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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微商食品安全监管问题

2017-01-27黄裕安

法制博览 2017年27期
关键词:微商代理监管

黄裕安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浙江 金华 321004

浅论微商食品安全监管问题

黄裕安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浙江 金华 321004

随着微商食品在朋友圈里火爆销售,各种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如何有效监管微商食品的安全、完善我国微商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便成为当今社会的重要问题。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的建议。

微商;食品安全;监管

一、微商的界定

微商,是以微信网络平台为基础的可移动的社会化社交电商。本文主要谈论微商食品安全监管问题。

(一)微商经营主体

微商以朋友圈内的微信好友作为消费者,随后由亲朋好友介绍、推荐给其他的人,不断扩大其消费者的数量。与此同时,卖家在朋友圈频繁发布消费者反馈商品的质量、效果等,以此获得更多消费者及其信任。最后买家从消费者的身份转变为代理商,层层递进,发展出更多的代理商,逐渐建立起圈子经济。

(二)微商食品范围

今日,微商食品包罗万象,从最初的包装类、散装类食品,开始发展成快餐,私房菜等餐饮食品。

(三)微商经营方式

微商经营方式简便,主要是以社交的模式进行销售,经销商无实体店,通过微信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是微商得以开展经营活动的核心,其成本少、利润高、交易快。

二、微商食品的安全问题及其分析

实体店销售对经营资格的许可、产品的原材料、加工的环境、食品加工人员,加工过程,运输过程、风险承担等均有立法规定和专门的执法监管。而微商零门槛就能销售食品,主要售卖途径便是靠朋友圈里微信好友的推广、转发和所谓的顾客们的口碑。

微商中的代理商,大多是下级代理,未与生产厂家直接签订代理协议的代理,一般从未到生产厂家实地考察。其销售模式为转发中间代理要求转发的图片于朋友圈,把接到的订单转发给中间代理或厂家即可,下级代理对食品货源地、食品原材料、加工过程等均不知情,这就导致微商食品的安全问题:

(一)商品质量难以保障。微商获取利益的方式主要是利用多级代理赚取差价,这也使得微商经营模式之下的产品质量与服务都无法得到保证。

(二)“私厨美食”加工环境、制作过程卫生情况难以保障。目前微商自制食品大多没有实体店,生产场所与经营场所通常位于住宅小区内部,制作人员没有经过上岗健康检测,制作环境没有经过审核,卫生情况难以保障。

(三)流通环节存在食品污染高风险。由于没有经过监管部门审核,微商配送食品大多采取混合配送,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是否符合标准难以预知,食品存在污染的高风险。

(四)消费者维权困难。微商基本都是无营业执照、无第三方交易平台、无信用担保的“三无”主体,缺乏监管。发生消费纠纷时,因为销售过程大多不开具发票和单据,因此消费者权益难以保障。

(五)司法真空、食品安全监管无从下手。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虽然对网络食品安全做了相关规定,但规制的主体是电子商务平台,而微信朋友圈作为社交网络平台就钻了法律的空子。

三、符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方法

(一)立法为本,不断完善和修订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有几十部涉及微商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但由于微商业务定位的特殊性,使法律对微商食品安全问题的针对性不强,配套法律不完备,衔接不顺畅。除此之外,现有食品安全的法律长期没有修订与完善,已经偏离现实情况。所以对同样的食品安全问题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处理会出现不一样的结果,与食品安全监管现状难以适应。因此,我国应尽快修订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细化各种法律条文,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使食品安全问题得以依法监管。

(二)建立品种监管为主,分段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法律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采取的是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方式,即按照产品生产、流通的环节不同,由不同的部门监管负责。由于一个监管工作由同级不同部门分段进行管理,各个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使得工作交接产生误差。因此具体化各部门监管职能,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将监管方式从当前的方式向“以品种监管为主,分段监管为辅。”进行转变。

(三)加大处罚力度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金一般为支付价款的十倍或者损失的三倍,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这对于从业成本小利润大的微商来说,惩罚力度是很轻微的。因此,应该加大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让法律真正起到威慑作用。

(四)公开食品安全信息,方便社会监督

对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要采取因地制宜的方式进行,不仅要披露企业食品的安全信息,更要公开执法部门的监管行为,加大食品安全监管的透明度。同时,政府可以利用官方网站等传播介质,积极宣传食品安全信息,唤起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意识,增强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从而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1]孙键.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研究[D].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7.

[2]闫秀丽.美国的食品安全管理[J].山西果树,2009.

D922.294

:A

:2095-4379-(2017)27-0190-01

黄裕安(1968-),男,汉族,浙江浦江人,国际法学硕士,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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