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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公证公信力的维护与公证审查

2017-01-27高明顺

法制博览 2017年27期
关键词:公证书公信力合法性

高明顺

南安市公证处,福建 南安 362300

谈公证公信力的维护与公证审查

高明顺

南安市公证处,福建 南安 362300

公证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而公证公信力是公证制度的重要方式,公证审查的规范能维护公证公信力。公证审查必须合法、真实、有效,将公证审查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可以让公证审查更完善。

公证;公信力;公证审查

随着经济和社会在不停地向前发展,人们需要进行公证的事项越来越多,而公证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财产公证、遗产公证等等,所以公证公信力的维护与公证审查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然而,现阶段对公证公信力维护与公证审查的研究还比较少,所以急需对公证公信力维护与公证审查进行研究。本文将在公证公信力的内涵与维护、公证审查的核心、形式及其优缺点等方面对公证公信力维护与公证审查进行相关的阐述,希望对相关参与者与研究人员带来一定帮助。

一、公证公信力的内涵与维护

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法人、自然人等当事人公证申请和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于当事人所要申请证明的法律事实、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证明的一种非诉讼活动。公证能够预防纠纷,并以其强大的公信力凸现出来,整个公证制度的持续运行和良性发展需要对这种公信力进行维系。而公证公信力是什么呢?不少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的观点是公证公信力是一种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建立起来的公共信用,它通过公证机构的公证等职权活动去实现。也有学者观点是公证公信力可以概括为民众对公证制度的信任、服从和信赖的正面影响力。但公证公信力的观点与论述,都是从公证公信力的公共信用来表达阐述公证公信力这一概念的,并没有充分地对公证公信力在法律的角度进行实质的定义。而本质上所谓的公证公信力是一种事实上的法律推定力,这种法律推定力来源自法律公证自身,和它所要公证的具体内容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公证事实上使得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得到了一种基于权利证明上的保证,同时也详细地体现了公证的法律效力,因为公证使得申请公证的当事人之间的义务关系、权利关系以及相关的事实被判定为合法的、真实的。而公证内容的公信力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公证人员是一种具有职业性的法律工作者,具有一定的法律素质,具有足够的法律方面任职资质条件;(2)公证文书由公证机关出具。公证机关是法定的国家证明机构,拥有准司法性质的证明权,公证机关可以行使法律依法赋予的权力,代表国家对外出具公证文书,其作用是用它来确认申请公证的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既成事实;(3)用于撤销的机制被确立,赔偿错误公证造成损失的机制被完善。由于公证员的公证行为和其所出具的公证书体现了公信力,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法律证据,而如果公证出现错误可以被撤销,这更体现公证行为和公证书这两个支撑公证公信力因素的权威性;(4)公证人员能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对其所要进行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事物做出公证。公证还是一项重要的信用制度,弥补了因为公证书审查不严、公证处的调查权不能得到保障等原因而造成所出具的公证书不完善等公证缺陷。

二、公证审查的核心、形式及其优缺点

《公证法》详细地规定了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时所要进行的审查事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是不是符合《公证法》所规定的公证条件是公证审查的关键,申请公证事项的有效性、合法性、真实性是公证最基本的原则,也是进行公证审查的核心内容。

申请公证事项的合法性是指公证员依据法律规定并遵从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来对公证事项的程序、形式和内容进行办理。要想做到公证的合法,必须要做到所要公证的实体内容和形式合法,也就是公证事项本身合法;还必须做到公证活动所进行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必须严格地依据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法律程序来进行相应公证事务的办理。

申请公证事项的真实性是指通过公证文书所需要进行证明的法律事实、法律文书和法律行为的详细内容在进行公证时是客观的、真实存在的,也可以是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所要公证的内容是客观的、真实存在的,而不是虚假的内容或者伪造的内容。只有真实的内容才能被依据法律进行公证,只有符合客观事实的、真实的公证书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等待验证的、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虚构或编造的、和客观事实不相符的事实,都不能被予以公证或证明,这就是公证时所要遵从的真实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和真实性原则是彼此间相互联系的。公证的真实性是其合法性的客观基础,只有公证的事项是客观真实的才能被公证所证明,但公证的真实性又不完全地等同于其合法性,因为即使是真实的法律事实、法律文书和法律行为也并不都是合法的。

公证审查的基本形式主要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种。形式审查是一种间接性的公证证明,它主要进行审查的是公证书的文件、证明文书以及表格上的印章或签名的真实性以及材料的影印本和材料的原件是不是一致等。进行形式审查时,通常只审查签名、印章等的真实性,而对于公证文书内容的合法性以及真实性不进行审查,文书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应该由其拥有者负责。实质审查就是对所需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文书和事实的内容进行实体性审查,包括对公证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提供的相关材料来源的合法性、提供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公证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所要进行公证的事项、公证当事人所要申请的事项和申请人利益之间的关系进行真实性确认,以及公证当事人取得公证所需证据的方式是不是合法合理。同时,还应审查所要公证的事项是不是和我国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相违背。所以一般实质审查也被称为全面性审查,是一种直接证明的方式。经过实质审查办理的公证文书一般不会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所以公证员承担的责任比较大。

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这两种审查方式是不一样的,这也导致了所要进行的公证所采取的证明方式不一样,公证员对于进行的公证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也不一样。一般情况下,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证审查,比较偏重于实质审查,主要审查的是公证当事人所提交材料和所陈述内容的真实性;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这两种审查方式各有其优缺点。进行形式审查的优点是使得国家公权力对于公民的个人私权利不进行过多的干预。所进行公证的效力基本由公证当事人进行决定,所以,基于形式审查的公证,起公证效率比较高但成本很低。但形式审查也具有很多缺点,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很多公证员为了实务方便和提高效率,一再缩小公证审查范围,导致错证现象的出现。

实质审查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实质审查能充分地适应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初期所对应的相关要求。倘若对需要公证的内容不进行实质审查,可能会助长欺诈等不法行为的蔓延;(2)实质审查有利于对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因为不进行实质审查而引起的错误公证给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而倘若建立了公证实质审查制度,就能够很好地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进行保护,避免其受到损害;(3)实质审查有利于对公证机关中公证人员的责任感进行适当的强化。如果进行公证时,经过实质审查后,因为公证机关的失误而给公证申请人的利益造成相应损失的,则公证机关必须对给公证申请人的利益所造成的相应损失予以赔偿,这样就使公证机关中公证人员的责任感得到了强化,同时也能促使公证机关更好地发现错误和改正错误;(4)实质审查有利于对公证的公示和公信功能进行强化。

实质审查的缺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进行实质审查,国家公权力对公民个人私权利过分干预和进行侵扰;(2)进行实质审查,会增加公证申请人的成本负担、公证审核的内容,同时也会拖延公证的速度而影响公证效率。

三、结语

本文通过对公证公信力的内涵与维护、公证审查的核心、形式及其优缺点进行阐述与分析,对公证公信力维护与公证审查进行了初步探究,提出了一些相应的建议,对相关参与者与研究人员起到了一定帮助作用。

[1]叶青.中国公证制度研究[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12.

[2]张文章.公证制度新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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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6

:A

:2095-4379-(2017)27-0134-02

高明顺(1966-),男,汉族,福建南安人,本科,南安市公证处,三级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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