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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27期
关键词:婚姻制度宗族法制

崔 昊

山东师范大学,山东 济南 250300

略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崔 昊

山东师范大学,山东 济南 250300

宗族家庭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基本生存单位,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很大程度上是围绕祭祀祖先和延续后代的使命建立的。本文通过对中国古代社会婚姻制度进行研究,认为古代婚姻制度受宗法制影响巨大,在不同社会发展阶段展现出不同特点,并对现代社会的发展提出参考意见。

宗法制;婚姻制度;启示

婚姻是组成家庭,延续后代的必经之路,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附属于古代社会制度的变迁而不断发展完善,婚姻制度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封建制度的产物,但同时它也成为维系宗法制和封建统治的工具。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历史舞台上,婚姻制度展现出浓厚的封建色彩。

一、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发展历程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发展历经千年历史,婚姻制度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发展初期

根据史料目前关于古代社会婚姻制度最早的记载是在西周时期,秦朝时期产生了最早的婚姻登记制度,建立婚姻必须经官府备案登记,这一时期,家庭生活中男尊女卑特点尤为突出,女性无论是在家庭还是宗族中均无地位。婚姻制度中规定的“去亡夫”等罪名就是当时维护夫权的重要体现。汉朝注重用纲常礼教维护社会关系,婚姻立法具有浓厚的伦理色彩。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则十分注重门第家世。这一发展时期的婚姻制度受宗法制影响深刻,婚姻更多用来延续后代扩大宗族势力的形式工具。在婚姻之中男性家长地位不可撼动。

(二)发展中期

隋唐时期封建社会的发展进入鼎盛时期,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市民社会生活更加开放和包容。女性在婚姻制度中地位有所提高,对缔结婚姻的形式要件要求提高,缔结婚姻需要婚书、聘财为成立要件。至两宋时期婚姻制度主要沿袭唐制。但是有所发展,主要表现在对近亲结婚的限制。宋代法制规定五服以内禁止通婚。并且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观念的进步,女性在婚姻生活中的地位进一步提高,拥有了一定的离婚权。

(三)发展后期

元代将游牧民族的习惯法带入中原,在古代社会首次明确规定缔结婚姻必须要求婚书,并且具有法律效力。明代基本沿用唐宋的婚姻制度,直至清朝入关后对婚姻法定年龄有所规定:男满十六,女满十四为法定结婚年龄。同时家长主婚权在清代正式在法律层面上得到确认。

笔者认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发展紧紧依附于封建王朝的发展。小农经济在封建社会具有主导地位,男性家长在家庭、宗族中具有绝对话语权。婚姻制度无论是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体现出维护夫权和男性家长权力的特点。虽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中后期发展阶段女性地位有所提高,但对女性权利的认可并没有实质性进步。

二、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发展的特点

如前文所述,中国古代社会婚姻制度的发展的首要特点即在不同社会阶段展现出不同的内容,在封建王朝的统治下,任何社会制度的存在,都仅仅是封建王朝统治者用来维系其统治的工具。婚姻制度依附于封建王朝的更迭而不断变化,封建统治者在寻求王朝统治治手段同时,婚姻制度成为其维系社会稳定的重要工具。我国以嫡长子继承制度为核心建立起来的宗法制,是封建社会发展的基础。从宗族家庭层面而言,封建社会中有着严格的宗族等级和势力分担。无论是之于出于祭祀祖先、延续宗族的目的还是扩大宗族势力的需求,稳定的婚姻制度都是前提。

其次,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无论是缔结婚姻还是解除婚姻都十分重视程序性和仪式性。从缔结婚姻上看,早期婚姻程序上便对婚姻“六礼”有所要求,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至发展后期,十分重视婚书等形式要件。此外对不同身份地位有所强调,例如娶妻娶妾适用不同的婚姻程序汉代便将“乱妻妾位”规定为犯罪。缔结婚姻程序繁琐,而且从举办形式上,娶妻、生子、皆为宗族之大事。在离婚规定上,有“七出”、“义绝”、“和离或协离”等明确的法律规定。

三、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对现代社会的启示

婚姻在中国古代不仅延续后代的需要,很大程度上受封建制度制约。在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女性地位得不到认可。我国古代婚姻制度是以儒家思想中的宗法思想为主导,并且受小农经济发展缓慢的制约,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女性角色对创造经济价值,社会价值作用甚微。婚姻的主要目的是延续后代,扩大宗族势力。女性在婚姻中的作用便是保障这一目的的实现。虽然随着经济的发展,在中后期社会开放程度增强,女性在婚姻制度中的地位有所增强,例如从宋代开始女性便获得一定的离婚权利,但相对于男性家长的地位,中国古代女性地位卑微。现代社会倡导男女平等,不要用过多的纲常伦强制理约束婚姻女性,让女性在婚姻生活中获得应有的地位。此外对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优良的传统,例如重视婚姻程序,仪式性等要有所继承。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已经离我们远去,但是我们仍应从中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从而对现代生活有所帮助。

[1]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商务印书出版社,2010.12.

[2]张晋藩.中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D929;D923.9

:A

:2095-4379-(2017)27-0178-01

崔昊(1992-),男,汉族,山东日照人,山东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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