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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讯问笔录中的标点符号使用问题及规范建议

2017-01-27邵珊珊

法制博览 2017年15期
关键词:笔录供述讯问

邵珊珊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公安讯问笔录中的标点符号使用问题及规范建议

邵珊珊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讯问笔录是公安侦査人员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就讯问情况所做的文字记录,包括侦查人员的提问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客观、真实、规范地记载讯问情况的讯问笔录对于查明犯罪事实、证实犯罪、准确地定罪量刑、提高办案质量等都具有重要作用。目前讯问笔录规范性研究的重点大多放在记录方式、言语表达两方面,而忽视了标点符号在讯问笔录中的重要作用。本文以笔录制作中的标点符号问题为出发点,通过大量公安讯问笔录的研究,总结笔录中的标点符号使用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讯问笔录中标点符号使用的规范性建议,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讯问笔录质量、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平与正义。

讯问笔录;标点符号;问题;规范建议

一、公安讯问笔录的基本内涵

(一)公安讯问笔录的法律地位

公安讯问笔录是公安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就讯问情况所做的真实客观的文字记录,包括侦查人员的提问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①公安讯问笔录是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物质载体,在我国,经过审查核实的讯问笔录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刑事诉讼证据之一,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做好讯问笔录,对于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有效保护公民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规范制作公安讯问笔录的法律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对讯问笔录的制作做出了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②。公安部2012年12月27日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现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情况。”③

总而言之,规范的讯问笔录应有法定的制作主体、适格的制作人员,按照法定的制作时间和地点,遵循严格的格式规范,客观真实地对讯问情况进行记录。

(三)规范制作公安讯问笔录的语言学依据

标点符号是现代书面语中不可缺少的衔接和连贯

标志。标点符号在书面语中能够把字词句段有效的集合起来,同时又将它们明确而又有层次地分开,是现代书面语中的语法实体。

2011年12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GB/T 15834-2011标点符号用法》(以下简称《GB/T 15834-2011》)。根据《GB/T 15834-2011》规定,标点符号分为两类,一类是标号,一类是点号。所谓标号是指标示某些成分(主要是词语)的特定性质和作用的符号,它的主要作用就是标明。点号则是表示停顿和语气的符号,其主要作用是点断。④

二、公安讯问笔录中的标点符号使用问题

讯问笔录中现存的标点符号问题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是程序上的不足,一是内容上的不足。程序上的不足是指笔录首部和笔录尾部格式化。讯问人语言的标点符号格式化为问号,对讯问人疑问句、陈述句、祈使句不加区分。内容上的不足则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一问一答形式的僵化运用。笔录中对有关案件八要素细节的内容用整页的篇幅来回答一个问题,无法体现讯问的提问过程,“一逗到底”的记录方式更是无法在语言逻辑上区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层次。其次,特殊称谓的混淆。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可能会供述一些特殊称谓,这类特殊称谓可能是方言、口头语,也可能是行话黑话,或者是某种隐语。讯问笔录作为庭审证据,要从公安机关一路上呈到法院,用引号标记特殊称谓便于后来人对笔录的阅读,能够最大程度上还原讯问实况。而在实际记录时,存在讯问人对特殊称谓进行引注的忽略。最后,模糊数字的表达。一些案件的讯问由于时间相对久远,犯罪嫌疑人往往不能精确的记得数量、时间等具体数字表达,讯问人对模糊数字的表达千奇百怪,在作为书面语阅读时往往会造成歧义。这类模糊数字表达需要讯问人准确的运用顿号和破折号,并需掌握何时不用标点符号。

标点符号的使用取决于讯问人对标点符号使用规则的把握和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理解。标点符号在笔录中的意义虽不如词句那样直接明了,但准确的标点符号的使用有利于更加精确的表达犯罪嫌疑人所阐述的内容,不规范的标点符号的使用则可能导致笔录内容理解上的歧义。

三、公安讯问笔录规范化的发展趋势

(一)从制度上完善

虽然《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已经从制度上规定了讯问笔录的制作要求,但笔者认为这些规定大多是宽泛的宏观要求,并不能规制讯问笔录制作的方方面面。部分地方公安机关曾出台讯问笔录制作规定,但因地方规定的效力局限性,其效力及影响力大打折扣。笔者认为,立法机关应进一步细化讯问笔录制作要求,出台全国统一标准。另一方面,公安讯问人员对讯问笔录的重要性及其证据价值认识不到位,加之“重实体,轻程序”办案思想偏差的影响,讯问人员极易违反笔录的制作规定。因此,应出台相应的笔录监察制度。现有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仅局限在指定案件中,应将笔录制作的监察机制扩展到全部案件。

(二)从制作上完善

口语表达与书面语记录速度不对称给笔录的记录带来很大难题,要求讯问人一字不漏的同步记录全部对话内容是不可能的,应在不影响讯问笔录完整还原性的前提下,有选择的对笔录进行加工记录。应以《GB/T 15834-2011》为讯问笔录标点符号使用的规范原则,提高记录人的记录效率。因此,公安机关应组织讯问人员进行讯问笔录制作培训,从标点符号使用、口语书面语转换等方面提高讯问人员的记录水平。

[ 注 释 ]

①中国法制出版社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51.

②上引①,第143页.

③中国法制出版社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47.

④中国标准出版社编.GB/T 15834-2011标点符号用法[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2.1.

[1]王传道.讯问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许加庆.讯问言语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

[3]林穗芳.标点符号学习与应用[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4]郭攀.20世纪以来汉语标点符号研究[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5]中国标准出版社.GB/T 15834-2011标点符号用法[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2.

[6]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

[7]中国法制出版社.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邵珊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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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5-029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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