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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食品安全分析政府监管的法律责任

2017-01-27史丁元

法制博览 2017年27期
关键词:铁岭行政部门法律责任

史丁元

中共铁岭市委党校,辽宁 铁岭 112000

基于食品安全分析政府监管的法律责任

史丁元

中共铁岭市委党校,辽宁 铁岭 112000

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影响我国大众的生命健康,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在我国时有发生,这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重视。政府部门是食品安全的监管者,在其中肩负着重要责任,但是现行法律中,对政府监管责任的规定却存在缺失。法律过于注重追究食品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责任,而轻视政府监管的责任。政府监管责任规定方面过于概括,相关工作人员不了解其中细节,无法履行自身责任,并且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因此,政府部门需要了解自身在食品安全上负有的监管法律责任,改善其中问题,逐步进行完善。

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法律责任

一、食品安全领域政府监管法律责任缺失的表现

(一)问责主体问题

执法工作人员是食品安全工作中,政府监管部门的问责主体,但是问责客体却是政府。在我国,政府具有使用行政职责的权力,但是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针对食品安全问题制定了众多的法律,但是很多法律条款只对负责监管的部门以及执法人员的责任进行了规定,例如在《食品安全法》中,一旦某地区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主要的责任对象是相关地区的主管人员以及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责任人,但是没有提及政府对此负有怎样的责任。我国政府需要敢于承担属于自己的责任,树立一个重视法律、敢于承担的政府形象。

(二)过于重视过错原则

《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的代表,但是在内容规定上存在一定问题,执法工作人员在承担责任上通常以过错原则为标准,这导致的执法工作人员工作范围的缩小。在实际工作中,很多执法工作人员为了避免自身工作出现问题,对某些行为采取纵容态度,而这些问题或行为可能会成为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隐患,威胁我国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过错原则原本的目的是规范执法工作人员的行为,要求执法工作人员合理执法,文明执法,但是过于重视过错原则却削弱了执法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限制了执法工作人员的众多行为,导致了政府监管的不足,造成了政府监管法律责任的缺失。

(三)缺乏责任追究机制

我国众多法律法规中所包含的程序规定与各个政府部门的实体规定呈现杂糅状态,近年来,国家一直致力于《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对各个领域执法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规定,保证其行为的合理性与正确性,但是目前,这一工作尚未完成,相关机制的建设也并不完善。责任追究机制是行政程序法中的重要内容,这一机制的不完善,让政府部门在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工作存在缺失,相关的法律责任无法得到很好的履行,执法活动、执法行为的缺失没有追究依据,给我国食品安全带来了较为严重的不良影响。责任追究机制的缺失,让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存在不足,给政府监管法律责任的履行带来不良影响。

二、食品安全领域政府监管法律责任的落实措施

(一)严厉监察不作为行为

现阶段,执法工作人员的不作为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化现象,这不仅容易带来食品安全隐患,影响我国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还容易造成政府监管法律责任的缺失,给我国政府带来不良影响。不作为行为在当前的食品安全工作中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虽然存在技术、资金等客观原因,但是最为主要的是执法工作人员责任心的缺乏。地方保护主义等执法观念在食品安全人员的执法行为之中有着较为明显的体现,造成执法空隙的出现;法律法规中的处罚规定较轻,这就导致很多监管人员责任心的缺乏。因此,政府部门需要认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对食品安全中执法工作人员的不作为行为进行严厉监察,并且提升处罚力度,一旦有执法工作人员存在不作为行为应给予严肃处理,相关监管部门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注重对相关规定的完善,对执法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提升他们的责任意识,减少监察工作中不作为行为的出现。

(二)明确行政部门法律责任

我国政府需要对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明确规定每一个与食品安全工作相关的行政部门以及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并且对违反规定的行政部门与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目前,我国众多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仅仅对行政部门的工作范围、工作职责进行了规定,没有说明出现问题后,相关行政部门以及工作人员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国家需要对与食品安全工作相关的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让相关领导与工作人员了解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提升自身工作质量,促进政府监管法律责任的落实。

(三)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国家应注重《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对各个工作部门的行政程序进行完善,对与法律责任相关的责任追究机制进行建立、健全,提升政府监管力度,保证政府作用的发挥。一旦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可以以《行政程序法》作为依据,明确责任类型以及追究主体,确认责任追究的方式、内容以及程序,对相关部门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进行追究,保证相关工作的有效性,让这一工作更加的模式化、程序化,保证政府部门监管的有效性,让政府部门的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管责任能够更好的落实,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出现的频率,保证我国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1]刘道远.食品安全监管法律责任研究[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4):61-66.

[2]王旭,何杰.我国政府监管食品安全行政责任探究[J].昆明学院学报,2012(05):72-75.

D922.16

:A

:2095-4379-(2017)27-0089-01

史丁元(1987-),女,汉族,辽宁铁岭人,中共铁岭市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法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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