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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探讨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27期
关键词:经营权农村土地土地

曹 磊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辽阳 辽宁 11100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探讨

曹 磊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辽阳 辽宁 111000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新兴的土地流转方式,但这种流转方式并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只是政策的引导,为此,本文分析现行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实践提出法律完善建议。

土地承包经营权;现行法律;入股

近年来,中央各项农业政策对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通过确权改革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外观形式确定化,同时,通过三权分离的政策,使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这个身份权中解放出来,可以体现其市场性,并参与市场流转,享有市场经济改革红利,有利于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但是,中央下达的这些文件毕竟是政策性文件,而在法治国家,任何财产权利的确定与流转需要都依法进行。

一、现行法律与现实及政策矛盾之分析

(一)农村土地“三权分离”现象客观存在

目前,我国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将手中的承包地合法流转,使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主要包括转包、转让、互换、出租、股份合作等,其中转包和出租的所占比例比较大,应用也较为广泛。随着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推进,现在许多农村,种地正在逐渐成为农民的一种副业。2007年全国耕地流转面积约为6372万亩,仅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5.2%,而2014年6月的调查数据,全国流转耕地面积约3.8亿亩,占全部承包地28.8%。短短数年,农村土地的流转面积快速增长,到了2016年底,在全国拥有承包地的2.3亿农户中,已有近7000万农户将自己手中承包经营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在全国耕地二轮确权面积4.7亿亩中,已经有35.1%耕地的经营权流转给了新兴经营主体。由此可见,当前我国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离”现象是客观存在的。

(二)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与政策冲突而引发的现实矛盾

我们国家多部法律法规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进行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的实际意义不大,主要问题如下:1.《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流转方式规定的范围狭小,并且对入股的概念定义的模糊。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进行区别对待,对入股的对象、方式等进行了限制。3.《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概念,只有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规定,可以入股的形式流转。4.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进行规定,导致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权利不清,责任不明,造成了多地土地入股合作社试点不一致的现状。由此可见,一些主要法律中的“入股”与《公司法》中的“入股”存在较大差异,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仅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并没有明确肯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入股有限责任公司从而转化成股权,也就是说以农村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是缺乏法律依据的。由于现行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定与现行政策比较而言,具有很大的滞后性和矛盾性,于是就出现了多种形式的悬而未决的民事纠纷,这严重影响了农民的正常生活及农业的健康发展。

(三)农民利益的保护不全面

土地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在保证农民不失地的情况下实现土地的流转收益,但实践中往往缺乏对农民利益的全面保护。首先,农业公司的管理制度不健全,很多农业公司的经营决策权都集中于少数股东手中,变相剥夺了农民的发言权,不利于对农民权益的充分保护。其次,农民的自由意志受到限制,《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权的转让和退股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和相关规定,这就限制了农民股东的自由选择权。这样一来,农民可能因为公司经营不善无法让农民致富,也可能让农民因为股权转让而彻底失去土地。最后,不能有效避免农民利益受损,农民入股前还有土地作为基本的生活保障,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却面临着公司破产后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风险,农民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二、法律建议

土地经营权入股面临的问题,阻碍了农村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中外记者会上说过,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这样才能为中国经济注入新动力。所以说,要推动农村改革发展,就要勇于开拓探索,在改革的关键时期,要以新的理念和新的思路解决农业发展面临的难题。对《物权法》进行完善,明确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地位及属性,土地经营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使其自身具有特定的内涵和意义,促进其规范有序地流转。对《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修改,理清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的关系,明确土地经营权入股流转的合法性,明确规定土地经营权入股流转的方式,承认其入股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当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补充,明确合作社的不同类型,确定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的具体实现方式,充分保障农民的权利,土地流转必须遵循“条件、自愿、有偿、规范、有序”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土地流转的规范管理,明确土地经营权的范围。除此之外,还应为农民提供承包合同、法律援助、合同鉴证等服务,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方便社会各界的利用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建设。

[1]李志浩.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及其流转[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

[2]聂佳.重构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若干思考[J].农业经济,2006.

F321.1;D922.3

:A

:2095-4379-(2017)27-0196-01

曹磊(1993-),男,汉族,辽宁辽阳人,法学学士,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员,研究方向:刑事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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