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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

2017-01-27张若钦仲光友

法制博览 2017年27期
关键词:隐私权嫌疑人公民

王 刚 张若钦 仲光友

海军潜艇学院,山东 青岛 266042

刑事侦查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

王 刚 张若钦 仲光友

海军潜艇学院,山东 青岛 266042

隐私权是现代社会公民最重要的一项权利,自从被提出就广泛受到整个社会的重视。伴随经济技术与科学技术的飞速进步,在为公民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还给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埋下巨大隐患。刑事侦查是我国诉讼刑事调查中应用最为频繁的一项内容,也是最为重要的一项内容,同样是我国检察机关行使权力的主要形式之一。伴随我国检察机关权力的逐步增强与科学技术、经济技术的飞速进步,刑侦过程中出现的隐私权被侵害的问题日益凸显。本研究主要阐述了公民隐私权与权力机关刑事侦查的有关概念,并对公民隐私权和权力机关刑事侦查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详细分析,主要研究了在刑侦的时候触犯的公民隐私权问题,进而针对在刑侦过程中存在公民隐私权被侵害的状况,提出对应完善措施。

刑事侦查;隐私权保护;问题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权利。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保护公民隐私权与刑侦程序关系密切。国家为全力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不仅对侦查部门赋予了侦查的权力,还赋予侦查部门强制执行的权力,该项权力在特定的状况下侵犯了公民的隐私。伴随科学技术、经济技术的进步与检察部门权力的增强,公民隐私权进一步受到威胁,而且刑侦过程中的监听监视嫌疑人、扣押嫌疑人、搜查嫌疑人住处、取样和测谎等手段都在很大程度上侵犯了公民隐私权。

一、隐私权保护问题原因分析

(一)执法人员素质低

执法人员作为国家公共权力的最直接的行使者,因为刑侦工作的需要与特殊要求,使得其在执法过程中不得不熟悉与接触公民隐私。因此,执法人员在行使公权和执法的时候,需要具备相当高的专业素养与职业操守,从而可以保护广大公民的隐私权。在当今社会,我国部分刑侦人员在执法的时候,存在执法手段强硬,发生违反职业操守与操作规程的状况,从而严重侵害了公民隐私,出现违法、乱纪的行为,更有甚者出现犯罪行为。因此,我国刑事侦查人员的职业素养与自身素质亟待提高。

(二)侦查程序不完善

刑侦人员在行使侦查权力时,需要明确所依据的刑侦程序,并且在执法的时候要求其约束自身行为,以免发生滥用公权的情形。警察公安兼具刑侦全力与司法权力,并且是这两项权力的主要行使者。警察公安在行使权力的时候经常出现自由裁量执法权力的状况,牵涉公民隐私问题日益严重,欠缺相应的管制规范。伴随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现代社会犯罪人员的犯罪手段越来越科技化,因此刑事侦查部门必须采用对应的有效措施来取得犯罪分子的犯罪线索。但是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进行刑事侦查,势必将侵害公民隐私,从而造成大量行之有效的措施在使用的时候受到限制。因此,需要更深层次的平衡协调保护公民隐私与刑事侦查两者之间的关系。国家监察部门需要进一步规范刑事侦查审批程序,采取法律措施来保护公民隐私,以期实现在保护公民权利的同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三)相关的立法欠缺

在《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条例中,我国法律法规明确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刑事侦查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需要使用保护嫌疑人相关信息的刑侦手段,并在需要的时候再次核实犯罪证据的真实性。与此同时,刑侦人员审讯嫌疑人时,需要问询其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如若存在就要求嫌疑人具体陈述犯罪详细情节,如若不存在就要求嫌疑人陈述无罪辩解。但是在实际的刑侦调查时,我国有关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系统尚未完善,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法律条文仅存在于各项法律条款中。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保护公民隐私权经常不受重视,欠缺相应的法律保护,造成保护公民隐私权欠缺相关社会保障。

二、刑事侦查隐私权保护策略

(一)提升执法人员素质

1.提高刑侦人员职业素养,完善刑侦人员的操作规范。优秀的职业素养可以帮助刑侦人员顺畅的执行侦查工作,促使刑侦人员完善操作规范,使得刑侦人员能够在执法中保护公民隐私。

2.加强行政人员执法过程的程序概念。刑事侦查部门应当在平时法制教育与座谈会议中,逐步加大对刑侦人员程序概念的教育,成立一支熟悉执法操作程序的刑侦队伍,确保刑侦程序的合法、公正,从而切实保护公民的切身利益,保证公民隐私权不受到侵犯。

3.加强刑侦人员对于人权的认识。刑侦部门需要在平时的教育培训中,逐步增强刑侦人员的人权认识,严禁所有侵害公民法律权益的刑侦行为,应当遵从人道主义精神,把保障公民人权贯穿到整个刑侦过程。

(二)完善刑事侦查程序

刑侦部门为规范刑侦人员执法过程,避免因刑侦程序不规范或者违反规定的行为所造成到各种侵害公民隐私权的情况,需要尽快完善刑事侦查的操作程序,加强对刑侦工作的监察,从而规范刑侦人员的工作流程,确实保护公民隐私权,使得刑侦人员规范执法的同时,不侵犯公民权益,平衡两者关系。

为更深层次的保障公民隐私权与司法程序里面的辩护权,需要对刑侦方式的规定加以完善,从而助推保护公民隐私的法律法规的执行。将刑侦人员执行搜查的先决条件进行明确,并规定有关的限制条件;将扣押对象与限制条件加以明确;准确嫌疑人在审讯中拥有沉默权,进一步规定刑侦技术使用规范与操作规程。

(三)立法保护隐私权

完善公民隐私权的立法,将是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前提条件与重要基础,国家立法部门将保护公民隐私直接纳入相关的法律条文。同时,对其专门立法,方能够从根本上保护公民隐私权,确实保护公民权益,使得公民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国家司法机关需要按照我国实际的国情编制相关的法律条文,以此来明确对公民隐私的保护;归纳研究保护公民隐私的各类刑事案件,运用法律的方式来对公民隐私权保护范围重新界定。运用法律途径来强制保护公民隐私权。

三、结语

综上所述,隐私权作为公民日常生活中的一项基本法律权利。刑侦人员在调查各种刑事与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触碰到公民的隐私。因此,保护公民隐私与有效刑事侦查势必存在一定的矛盾,在保护公民权利的同时,高效侦破各类案件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我国现今处在各种科技手段层出不穷的时代,各种高新犯罪技术泛滥,这就需要与之相应的高科技侦破技术。顺应时代的发展,从基本国情着眼,健全法律制度,完善刑侦程序,提升刑侦人员道德素养,创新刑事侦查形式,规范执法流程,助推我国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步伐。此外,相关部门还需要抓住时代刑侦发展的契机,不畏刑侦工作出现的困难,从各个方面完善刑事侦查工作,使其在保障公民权益的前提下,成功破获各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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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

:A

:2095-4379-(2017)27-0146-02

王刚(1975-),男,江苏灌云人,本科,海军潜艇学院政治理论教研室,讲师;张若钦(1968-),男,山东单县人,博士,海军潜艇学院政治理论教研室,副教授;仲光友(1972-),男,山东费县人,硕士,海军潜艇学院政治理论教研室,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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