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下公诉庭审举证质证问题研究
2017-01-27贺冷松
贺冷松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900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下公诉庭审举证质证问题研究
贺冷松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900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和人民在新形势下对司法机关维护公平正义提出的新要求,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到此次改革的重要意义,以此为定位转变工作思路和模式。本文以庭审举证质证这一环节为例,详细阐述改革对检察机关公诉工作的影响和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做好举证质证工作的新举措。
审判;中心;改革;举证质证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基本含义
我国刑事诉讼是以公安、检察院、法院为时间顺序的“纵向构造”,从侦查到审查再到审判,是刑事诉讼的完整环节。传统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往往以侦查工作为核心,侦查机关锁定犯罪嫌疑人后调取定罪证据,审查起诉阶段针对卷宗证据进行审查后起诉至法院,此种办案模式增加了定案的主观性,庭审过程流于形式,容易形成错案。随着近年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等等冤假错案的发生,对传统的诉讼制度、执法理念提出了挑战。“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刑事诉讼活动紧紧围绕审判进行和开展,侦查、审查起诉、执行全部工作均为了达到一个核心目的,即最终审判。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将带来司法领域重大的变革,尤其是在案卷之外的庭审工作,将开启举证质证实质化进程,对公诉人的举证质证方式、技巧、指控效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公诉案件庭审举证质证的作用及意义
案件经过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后,会形成大量的书面材料和视听资料,以卷宗形式移送至法院,庭审过程是审判阶段全面展示证据、说法释理、综合分析的重要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庭审举证质证过程无疑已经成为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缩影。证据如何展示、如何分析、与定罪量刑之间存在何种关系,每个环节均至关重要,决定着案件是否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有罪的人是否能够得到罚当其罪的裁判,无罪的人是否能够得到平反昭雪。
一是通过举证质证证实证据的合法性。首先,核实取证的主体、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就不能采纳。虽然近年来程序合法的执法理念深入人心,但重实体、轻程序的固有思想仍然根深蒂固。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存在诸多取证不规范的情况,例如同一时间、同样的侦查人员对不同证人、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讯问;现场勘查笔录缺少见证人亲笔签名;辨认笔录被辨认人信息不清,辨认不独立等等。上述问题有些经过补证说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有的必须予以排除,这就意味着侦查阶段取证程序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证据质量。其次,新《刑事诉讼法》的亮点之一就是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法律层面凸显了证据合法性的意义,案件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加以采信,显得尤为重要。
二是通过举证质证证实证据的真实性。侦查阶段将以调取的全部证据将客观还原案件事实。但是侦查人员直观取得的物证不一定是真实的,也不一定与案件事实有关,取得的证言只能以书面形式反映在案卷中,由于文字表述方式或者人为对语言的加工,书面证言不一定真实反映证人的真实想法。因此,一切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所谓的查证属实,第一是审查起诉期间对证据的审查过程,第二就是庭审中的举证质证。
三是通过举证质证证实证据的关联性。关联性是核实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的重要标准。具体来说,就是犯罪主体要件证据主要包括责任能力和特殊主体身份的相关证据;犯罪主观要件证据包括故意或者过失的证据;犯罪客观要件证据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和因果关系等证据,上述证据均须庭审过程中予以举证和质证。如果一些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毫无关系,就不能用于证明案件事实。
三、当前庭审举证质证存在的问题
(一)举证方式单一
由于在庭审阶段,刑事诉讼证据基本完备,部分疑难复杂案件公诉人与法官、辩护人针对证据情况在庭前会进行沟通,因此庭审举证质证以宣读卷宗证据为主,将审查模式等同举证模式,庭审期间完全按照审查报告宣读证据,逻辑结构混乱,形成只重结果不重过程的局面。
(二)举证质证过于形式化
一直以来,我国受卷宗证据完整的思想影响,庭审过程形式化问题突出,证人证言以及书面证据材料在庭审期间一带而过,辩护人也较少提出实质性的质证意见,最终导致“走过场”式庭审,法官无法在庭审期间发现证据存在的问题。近年来爆发的一系列冤假错案,集中暴露了刑事诉讼“庭审虚化”的致命问题,控、辩、审三方均难以在庭审期间发现证据问题,错过了及时纠正的最佳时期。
(三)证人、鉴定人以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少
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在刑事诉讼中证明力较强,对案件定性起着关键性作用,但由于证人出庭存在结果无法预料、经费问题难以解决、大部分证人出于自我保护的考虑不愿意出庭等问题,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存在不配合、难协调等问题,导致目前庭审中只能针对书面证言、鉴定意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进行“书面质证”,缺乏其他更加行之有效的质证方式。
(四)多媒体示证运用少
庭审过程既面向控、辩、审三方,又面向旁听人员以及社会公众,传统的举证工作完全靠书面材料和公诉人的口头转述,与新形势下运用科技手段庭审的要求已经不符。法庭多媒体示证可以全面、直观、生动的展现案件证据,对庭审顺利进行、客观定案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庭审条件受限、时间难以控制等原因,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较少。
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庭审举证质证的要求
(一)繁简分流、区别举证质证
举证是在检察机关对案件已有明确指控意见的基础上,通过证据向法庭进行证明的活动。司法实践中举证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繁简未予分流,造成复杂案件难以通过举证理清证明思路,简单案件的举证又显得过于繁杂,缺乏必要性。为充分贯彻简单案件从简从快办理、复杂案件精办的办案理念,对于认罪认罚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应该适当简化出示,简要说明证实的问题以及公诉意见,对于疑难复杂案件要有针对性的分组举证、详细讯问,在举证时做好质证答辩的基础上,及时对整体的辩论做好准备、归纳,结合庭上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意见,对重点分歧意见充分阐述。
(二)改进方式、注重庭审实效
1.围绕核心,层层递进。公诉人要将法庭作为审理案件的关键阶段,全面展示证据、发表意见、开展辩论。一是按照时间发展顺序举证质证。案件的发生到结束往往是时间、地点、人物俱全的一段经历,庭审期间以时间顺序逐步出示相关证据,有利于简单、明了还原案件事实,便于法官对案情及相关证据的把握。二是按照主次顺序举证质证。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聚众型犯罪和职务犯罪。例如聚众型犯罪预谋、纠集的经过对定罪具有关键作用,着重出示这部分证据并详细阐述理由,之后案情发展过程可以放在后面出示。再如职务犯罪中犯罪主体身份是定罪核心,因此将主体身份以及犯罪行为是否与职务职权相关的证据全面出示是庭审举证质证焦点。
2.充分准备,提升当庭应变能力。一是对于争议较大、案情复杂和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庭前加强与法官、辩护人的沟通,充分利用庭前会议、模拟演练的机会,交换控辩双方意见,明确质证焦点,提前拟制讯问提纲,为成功出庭支持公诉打下坚实基础。二是注重提升辩论能力。辩论是公诉人的基本功之一,无论是面对犯罪嫌疑人的狡辩还是辩护人的咄咄言语,公诉人都要在语言方面做到有理有据、不卑不亢、反驳有力,这就需要日常的练习和出庭经验的积累和总结。
(三)合理安排证人、鉴定人出庭,提高证明效力
第一,适时利用好证人出庭工作机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一直未能有利推行。主要原因一是证人怕遭到打击报复,不敢出庭指证;二是法院对证人出庭应得的补助,难以落实;三是大部分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人没必要出庭。我国实行“以审判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关键的落实措施之一就是大力推行证人出庭作证,公诉人在出庭支持公诉工作中,针对证人出庭作证相关事宜要与公安、法院沟通,落实证人保护、经费落实、庭审流程等问题,实现直接言词原则,确保庭审实质化。
第二,进一步明确需要出庭的证人、鉴定人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的影响的,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强制证人到庭。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因此,要结合案件需要考量该证人、鉴定意见对定罪量刑的实际影响,对于符合规定有出庭必要的证人和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三,明确证人、鉴定人出庭保障机制。证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同时,依法享有受法律保护和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均规定,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本人以及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另外人民法院应建立证人出庭作证补助专项经费保障机制,对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合理的费用应当进行补助。相关规定的出台,为提高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规范出庭,切实履行诉讼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的法律定位系法律监督机关,庭审阶段公诉部门对审判活动具有监督的职责和义务,公诉人在出庭支持公诉指控犯罪的同时,对法官的庭审活动也要依法监督并提出意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一方面突出了审判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对审判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然要求公诉人在出庭公诉中恪守监督职能和监督义务,保障审判程序、审判结果的合法性,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五)充分运用多媒体举证,提升庭审实效
庭审实质化对公诉人的出庭能力和出庭方式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公诉人要掌握多种新技能,熟练运用各种文字、图片软件,制作多媒体举证PPT,对于社会关注的敏感案件必要时进行微博、微信、媒体同步直播,实现庭审模式现代化。切实做到证据出示在法庭、意见发表在法庭、事实调查在法庭,让法庭成为案件事实的场景再现,让广大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机关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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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何家弘.从侦查中心转向审判中心——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良[J].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5.
[3]何家弘.证据学论坛[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D925.2
:A
:2095-4379-(2017)27-0096-02
贺冷松(1985-),女,天津人,任职于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