于消息传播,才可能对商家信誉以及今后业务有所影响。再加上人们对风险持规避态度,改变了失信行为的预期效用。在这样的预付式消费模式下,商家获益的概率远大于受损的概率。相反消费者需要承担因商家失信行为而导致的损失风险。

结论是对照A和B的预期收益,得出双方均衡策略是都发卡[2]。但根据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当所有企业都依靠发卡给予顾客过多的优惠来吸引较稳定客源牺牲对手企业的利益从而维护自己的利益,最终只能处于较低的利润水平,陷入囚徒困境,容易导致在企业失信行为所得的预期收益大于守信行为所得预期收益时,采取不信任的举措。

再对比具有类似预付消费性质的银行贷记卡,参考同样因失信行为而产生的后果补救办法,可以借鉴在预付式消费模式中。银行有借款和不借款两个选择,在银行选择借款给用户时,用户也有守信按时还款和失信欠款两种做法。当用户不守信欠款时,银行的损失会先得到其他流通资金的补充或后续当事人赔偿,欠款者暂时未还的金额会以加利息的形式被追款,抵押赔偿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而其个人信用污点也将影响后续业务办理。

通过对比这两种模式可以得出结论:一是预付式消费中用户受损,难追回投入的资金。对商家而言,用户产生不信任,则感知风险大[3]。但失信后的客源影响受外界因素,作用有限。银行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欠款易追回。用户的失信行为对其之后的业务有牵制。二是商家在任何情况下都受益,则不存在权衡守信收益和失信期望收益的比较。顾客天然的有倾向守法的观念,在权衡对之后个人信用业务的影响后,对银行造成的信用风险概率小。三是市场呈现出信用评价机制缺失,惩罚失信行为措施不完善等多层次问题。

三、对我国构建预付消费法律信用模式的借鉴

信用的建立对于法律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为它本身就是法律自身特征中的一个要素。法律正是为法律关系中的双方主体重新建立起信任关系。建立并完善法律信用体系,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关于避免消费者行使撤回权[4]范围的尴尬讨论。法律可以通过预期改变行为从而实现最优均衡,既法律不仅能实现事后而且能实现事前的帕累托最优[5]。换句话说,法律的作用在于将失信行为限制在可容许的范围内,抑制减少社会失信行为。据此提出的可参考建议如下:

一是建立存款保险保证金制度。

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是为了加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该存款保险机构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替破产银行向储户进行赔偿。此制度也可以引荐到对预付卡的监管问题上。消费者可以从商家购买预付卡,银行为消费者建立公共储蓄账户,提供独立的资金账户。当消费者消费商品或服务时,预付卡里的资金便会由具有信用的第三方银行从该独立账户提供给商家。而对于期限较长的账户,应由商家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以此保障该银行储蓄系统的运营模式。也可以在考虑发行人实力,规模,偿付能力的前提下,要求发行人在银行预存一定的保证金,用于在其无法履行义务需要赔偿时,保证相对方的利益。建立预付保险制度,实则为消费者的预付消费行为上了保险,一定程度上减小了了消费者受损的风险,保证了其资金的安全。

二是加强信息披露义务。

在市场交易中,卖方比买方占有更多的与交易对象相关的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交由市场自我调节机制本身是无法矫正信息不对称的缺陷的,所以在此情况下规定价格标准,优惠条件,使用时限,服务内容和退费转让等相关事项的公开十分必要。针对礼品卡,旅行卡等电子预付卡的监管,应该强调商家发行预付卡时明确标注有效期,提供服务电话以及进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保障消费者有权利换卡,合理处分卡内余额。另外,不断完善“黑名单”公示,失信记录,授信机构拒绝交易等制度,定期通过媒体或者政府披露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将发卡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置于整个社会监督下[6]。另外在后续发卡活动中商家需要不断进行信用的累积,借鉴存在于淘宝网的C2C支付模式[7],强调信用公开的市场化运作。信息公开披露也有利于行业间同业互助。在某些商家经营出现问题时可以由其他资金状况良好的商家帮助履行对购卡人应尽的义务,从而建立诚信良好口碑,利于商家的长远利益。

三是完善申报登记制度。

明确监管主体[8],严格设置发卡门槛[9],对于有法人地位申请发放预付卡进入流通市场的商业企业,应对其信用包括以往的信誉情况作全面核实并登记在案,及时向社会公众登报申明。标准化特定体系内的成员资格[10]。特殊的是如果存续期间,法人或发行主体发生变更,可以借鉴地位继承制度[11],或由银行等专门监管机关指定继承,而不能代理。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用户资金安全。

四是增加自律协会组织的作用。

成立一定区域的协会组织,协会成员协商发行预付卡的卡规,规范发卡各商家的各项事宜,包括有关于对经营者的行为约束,也有业务操作中的规范,也有关于财务方面的规范,从而对事前风险防范起到很好的作用。除此以外,还可以借鉴票号中的有关设置专门的职位“协理”[12]的规定,来定时对各个商家进行预付卡的财务检查。这样的事中检查可以有效防范风险纠纷的发生。然后不定期对信用好的经营者进行社会公示或者行业内部激励制度实现时候的奖惩监督。协会可以对发行者的发行行为作出积极指导,保证其行为合法合规,鼓励商家建立稳健审慎的经营原则和以诚信为先的商业伦理。并且可以对购卡者提供信息咨询业务,对帮助查看合同内容,确保购卡顺利。在持卡出现纠纷问题时,协会可以及时解决问题,维护双方利益。这样也可以相对降低解决纠纷的成本和节约司法资源。

[1]许丽婷.预付式消费的风险成因及防范[D].上海师范大学,2014.

[2]孔晓.预付式消费卡失信问题的经济学分析[D].辽宁大学,2011.

[3]王宁,孙飞,单晓红,杨学成.预付式消费下的商品定价策略[J].系统工程,2015,33(8):111-116.

[4]成依然.论消费者撤回权之行使[J].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16,33(1):16-21.

[5]王建明.法律与信用的博弈分析[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3,16(2):39-42.

[6]张颖,王思迪.商业预付卡运行及监管机制研究[J].商业研究,2012(4).

[7]刘璇,张向前.淘宝网盈利模式分析[J].经济问题探索,2012(1):148-154.

[8]刘振.中国预付卡发展的经济风险研究[D].武汉大学.2012

[9]李莹.论预付费会员卡的监管机制[J].法治与社会,2010(5):107-108.

[10]约瑟夫.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11]日本.预付式证票规制法

[12]郑丽丽.山西票号的风险管理及其借鉴[D].山西财经大学,2012.

乔旭江,女,汉族,山西太原人,山西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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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5-0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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