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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闻舆论对司法公正的负面作用

2017-01-27刘海燕

法制博览 2017年27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舆论监督新闻媒体

刘海燕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380

浅议新闻舆论对司法公正的负面作用

刘海燕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380

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均是民主社会的基本价值目标。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这两种价值的缺失导致了司法和新闻媒体之间的微妙关系。随着媒体对司法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强,其在实现司法公正进程中的负面影响也日益显现。因此,本文在通过对新闻舆论与司法公正关系的探讨,重点分析了新闻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过程中负面作用,以期使二者形成良性互动,达到一种相对的平衡,加快民主和法治的发展进程。

司法公正;新闻舆论监督;媒体审判;新闻自由

一、引言

辽宁沈阳刘涌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案,从一审判决、二审改判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并最终判处刘涌死刑,该案一直赢得较高的社会关注度。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故推翻一审判决,改判死缓。刘涌案一下子被推到了舆论的的风尖浪口上。一时之间,司法不公、暗箱操作等质疑声四起,《南方周末》等媒体陆续刊发评论文章,质疑辽宁高院的判决,引发更为热烈的舆论讨论,更有网友高呼“刘涌不死,则正义必亡”……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最高人民法院以原二审法院对刘涌判决不当为由,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此案,最终判处刘涌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一出,网上一片沸腾,很多民众表示这是社会舆论的胜利、法律的胜利、正义的胜利。

那么,这真的是法律的胜利吗?刘涌案的收场更像是一场道德伦理剧,不能不说是中国法治的悲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明确写明非法证据审查、排除的相关内容及操作程序。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等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刘涌案二审改判符合法律规定和法治精神,但是在媒体的舆论引导下,广大民众对黑社会犯罪、贪污腐败等不良社会现象的不满、忿恨迅速燃成一片燎原大火,民众已经不能用理智和耐心来倾听理性的分析并作出冷静的判断。他们固执地认为处死刘涌就昭示着正义的实现和社会的和谐。

然而,刘涌并不是中国司法尴尬、媒体审判的第一个牺牲品。在他之前,有在一片叫骂声中被推上“断头台”的张金柱;在他之后,有杭州富二代飙车案的男主角胡斌。法律是社会的底线,司法本应该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救济途径。然而今天,媒体在百姓眼里成了更有威力更能解决问题的司法官,成了实现公平正义的救世主,这不得不让我们每一位司法者堪忧。由于新闻自由是一个相对广泛的概念,而当前中国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的冲突和摩擦突出表现为舆论监督司法这个角度。

二、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概念

所谓的新闻舆论监督,是指新闻媒体在发展的过程中,有效的运用新闻媒体的监督力量,实现对社会公共事件的舆论监督作用。①新闻舆论监督包括以下内容:其一,新闻舆论监督的执行者必须是新闻媒体,新闻媒体的自身优势使其承担起了舆论监督的重要使命,这种舆论公信力的建立也是与新闻媒体自身的角色和发展分不开的。其二,新闻舆论监督的对象是所有的社会公众机构及社会公众事件。新闻舆论监督的对象十分广泛,涵盖了社会的一切权力机构、社会现象及公众人物等。第三,新闻舆论监督体现为公众对监督客体的肯定性评价和肯定性评价。因此新闻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必然是基于中立的、客观的角度所进行的。

因此,新闻舆论监督就是指社会公众通过新闻媒体的舆论影响和舆论监督作用,对社会权力机构、公众人物以及社会现象、问题等发表看法形成舆论并对事态的发展产生一定影响的群体行为。

所谓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判决的过程中,从公立的角度进行司法事实的判定。在进行司法判决的处理过程中,司法公正是建立在公平、公正的法律基础上的。亚里士多德早在两千多年前就说过:“法律是不受欲望影响的理性”,②而在司法公正的实现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应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法律进行执法司法行为。当然,要实现司法的公平公正首先必须保证司法执法行为的独立性。也就是说,在进行司法执法的过程中,不允许任何外力对司法执法行为进行干涉,这也是保证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基本前提。③

三、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二者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首先,新闻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因此新闻舆论监督代表的是群众的呼声,是党和国家宣传的喉舌。在新闻媒体实现自身的舆论监督的职责中,其对社会公众群体及公众事件都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其次,司法公正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司法公正是一个国家法律权威的体现,也是对司法人员在执法司法中提出的基本要求。因此,即使在接受新闻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司法公正也应该得到不折不扣的维护。新闻舆论监督司法活动是其职责表现,也是公民知情权实现的途径之一。但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活动在追求社会正义这个终极目标上具有一致性的同时,在某些方面又存在着一定的对立性。新闻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可以比喻为“一币之两面,一车之两轮”④,二者相辅相成。

四、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消极作用

新闻媒体可以促使司法公正的实现,同样新闻媒体在履行自身的新闻舆论监督力量的过程中,如果过多的干涉司法执行行为,则很容易导致不利于司法公正行为的现象出现。⑤这种现象在如今的自媒体时代显现得尤为明显。曾经备受瞩目的药家鑫一案,从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分析,该案存在从宽处理的情形。但在新闻媒体的关注下成了千夫所指的药家鑫,无疑是罪无可赦的。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新闻媒体的一致声音使该案的审判陷入十分被动的局面,网民挟媒体以要司法。这种现象集中凸显了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消极作用,具体表现为:

(一)不当的新闻舆论监督冲击司法公正

新闻媒体对司法案件的报道和评论不当,冲击了司法独立。⑥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所谓的“媒体审判”。在药家鑫一案的分析中,新闻媒体一致的声音致使司法机关在进行案件审判中,不得不充分考虑代表群众意愿的新闻舆论呼声,这也使得原本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的审判变得不再坚定,其结果必然是对公正司法的冲击。

(二)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评价使司法权威受到影响

在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的舆论监督中,其正面评价会积极推动法治社会的实现,而其更多的负面评价却可能使司法权威受到极大影响,主要表现为⑦:第一,舆论监督凌驾于法律。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本身是各种社会矛盾的集中地,其中也包括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不满意。如果此时新闻媒体过多地以舆论监督为幌子,挑起当事人对司法机关的不满情绪,并将这种情况公之于众,那么对司法执法的公正性则很容易造成冲击;第二,舆论监督范围无限制。新闻媒体固然享有舆论监督的权力,但其权力的履行应该处于不越界的范围内。作为司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来说,其司法执法行为有固有的执业准则来约束,而新闻媒体的过度干涉,就很容易导致司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迫于媒体压力,作出有悖于司法公正的判决来。同时,法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使他们对媒体的公开度是有限的,但媒体却认为舆论监督是无限,这无形中又构成了他们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被舆论扩大化后,无疑使法官的中立公正形象又受到质疑。第三,舆论监督被片面地限定为批评报道。新闻媒体为了吸引公众的关注,更多地把精力放在了负面舆论上,甚至片面地认为舆论监督就是批评报道。实际上,对于新闻记者来说,舆论监督并非就是批评报道。新闻媒体在履行自身的新闻舆论监督权力的过程中,应该首先尊重被监督一方的权利和职责。在其正确履行职能的过程中进行客观的评价和监督。

(三)不当的新闻舆论监督践踏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在作为新闻舆论监督的负面典型——媒体审判中,极端无视被追诉人的合法利益,与我国法律规定的无罪推定、平等审判,慎用死刑等司法精神都是相背离的。被追诉人的人格尊严、诉讼权益都应该得到尊重和实现,在参与刑事诉讼过程中,被追诉人享有获得公正审判权和律师辩护等权利。但在媒体铺天盖地的呼声中,被追诉人成为人人唾弃的千古罪人,未经法律审判,就已经被媒体钉在了罪犯的十字架上。这种舆论的导向型往往会影响法官的正常判断,从而影响公正审判。张金柱案便是媒体审判牺牲品的典型代表。在媒体的笔下和群众的眼中,正像如张金柱的律师所言:“张金柱已经超过了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的身份,变成了公安队伍中违法乱纪的典型代表,成了公安队伍中反面人物的化身。”人们不再关心判决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只关心他有没有被判死刑,因为这昭示着公平正义能否被实现。最终张金柱被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他或许不是因法律而死,而是死在了媒体的笔下……

笔者认为,要正确处理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间的关系,就必须从整合司法、媒体的关系;完善新闻立法;规范司法、媒体的行为等多方面入手。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应该相互引导、相互支持:司法要维护新闻媒体自由,新闻媒体也应客观真实地再现司法过程。唯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实现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和谐发展。

[注释]

①魏薇.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两难抉择[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

②任学勤.舆论关注下的司法审判——论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J].现代交际,2011(07).

③胡智锋,尹力等著.电视法制节目 特质、创作与开发[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10.

④王雄.新闻舆论研究[M].石家庄:新华出版社,2002.12.

⑤汪建成,孙远.论司法的权威与权威的司法[J].法学评论,2001(4).

⑥陈璐明.论新闻舆论和司法公正的关系[J].大众科学,科学研究与实践,2008(8).

⑦孙旭培.舆论监督的必要性能够和可行性[J].同舟共进,1999(7).

D926

:A

:2095-4379-(2017)27-0094-02

刘海燕,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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