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司法改革中控制上诉率与量刑平衡思考

2017-01-27周小青田运萍

法制博览 2017年27期
关键词:罪责量刑裁判

周小青 田运萍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贵州 普安 561500

司法改革中控制上诉率与量刑平衡思考

周小青 田运萍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贵州 普安 561500

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来,司法改革工作在全国各个地方不断推进,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案多人少矛盾越来越凸显。法院司法改革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控制上诉案件的数量(上诉率)。上诉率的控制必然给承办法官办理案件带来更大的压力,为控制上诉率,承办法官就会向量刑妥协,从而引发一系列的量刑问题,本文仅就此进行一些思考及分析。

量刑平衡;上诉率;指标

一、司法审判量刑分析

(一)量刑平衡分析

在审判工作中,量刑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乎被告人如何承担犯罪后果的一种量化表现形式。一个人犯罪之后具体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不管是对其本人还是对社会都是一个重大的问题。要真正做到罚当其罪,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才是司法审判工作要达到的效果。

(二)量刑与上诉率关系分析

目前,在全国司法改革大潮下,尤其是大数据时代,所有的事情都要用数据来直观展现。控制上诉率,并将此作为一项指标就是利用大数据原理的重要体现。控制上诉率对于减少上级法院的工作负担有极大的作用,同时又能体现下级法院的办案质量。量刑与上诉率的关系就表现在量刑能够影响当事人决定是否上诉的意愿,从而达到保证下级法院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减少上级法院的工作负担的目的。

二、控制上诉率对量刑的影响

根据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人的需要分为五个层次,即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归属与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这五种需要的层次由低到高依次排列。人们对这些需要也是由低到高发展的,在低层次的需要得到满足的条件下才会去考虑高层次的需要。根据这个理论上诉率的控制在不影响量刑的情况下确实是一种有利于体现法院审判工作的方式。但是在现实中可能就会存在为控制上诉率而采取尽量轻判的情况,如果这项指标不能被控制的话,整个案件质量的评价就会受到极大的影响。甚至可以说,上诉率的控制对量刑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上诉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根据这项规定,上诉是被告人的一项权利,而控制上诉率虽然没有侵犯被告人的上诉权,但是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影响被告人是否积极使用这项权利。

(二)控制上诉率可能导致量刑中偏轻

对于量刑而言,承办法官或者合议庭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正常情况下,承办法官或者合议庭成员会根据庭审中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来作出相应的刑罚。但在被要求控制上诉率的情况下,他们可能就会控制考虑上诉率优先,从而导致量刑偏轻的情况。

(三)控制上诉率可能导致量刑不平衡

对于同类罪名的案件,在控制上诉率优先的前提下,可能会出现量刑不平衡的情况。在控制上诉率的前提下,为让被告人不上诉,就会出现量刑普遍偏轻。被告人不上诉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与之前同类犯罪量刑的比较,如果之前自己知道有人因犯了和自己相同或者相似的罪而比自己判得轻的话,上诉的可能性就要大一些;如果之前自己知道有人因犯了和自己相同或者相似的罪的人比自己判得重的话,他可能在心里上就达到了平衡,就不会再上诉。案件承办人或者合议庭成员在为控制上诉率的前提下,就会在量刑上比之前的要轻,甚至越来越轻,这样是不是就会导致量刑上的越来越不平衡呢?答案显然是肯定的。

(四)上诉率的控制可能导致被告人罪责刑不相适应

我们说上诉率的控制可能导致量刑上的越来越偏轻,换句话说就是被告人的犯罪成本越来越低。长此以往,一个人可能做出一个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却被从轻或者减轻量刑,这就会导致这个人最后量刑上罪责刑不相适应。犯罪成本越来越低的后果就是越来越多的人觉得犯罪行为所得到的比自己受到的惩罚要低得多,那么可能就会导致越来越多的人去犯罪。比如一个人盗窃他人的钱财的价值如果比他后来被判的罚金要高的话,他选择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三、解决控制上诉率与量刑平衡的重要性

在司法改革中,既要求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又要求提高司法权威。控制上诉率会影响到司法审判中的量刑,如果法院在量刑过程中不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的话,就会严重影响到司法权威,破坏司法公信力。因此,解决好控制上诉率与量刑之间的出现的不平衡问题对推进法院司法改革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尊重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减轻承办法官及合议庭成员的负担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上诉的权利不能被剥夺,那么我们就要尊重当事人上诉的权利,不能将其作为一项指标加以考查。在司法改革不断推进的情况下,员额制法官套改后法官数量已经有较大减少,员额制法官工作的专业化更加突出。因此,承办法官应当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放在提高案件质量和应对大幅增加的案件数量上,来应对日趋严重的法院案多人少的问题。

(二)防止为控制上诉率而出现量刑偏轻的情况发生

在实践中,量刑偏轻并不一定会降低当事人的上诉率,现实中存在故意上诉的情况,这些上诉往往发生在量刑很轻的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想到监狱服刑,于是采取上诉的方式,可以让自己在看守所多待一些时间,等到二审裁判下来的时候刚好剩余刑期已经在三个月以内,就不用去监狱服刑了,毕竟,对于多数犯罪的人来说,在看守所服刑的待遇比在监狱服刑的待遇好太多。如果不用刻意的去控制上诉率,那么影响法官裁判的因素就会少一个,就能更好的防止为控制上诉率而出现量刑偏轻的情况。

(三)更有利于达到量刑平衡的目的

法官在量刑的时候,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量刑要跟以往的达到平衡。如果法官在裁判的时候受到控制上诉率的影响,势必导致其为达到这一目的而采取越来越轻的量刑,这可能就会出现量刑和以往的大不相同,从而影响量刑平衡。因此,解决控制上诉率与量刑的问题,更有利于法官在量刑的时候保持平衡的量刑,减少量刑不平衡现象的发生。

(四)更有利于保持对罪犯量刑时达到罪责刑相适应

根据我国刑法第五条的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就是说,具体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而为控制上诉率而在一定期间内对罪犯作出较轻的裁判就会导致对罪犯的惩罚达不到罪责刑相适应的效果。因此,解决这一问题就有利于充分发挥法官公正裁量的作用,有利于法官作出更加公正的裁判,从而使罪犯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

四、总结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的职责就是让犯罪的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同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但是,法官毕竟也是人,我们不能要求法官在受到各种外界因素的影响下还要作出绝对公正的裁判。我们只能希望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少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尽可能地作出公正的裁判。而控制上诉率不言而喻是一个严重干扰法官量刑的外界因素,其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法官的公正裁判。因此,解决控制上诉率与量刑之间出现的不平衡问题是法院司法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树立法院司法权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均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

[1]朱晓东.量刑不平衡问题研究[D].苏州大学,2006.

[2]林崇德.管理心理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

D915.3

:A

:2095-4379-(2017)27-0100-02

周小青(1989-),女,硕士研究生,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副主任科员,负责研究室工作;田运萍(1990-),女,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书记员。

猜你喜欢

罪责量刑裁判
刑事程序法向度的量刑规范化研究
法律裁判中的比较推理
清代刑事裁判中的“从重”
浅谈《蛙》中的罪责与自我救赎
论自首在量刑中的适用
罪责问题
论配偶暴力中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