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制
——从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论谈起
2017-01-27杨晋娟张伟楠董玥彤
杨晋娟 张伟楠 董玥彤
临沂大学法学院,山东 临沂 276000
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制
——从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论谈起
杨晋娟 张伟楠 董玥彤
临沂大学法学院,山东 临沂 276000
校园欺凌事件频发,引发了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是否要降低的争议。在维持当前刑责年龄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完善立法,强化校园欺凌预防机制,健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审判机制和司法执行机制等方式来有效解决校园欺凌。
校园欺凌;法律规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各种校园欺凌案件纷至沓来引起社会各方的关注,一时之间,“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是谁”的声音在各大论坛的回帖中此起彼伏,“年龄”似乎成为未成年人违法并免予处罚的护身符,社会大众对校园欺凌加害者的愤怒、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质疑,引发了学界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
一、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原因
(一)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时代的发展
校园欺凌事件的频发,与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发展有很大的关系。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尤其是信息时代的到来给,未成年人接触信息增多,认知水平和认知范围被极大扩展,比之前的同龄人要成熟很多。但法律不能包治百病,应适时调整未成年人刑责年龄,更显因时制宜。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
《教育蓝皮书》(2015)中对12省份的14-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调查结果显示约35%是16岁犯罪,31.2%是15岁犯罪,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所占比例有所增加,达到20.11%,低龄的未成年人犯罪可能增加未来社会中惯犯和累犯的可能性,因而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惩治。
(三)有关校园欺凌的法律不完善
对校园欺凌加害者的处理多以道歉、口头教育的方式来实施,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只强调保护却没有打击制裁未成人违法犯罪的兜底手段。所以,一些未成年人学会了利用未成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来逃避法律的惩处,这反映出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无法有效地应对未成年人犯罪。
二、对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反驳
(一)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多元化
对于一些学者主张的现在的未成年人生理成熟已经拥有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的说法,笔者认为生理成熟并不等同于心智成熟。未成年人学习、参与社会实践的时间和机会并不多,仍然缺乏一定的社会阅历和较成熟的自我控制能力。《教育蓝皮书》(2015)中指出在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诸多原因中,家庭教育不当、不良交友、法制观念淡薄、学校教育的缺陷等占到了相当大的比重。而依靠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并不能有效的预防或遏制未成年人犯罪[1]。
(二)不符合刑罚轻缓化的趋势
李乾考察了我国和国外有关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规定并得出结论,认为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刑罚轻缓化的趋势[2]。虽然未成年人受刑事处罚的记录会被保密封存,但是这种污点依然会影响孩子的一生,不利于他们重返社会,而且将未成年人放到监狱里改造,可能会因为交叉感染而适得其反。
(三)影响法律的权威性
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扩大了刑罚的打击广度,会使社会上形成重典治国的氛围,忽视法背后的价值原则而轻易改变法律,不利于法律权威的树立和国人法律意识的培养。
三、解决校园欺凌的法制建议
(一)完善立法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实际上在校园欺凌行为的处理上,要么放任自流,要么刑罚处罚,并没有体现教育与刑罚并重的处罚原则。应尽快修订《学校法》,实现依法治校。刑法或刑事诉讼法可以独立出章节来规定少年司法,也可以通过规范性文件进行补充,这样既可以完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法律规定又不会影响到法律的稳定性。
(二)强化校园欺凌的预防机制
提高未成年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将校园欺凌扼杀在萌芽期。如提高加害者其父母的监护、监管能力。或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强化其预防犯罪的意识,使其得到正确的引导和掌握必要的自我防御措施。
(三)完善审判机制
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少年法庭的审判机制,如可以吸收青少年心理专家、未成年人犯罪研究者等参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过程,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健全司法执行机制
落实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刑理念,我国在《社区矫正办法》中第33条专门规定了未成年适用社区矫正的相关办法,社区矫正比监禁矫正更有利于对未成年的教育和改造,可通过教育和社会帮扶等方式使其摆脱可能引发再次犯罪的社会处遇。
降低未成人年的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是遏制校园欺凌行为的唯一途径,强化校园欺凌行为的立法、预防、司法审判、刑罚执行等机制,使未成年人认识到校园欺凌中的法律责任和行为性质,才能让他们树立起对法律的敬畏心理。同时在家长、学校和社会的帮扶下,对未成年人进行正确的教育和引导,多管齐下预防和解决校园欺凌。
[1]张寒玉,王英.应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之制度构建与完善[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6(1):14-27.
[2]李乾.校园暴力问题检讨——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呼声为视角[J].青少年学刊,2016(5):18-21.
D922.16
:A
:2095-4379-(2017)27-0222-01
杨晋娟(1984-),女,汉族,山东临沂人,博士,临沂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律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