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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侦查权的程序性控制

2017-01-27胡渊铭

法制博览 2017年27期
关键词:侦查权程序性司法机关

胡渊铭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1

浅析侦查权的程序性控制

胡渊铭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1

我国目前的侦查权行使的程序性控制主要是以本部门内部的控制为主,外部监督控制为辅的局面。在传统的侦查办案模式下,这种控制模式暴露出一定缺陷。为了促使程序性控制更加有效,应当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基础,通过与检察机关的监督权的衔接以及审判权的控制,实现侦查方式和技术的控制。

侦查权;程序性控制;检察权;司法权

一、我国侦查权的程序性控制现状

(一)内部自律控制

我国当前侦查权的内部制约主要是依靠侦查机关本部门的上下级之间的管理制度以及机关内部的制约体制实现的。公安机关大部分的侦查措施可以不需经过检察机关的批准就能采取,检察机关采取侦查措施也不需要其他机关的监管,而是由检察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批准就可以。这种模式下,侦查部门行使侦查权虽然提高了工作效率,但是仅仅具有纵向的监管而缺乏外部的横向监督,使得侦查权的行使缺少制约,容易受到部门利益的驱动和领导指令的干扰。

(二)外部监管控制

对于侦查权可以通过外部监管的方式进行制约,检察机关可以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法院可以对于不合法的侦查行为予以救济。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采取侦查措施进行提前的形式要件和合法性审查,决定是否批准公安机关采取例如逮捕等侦查措施。同时,检察机关还可以通过参与案件办理进度,直接在办案过程中进行指导和监督,尤其是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检察机关有必要参与办案研讨,给予技术和办案指导,对侦查部门采取的行动进行监督。并且在侦查机关的违法侦查行为发生后,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还可以对于错误侦查行为进行救济,包括非法证据排除、国家赔偿等方式。

二、我国侦查权的程序性控制存在的问题

(一)线性分工不合理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当中形成了流程化的模式,公安、检察和司法机关在这一流程当中主要各负责一段工作,每个部门有自己的职责范畴,一般按照时间顺序衔接工作。在侦查阶段司法机关无法参与,缺少司法审查权,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机关的监督和错案纠正也收到制约,其作用并没有发挥出来。现实生活中出现很多冤假错案和刑讯逼供的事件,反映了我国检察机关对于公安部门的日常侦查工作的监管并不到位,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缺乏有效的横向制约。

(二)侦查权缺乏控制

在我国对于侦查权的控制较为薄弱,除了逮捕需要通过检察院的批准外,其他侦查措施都不需要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就可以通过内部审批而采取。公安机关为了提高侦查权行使的便利性,也忽视了对于侦查权的制约和监督。检察机关对于公安部门的侦查措施的审查多采取书面的行使进行审查,虽然新刑诉法规定了可以在必要时进行讯问的监督方式,但是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机关的审查还是以审批为主。并且很多侦查权的启动方式也并不规范,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缺少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往往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三)司法机关参与不足

公民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能够得到必要的权利救济,但是我国的司法机关对于侦查权对于公民的权利侵害的救济不足。在我国违法的侦查行为不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受到不公正的侦查行为的侵害时,无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只能向原机构提出复议或者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在监督和救济过程中的缺位,对于公民权力的维护缺少必要的保障。

(四)过于注重犯罪惩戒

侦查机关在办案的过程中,有责任和义务去发现案件的真相,采取必要的侦查手段进行案件办理,侦查机关倾向于采取各种办案手段以实现侦查效果,但是为了扩大侦查办案范围,提高办案效率的过程中,很可能对于公民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很多侦查人员在查办违法犯罪行为的目标下,却采取了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即使其目的具有正当性,但是其行为却违背了程序合法的原则,这样取得的证据也会因为非法证据排除而被认定为无效。

三、侦查权的程序性控制的改革方向

(一)建立权力分工制约机制

公安、检察和司法机关在分工配合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还要加强分工制约关系。一方面三个机关要各司其职,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要将监督职能向前延伸,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就对侦查措施进行监管,司法机关要加强对于侦查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认定,从而实现三部门分工制约的目标。

(二)增加检察机关的职权

为了增加对于公安机关的横向监督,应当增加检察机关参与案件侦查办理的职权,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深入办案全程。检察机关应当被赋予办案指示权,可以对于监管中发现的公安机关的不当侦查行为进行指导,提出修正意见,并对于个案办理可以适时与公安机关开展联合侦查。

(三)合理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对于公安机关涉嫌违法侦查所获得的证据,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检察机关依法启动调查程序,通过询问当事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实质性审查的方式,严格排除非法证据适用,从结果上倒逼侦查权的自我约束。

[1]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2]詹建红,张威.我国侦查权的程序性控制[J].法学研究,2015(3).

[3]韩大元,于文豪.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J].法学研究,2011(3).

D925.2

:A

:2095-4379-(2017)27-0192-01

胡渊铭,男,汉族,浙江警察学院,侦查学专业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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