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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警察执法权益的法律保障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27期
关键词:警械人民警察枪支

张 玲 刘 洪

新疆警察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3000

论警察执法权益的法律保障

张 玲 刘 洪

新疆警察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3000

本文从警察的执法权益的内涵,现状、特点进行分析,总结警察在执法中权益保障需要的的法律保障途径,主要从增加提高对侵犯警察执法权益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执法权的相关立法等方面来进行讲解。

警察;执法权益;法律保障

在公众的心目中,总是认为警察拥有绝对权威的警察权,在整个社会之中处于强势地位,长期以来,人们比较注重的是警察的执法权力的行使和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对公民人身安全的维护,而较少对警察自身执法安全保障的问题进行关注。

一、警察的执法权益侵害现状

(一)袭警事件层出不穷,有增长趋势

近年来,交警,民警、武警等执法人员遭受暴力袭击的事件时有发生。人们常说有困难找警察,但是现在偏偏有些人故意找警察的麻烦。最近一段时间一些地方频频发生暴力袭警案件,个别人目无法律,对警察,尤其是交通民警的正常执法活动不满,对警察指责谩骂,甚至施以拳脚、抢夺装备。现实中存在的阻碍执法、使用暴力抗拒执法,公然进行抗法等现象,使警察的权威和执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束缚了警察的拳脚、不敢进行强有力的措施。

(二)诬告和投诉案件等报复行为打击了警察的工作积极性

诬告警察的行为,影响了警察的执法权威,因为恶意投诉人的滥用监督权,使警察的执法权权威受到削弱,让警察感觉心灰意冷。而恶意投诉又会使警察被上级怀疑,先入为主,使得执法警察害怕被投诉而瞻前顾后,影响了士气。

二、当前警察执法权益法律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用于维护警察权益的法律形成,大部分散见于其他法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这些法律条文规定较为笼统,处罚力度较轻,法律的为威慑力不够。

(一)侵害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处罚力度不够

“侵害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代价不够巨大是人民警察执法权益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①侵害警察的执法权益在世界各国都是被认为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因为这是以私权暴力、私人权威对抗国家权力的行为,应该被严格禁止。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警察的身体健康权给予了与普通公民平等形式的保护,唯一例外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特别保护原则。但这只是情节较为轻微的袭警案件。而作为对警察危害较大的袭警行为确没有明确的规定,没有特定的刑罚对故意伤害警务人员的行为规定特殊的法定刑罚。把执行公务,代表公权力的警察与普通民众置于一样的地位,则实质上是不公平的。②

(二)没有形成系统性的法律规定

警察执法范围、程序、方法等操作规程的立法还存在不足,与现实公安执法工作的需要还有一定的差距,很多职权上缺乏针对性的强制规定。

1.程序上的规范欠缺,使得执法纠纷发生时,难易判断警察所采取的措施必要性,若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稍有差池,便会引起相对人的不满。如在犯罪嫌疑人在传唤、据传、讯问等程序中时,如果发生自杀事件,也没有具体的规范予以处理,反而让办案民警承担责任,以玩忽职守罪对民警进行处理。③

2.治安、刑事责任的认定界限不清晰。从法条来看,如果采用暴力或则威胁方法阻碍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即构成犯罪,但是在认定刑事责任时不仅要求暴力或则威胁方法阻碍警察执行公务,而且要求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④

(三)警察合法使用枪支和警械的规定对警察的束缚过多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中也规定了人民警察在遇到以暴力方式抗拒执法等情形可以开枪,但是不够规定不够细化,使得在现实中,许多警察不敢开枪,有的甚至随身不带枪,只有在发生重大案件或者紧急任务时发配枪支。使得在突发状况时,因为开枪问题执法不及时,不能有效保障警察的合法权益,导致警察在与不法分子斗争时受伤甚至流血牺牲。

(四)忽视对警察执法权益汇中个人私权的法律保障

警察执法权益中,非常重要的是作为一个公民,长期以来,接触最险要的工作环境,所享有的私权利保障的内容却少之又少。警察的健康权、休息权、培训权、获得物质帮助等权利不受重视,一味的强调牺牲和奉献,也是不够的。这样长期下去警察将处于紧张和疲劳状态,也对执法活动带来隐患,不利于警察正常的执法活动。

三、完善警察执法权益的对策

在保障警察执法权益的、途径中,最重要的就是在法律层面上进行完善,建立长效保护体系,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进行完善。

(一)加大对侵犯警察权益的行为的处罚力度

将“袭警罪”纳入《刑法》的范畴。因警察权在行政权中占有重要地位。各国都采用法律的形式对警察权做了规定,如美国、英国、新加坡在立法中设立“袭警罪”,美国联邦刑法及各地州刑罚均将袭警罪列入其中,明确警察在执法时具有绝对权威,任何人都不得对正在执行的公务的警察采取身体上的接触,任何身体上的接触都会被认定为违法,并明确威胁的范围包括口头上语言的威胁,也包括身体上行为的威胁,同时威胁警察的亲属也会被认定构成犯罪。在警察警告应当把手伸出来,如果对方不予配合,警察认为可能会对警察造成威胁的行为,即可进行开枪自卫。⑤

(二)扩大惩处范围

1.完善警察执法程序的相关规定。规范民警在实施盘查、强制检查、查验证件等措施的规定,在实施条件、实施程序等方面结合警务执法的特点,对执法双方的权利义务加以明确规定。不能仅仅规定警察一方的义务,对相对人的配合义务要进行阐释,并提高消极不配合,恶意扰乱警察正常执法的惩罚力度,并对不予配合的程度进行细化,对警察正常执法程序进行保护,防止和避免通过各种方法试图影响警察正常执法的行为。

2.明确使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情形和适用《刑法》的界限。不能仅仅只看犯罪的结果是不是造成了警察的受伤或死亡,来认定是否触犯刑法。也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和行为方法。是不是采用了法律禁止的方式对警察进行肢体上的伤害,或者凭空诬告、陷害。主观恶性较大,故意捏造违法事实,对警察的名誉、人格、身体造成伤害的,可以加大处罚力度。

(三)细化枪支警械使用的具体规定

现实中,警察使用枪支一般以《人民警察警械和武器条例》的15种情形为准,要不断完善《条例》,将不同场合适用枪支的规定进行细化,而不仅仅是笼统的概括。如在美国警察相关使用枪支的等级规定,分为四个等级,口头警告、肢体控制、警械、致命武力。并且警察在选择使用时无需按照严格的等级顺序,应对当时情形作出判断,决定因素是该警察所面临的暴力等级和当时导致该警察或无辜人员死亡火严重伤害的可能性,这才是警察使用何种等级武力的依据。⑥

(四)增加对警察的私权保护,提升警察待遇

明确规定警察的人格权、名誉权、人身权不受侵犯的内容。警察也是公民,也应该享有正常的休息和生活,在《人民警察法》中应该增加对这方面的规定,保障警察作为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让警察在制止暴力袭警行为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样才能让警察在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的同时,保护好自身权益,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注释]

①田秀然,于学忠.人民警察合法权益保障问题的调查与分析[J].当代法学,2011,6:153-157.

②徐猛,蒋勇.论人民警察执法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及保障对策[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4,12,23(6).

③李延军.论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法律保障[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6).

④李延军.论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法律保障[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6).

⑤李忠诚.各国警察执法保障对策比较研究[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2.

⑥石子坚,朱华.美国警察管理与执法规范详解[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5.5.

[1]徐猛,蒋勇.论人民警察执法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及保障对策[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4,12,23(6).

[2]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2011学术年会会议交流论文[Z].会议秘书处,2011.8.

[3]李忠诚.各国警察执法保障对策比较研究[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2.

D922.14

:A

:2095-4379-(2017)27-0144-02

张玲(1988-),女,新疆乌苏人,新疆警察学院,硕士研究生,从事法学研究工作;刘洪(1960-),男,江苏南通人,硕士研究生,新疆警察学院,教授,从事行政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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