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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特点及对策建议

2017-01-27方红城

法制博览 2017年27期
关键词:集资存款公众

方红城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湖北 武汉 430000

浅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特点及对策建议

方红城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湖北 武汉 430000

非法吸收存款案件多以高利为诱饵,具有较强诱惑性;非法吸存巨大,利用政府影响恶劣;案件周期长涉及广,查办耗费不少司法资源。成因有三:投资渠道有限,防范意识淡薄,监管缺失。其对策建议:一是加强市场监管,防患未然;二是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惩;三是宽严相济,保护群众财产;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制度和加强民间融资的市场监管;四是宣传教育,建立预防警示机制。

非法吸收存款;民间资本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的特点

(一)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

(二)利用亲情、友情诱骗。

(三)借力政府、退休干部甚至在职官员,博取信任。

(四)涉案数额特别巨大,赃款追回难危害大。

(五)犯罪时间跨度长,案件办理难度大。

(六)以合法投资公司名义吸收存款犯罪欺骗性极强。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多发的原因分析

(一)民间资金闲置,投资渠道极其有限。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群众收入逐渐提高,民间闲置资本日趋增多。随着银行利率持续低迷,传统银行定期存款等理财方式已远远难以满足投资增值的需求,海量民间游资需寻觅投资渠道。另一方面,非法集资的犯罪分子利用了民间资本的投资需求,巧立各种名目,以高利息、高回报低风险为诱饵,非法吸收或骗取受害人资金。

(二)公众的风险防范和法律意识淡薄。面对投资,社会大众缺乏应有的风险防范意识,特别是面对亲戚、朋友以及熟人获得高息回报的“致富经验”,受趋利投机心理影响而放松警惕,忽视投资风险,导致受骗落入陷阱。

(三)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一方面,相关部门职能定位不准,监管能力水平有限、监管力量薄弱、各监管部门九龙治水各自为政,且监管缺失,制约了防范和打击效能的发挥。另一方面,犯罪手段较为隐蔽,社会公众除非无法获益且面临较大投资经济财产损失,否则不会轻易主动报案,导致司法机关打击处理的严重滞后,严重影响了对此类犯罪的惩治力度。

三、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困难

(一)犯罪数额和流向不明,给查清案件事实和定罪量刑带来难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主体复杂,有主犯、从犯甚至涉及单位犯罪等,但案件相关审计报告有的仅对主犯犯罪数额进行审计,未对全程参与的其他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归还本金及造成损失情况进行审计,导致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清。

(二)涉案赃款难以追缴。一方面,侦查机关难以查明所有资金流向,由于资金去向无法查明,难以对赃款进行追缴。另一方面,若查封的涉案财产权属不明,仅凭法院庭审将无法查清,必然导致判决执行难的问题。由于涉案资金难以被追回,导致一些人日常生活无着落,社会不稳定因素随之增加;企业则由于失去了流动资金,被迫关闭、停产甚至破产,危害性极大。

(三)社会矛盾化解难。很多案件在审结后,犯罪分子虽然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但由于大部分案件的赃款被犯罪分子挥霍、转移,被害人的情绪难以平复。加上一些非法吸存公司巧力借助过政府的宣传推介、蒙骗到政府部门的表彰,甚至还有政府官员和退休干部涉案,更是引发投资群众强烈不满,认为他们的投资损失政府亦有责任或过失,矛盾往往集中于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缠访缠诉、群体上访事件发生风险高,案结事不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持续存在。

四、打击和预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市场监管,及时发现查处非法集资。检察机关要通过发出检察建议书等形式及时督促金融管理机构、工信、工商部门等按照监督职责建立非法集资定期监测排查机制,特别是对投资公司、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农村专业合作社、网络信贷等重点领域,定期进行拉网式排查,全面了解各行业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企业状况,加强对公司企业的财务审计,严防以“账外账”等形式非法集资逃避监管,严格控制和防范非法集资行为,把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中。对监测排查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问题,严格依法严肃处理。

(二)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惩非法集资犯罪。非法集资行为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金融秩序,还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检察机关要按照“防控风险,服务发展”的要求,配合侦查机关、金融机构、法院等,全力以赴做好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督促和引导公安机关加大非法集资查办力度、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大风险排查、日常监管和打击力度,切实维护金融平稳运行和群众利益。

(三)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惩犯罪维护群众利益。非法集资犯罪涉及面广,受害群众较多,案发后公检法机关应针对不同的情况积极应对,妥善解决问题,最大程度地减少群众损失。对不与群众兑付、不服从监管的企业,或恶意赖账、借机逃债的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对有条件兑付、特别是有不动产等用以抵债的企业,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积极帮助受害群众追回投资损失。

(四)加强非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司法机关要加大以案释法力度,以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加强警示教育和普法宣传,切实增强投资群众及融资者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大力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极大危害性,使广大群众认清非法集资犯罪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

[1]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编.主编:尚福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召集人).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5.

D917;D924.3

:A

:2095-4379-(2017)27-0116-01

方红城,男,本科,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局,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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