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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范围研究

2017-01-27陈晓娟

法制博览 2017年27期
关键词:财产权利继承法体例

陈晓娟

渤海大学经法学院,辽宁 锦州 121000

遗产范围研究

陈晓娟

渤海大学经法学院,辽宁 锦州 121000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拥有的财产越来越多,自然人死后的遗产认定也变得越来越复杂。这使得遗产范围成为一个很重要的法律问题。我国遗产范围现行制度存在界定方式单一、种类不全、缺少不完全遗产的规定等诸多问题。尤其是日益出现了一些新类型的财产和财产权,这对遗产范围的界定提出了新的挑战。

遗产范围;不完全遗产;继承

一、我国遗产范围规定的现状及不足

(一)我国遗产范围的现行规定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的范围主要有:“公民的合法收入、房产、银行存款、基金、股票、有价证券、个人私有物品、生产资料、生产工具、著作权以及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等合法财产。”《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承包收益的继承问题时,一律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解决,承包林地的自然人死亡后,在承包期间内,他的继承人能够继续承包该林地。《继承法意见》第三条规定了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我国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例外规定的情况下,股东资格可以在有股权的自然人死亡后获得继承。

(二)我国遗产范围制度存在的问题

1.遗产范围的立法体例不合理

世界上的遗产范围的立法体例有两种:一种是集中式立法,另一种是分散式立法。我国继承制度主要在《继承法》中所体现,但是《继承法意见》、《民法通则》、《土地承包法》、《公司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有相关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采取的是分散式立法体例。但是这样的立法体例很容易导致公民在解读法律时出现偏差,很容易使人们对立法的理解产生混乱,不利于保护正当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遗产概念的界定模糊

我国的《继承法》第三条将遗产限定为积极财产,然而结合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有不同的解读:一些人确信我国在对遗产进行界定时选择的是财产权利说,还有一些人赞成我国在界定遗产时选择的是财产权利说和财产义务说。①这种争议严重影响人们对遗产的界定,因此,遗产范围制度的设计亟需明确遗产的概念。而且该内涵直接将遗产限定为“合法财产”也显得有些赘余,继承开始后再去鉴定被继承人生前财产的合法性的做法不具有可操作性。

3.遗产范围过于狭隘

从世界范围来看,许多国家的继承法在时代变迁的过程中不断地扩大遗产范围,以解决社会生活中由此引发的各种纠纷、稳定社会秩序。我国也应该根据社会的需求扩宽遗产范围。在司法实践的运行过程中,可以看到遗产范围规定的确过于狭窄,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网络虚拟财产、股权、冷冻胚胎等可否作为遗产,立法未予及时回应。

二、完善我国遗产范围的立法建议

(一)调整遗产范围的立法体例

我们国家目前选择分散式的立法体例,即将遗产范围的内容规定于各个法律法规中,不便于司法操作。因此,我国应将遗产范围的内容予以集中,才更易于理解和运用,也会给法官办案带来诸多的方便。遗产范围的内容散布于《物权法》、《民法通则》、《公司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中,将这些内容予以集中,再配合正面列举和反面排除的立法模式,会使得司法实践更具有操作性。现行的《继承法》将遗产范围的内容置于总则当中,使得有关遗产的内容变得很抽象。遗产范围制度本身很详细,就应将其脱离于总则,并单独设立一个章节,这样才会有完整的法律关系脉络。

(二)科学界定遗产的概念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在设计遗产的概念时,对于“合法”的限定过于赘余。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将遗产中积极财产认定为自然人死亡时未处分的一切个人财产和财产性权利,这种“权利”本身必须合法,否则不可称其为权利。不具备合法性要素的财产可以通过物权法、债权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救济。同时,该概念的外延过于狭窄,从该概念来看,遗产的范围仅包含财产权利,而且所列举出来的可以作为遗产的财产权利很少。我国对遗产范围进行描述时,应该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和本国国情对作为遗产的财产权利适当地予以扩大。除此之外,我国继承法采取限定继承的原则,继承人继承财产份额后,在继承到的财产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这样的规定使得债务成为一种附加义务,容易使得继承人产生逃避承担债务的消极心理,因此遗产的范围不仅应包括财产权利,还应包含财产义务,这样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会在继承份额和债务之间做出利益权衡,然后做出自己是否接受继承的决定。这种将债务包含在遗产范围内的设计能够保障债务得到顺利清偿。

(三)扩大遗产范围

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我们生活中出现了许多类似网络财产的新型财产。而且一些先前已有的财产虽然在颁布继承法时还没有对其是否可以继承产生过争议,如承包经营权等。但时至今日,这些财产可否作为遗产被继承,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注释]

①史尚宽.继承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35.

[1]史尚宽.继承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黄立.论遗产范围的立法完善[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9(3).

D923.5

:A

:2095-4379-(2017)27-0195-01

陈晓娟(1993-),女,汉族,山西吕梁人,渤海大学经法学院,法律(法学)专业硕士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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