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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民商事法律问题研究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27期
关键词:民商事巨灾责任保险

李 立

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河南 夏邑 476400

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民商事法律问题研究

李 立

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河南 夏邑 476400

现如今,随着社会经济与科技的飞速发展,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频频发生,更是受到了社会乃至全世界的广泛关注。对于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一般是依靠政府的救济,但这并不是一个万全之策,其还需要构建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民商事法律制度,来加强对民商事主体权益的保护,以及促进我国和谐社会不断进步。本文就针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民商事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民商事法律;研究

一、引言

近十几年来,非典、汶川大地震、昆明火车站暴恐等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仍然深深的刻在人们心中,其中汶川大地震是由于客观因素引起的,而昆明火车站暴恐事件则是社会因素造成的。无论是那种因素造成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一旦发生,其后果就是不堪设想的,所造成的财产生命损失都是巨大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应当归属与多个部门法律的调整范围内,其中就商法部门而言,对于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应对并没有形成完善健全的体系,所以在此背景下,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民商事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对于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而言,就必须具有完善健全的法律体系,这样才能够将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所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并且还能促进我国和谐社会构建。

二、我国民商事法律制度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中存在的问题

就目前来看,我国现行的法律中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关于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法律法规,具体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是分散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就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保险制度来说,其中还存在诸多问题[1]。首先,就我国巨灾保险立法现状而言,有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我国巨灾保险保障体系缺位,第二,保险公司缺少足够的资金为保障,并且保险能力较低。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有很多,比如由于巨大灾害的发生概率相对而言不是很高,所以相关的法律制度也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再者,近年来,我国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频频发生,人们对保险业的关注越来越高,进而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缺位也逐渐显现。

其次,我国责任保险立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责任保险的投保标的为责任,责任保险的特点是以法律裁定的责任承担为依据来进行赔偿的,其中人们最为熟悉的责任保险就是道路交通强制险。但是就目前来看,由于我国责任保险制度不够完善,在责任保险制度中几乎没有关于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相关制度[2]。最后,我国公益基金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一般是由国家的救济进行弥补的,国家的救济资金来源于我国公益基金,企业的税费、捐助的资金、社会成员筹集的资金等是我国公益基金的额来源。当发生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后,我国公益基金会依据相关的标准给予补偿的填补制度。但是就目前来看,我国民商事立法并没有建立完善的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基金制度,所以大多数成立的基金重视的是社会福利问题,而忽略了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应对。

三、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立法原则与模式选择

就目前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民商事法律制度现状来看,相关的法律制度零散分布在多部法律法规中,因此,想要完善相关的民商事法律法规首先就必须明确立法原则并合理选择立法模式。针对相关法律制度零散分布的情况,在完善的过程中是将法律法规综合起来单独成立,还是一一对其他法律进行修改完善,这需要进行合理科学的模式选择[3]。在这两种模式的选择中,笔者认为将分散的法律法律综合起来单独立法要更为合适。首先,突发公共事件具有不可预见性、突发性、损失巨大等特点,一旦发生突发工事件,就必须及时作出应对。而单独的立法可以在最快的时间内作出相关的决策以及应对措施,这也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事件损失,提高应对效率。另外,独立的法律法规也能在很大程度维持社会稳定安全,促进和谐社会构建。

(二)具体制度建立

针对以上提出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建立相关的制度来改进,比如建立巨灾商业保险制度、建立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基金制度等。巨灾商业保险制度的建立要明确巨灾保险的种类、巨灾保险的方式等,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要明确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责任限额、使用范围、赔偿范围等,只有明确了相关的制度,才能促进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应对更加科学化、制度化。另外,在建立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基金制度中,要做好公益基金的资金管理,确保公益基金能够切实被利用在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中。

四、结语

总而言之,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所产生的损失是巨大的,现如今全世界范围内都加大了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民商事法律制度的研究力度,因此,我国应该切实针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对于民商事法律问题的研究是一个需要不断改进完善的过程,尤其是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归属与多个部门法律调整的范围,这也就给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民商事法律问题研究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1]郭玥.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民商事法律问题研究[D].沈阳工业大学,2012.

[2]王旭.我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4.

[3]万霏.大连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5.

D63;D923

:A

:2095-4379-(2017)27-0186-01

李立(1985-),男,汉族,河南夏邑人,郑州大学,法学专业本科,任职于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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