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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法律监管的探讨

2017-01-27黄羽欣

法制博览 2017年27期
关键词:监管金融消费者

黄羽欣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 杭州 310022

关于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法律监管的探讨

黄羽欣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 杭州 310022

就金融行业来讲,行业创新与行业监管间存在着十分剧烈的矛盾,这是对金融监管传统手段滞后性的突出表现。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互联网金融平台大量涌现出来,这是互联网发展与金融产业相融合的积极创新,其在表现出巨大优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风险。研究互联网金融创新下的法律风险,来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管,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健康发展极具现实意义。

互联网金融;金融创新;法律风险

新世纪以来,互联网进入到高速发展时期,且随着电脑、智能手机的普及,使得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习惯。这一现实驱动下,各个行业开始寻求与互联网的积极融合与创新,其中,金融行业就极具代表性,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陆续上线,其快速的发展之下,相应的金融监管却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金融创新下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开始受到广泛关注。这一现实情况下,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就成为发挥法律监管应有效用的必要举措。

一、基于互联网平台的金融创新所表现出的典型法律风险

(一)成为非法集资与高利贷的另类手段

基于互联网平台的金融创新,不再受地域限制,且融资的范围和规模也获得极大的增长,但其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也在持续扩大。风险一旦发生,巨大的资金规模和分散的受害人群,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案件侦破,因此,从源头上落实对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来规避法律风险的发生就十分必要,前不久就爆出有某知名互联网金融平台在互联网外衣的掩饰下来逃脱法律监管,通过多款理财产品来掩饰其“高息揽存”的真面目,并非法集资超500亿元人民币,虽然最终相关人员受到法律惩处,但其所产生的恶劣影响却警钟长鸣。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成为不法分子洗钱的工具

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受地域限制,让支付变得更加的快捷方便,但其在审核用户信息方面却不够严格,只要银行卡开户信息同本人姓名一致便可完成银行卡绑定,从而能够执行快捷支付的操作。而银行柜台在进行大额转账或现金业务时,需要由本人持银行卡和身份证,在确认两者为一致信息时才可进行办理。就拿支付宝来讲,其在执行转账操作时,只是账户与账户间的转账,对实际操作人并不作限制。且运营商在保障用户资金安全性这一大前提下,会将操作环节、步骤作尽可能地简化,并使资金尽快到账,这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服务体验,却也给了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成为不法分子实施诈骗的工具

020企业的软件bug催生了一个新的职业,就是职业刷单员,他们通过刷单来从中获得高额的平台补贴。虽然看起来十分的快捷、方便,但从实质上来讲,刷单也属于诈骗行为的一种。

二、多措并举,促进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一)推进互联网金融立法

为推进国内互联网金融的有序、健康发展,借鉴西方国家成功经验,来推进互联网金融立法就成为首要举措。主要通过如下两个方面来加以开展:第一,对现有金融立法的进行修改,从法律层面上重新定位互联网金融平台,并将互联网金融犯罪纳入到刑法当中,以为相关犯罪行为提供量刑依据,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震慑犯罪行为的发生。第二,积极借鉴美国在法律监管上的模式和经验,尝试设立独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其不但能促进法律监管专业性的提升,且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与进一步创新均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

虚拟性是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银行业的本质区别,这使得互联网金融创新所面对的核心问题便是如何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首先,依靠法律手段,来强制要求此类平台预留一定额度的准备金,这样,在风险发生时,来尽可能低减少消费者损失;其次,依靠立法来推动此类平台资金保障制度的建立,这样,不但能够促进了平台自身稳定性的提升,且在风险发生时也能够减少消费者损失;

(三)强化普法教育,建立金融平台信用评级系统

首先,强化普法教育,通过组建专门的宣传协会、机构或部门等,来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在相关知识、风险规避等内容上给予充分的教育、宣传,以促进其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的提升。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宣传,来让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的常见犯罪形式有所了解,对互联网金融有一个整体、客观的认识。然后,建立金融平台信用评级系统,以资金规模、业务项目等要素为依据,来就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信用等级进行披露,而信用登记就可以成为消费者在进行消费对象选择时的重要参考,即让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有所依据。

三、结语

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我国金融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极具现实意义。通过推进立法进程,来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管,既能够规避金融犯罪案件的发生,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借鉴上述内容,并结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来作出不断的优化调整,从而使得法律监管更具有效性、针对性。

[1]李莉莎.论第三方支付的洗钱风险及其法律监管[J].金融与经济,2012(1):9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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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8

:A

:2095-4379-(2017)27-0191-01

黄羽欣(1982-),男,广西南宁人,本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级经济师,研究方向: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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