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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执法权益保护的刑法学思考

2017-01-27赫永振

法制博览 2017年27期
关键词:公权力职务权益

赫永振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警察执法权益保护的刑法学思考

赫永振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鉴于警察职业的高度危险性如果在刑法中赋予警察职务防卫的权利,规定警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遭到违法者的暴力袭击时,有权利使用警械和武器进行必要防卫,这不但是对警察执法权益的严格的法律保障也体现了公权力的严肃性。此外,在刑法中有必要设立袭警罪,规定犯罪构成和刑罚标准,完善对袭警行为惩罚的法律制度。

警察执法权益;职务防卫权;袭警罪

近年来,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遭受人身、精神伤害的事件频繁发生,暴力袭击,恶意抗法,甚至杀害执法警察,这些针对警察暴力行为不但使警察的执法活动承担巨大的心理压力,还严重挫伤了一线警察的工作积极性,更是对警察执法权威挑战。面对我国警察执法中受到暴力侵害的现状,给予其职业更多刑法保护非常必要。

一、警察执法权益的含义

民法上“权益”是指民事主体作为自然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警察一方面作为一个概括性的概念,其本应享有一般公民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警察概念又具有限定性,警察作为特殊的职业群体其权益范围又不同一般公民。而警察执法权益应当被包含在警察权益范围内,执法权益更着重于警察在动态执行公务过程中所具有的权力和利益。由于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警察执法权益的“双重性”①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和普通公民一样享有的基本权利,例如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二是基于警察身份所享有的特殊权利,例如警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根据情况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权利、执法优先权、执法防卫权等都是执法权益的范围。

由此可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警察的执法权益超出了个人权益的范围,具有很强的公共权益的性质。警察执法是代表法律权威,代表国家的,对警察执法的侵犯行为,实际上是对国家公权力的挑衅。

二、警察执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状和问题的提出

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遭受侵害新闻近来屡屡见诸报端,这急需立法者和理论界对这种现象制定解决措施。根据官方统计,2010年至2014年,公安民警(含公安现役官兵)因公伤亡22870人,其中因公牺牲2129人,因公负伤20741人,平均每年牺牲425人。从年龄看,因公牺牲民警平均约45.5岁,中青年民警牺牲比例较高,其中30至49岁超过七成,29岁以下和50岁以上分别占一成、两成左右。以上统计数字,一方面说明暴力违法的犯罪分子的穷凶极恶,另一方面反映了当前法律法规对警察执法权益保护存在不完善的方面。民警执法受到伤害的案件屡屡发生,不但损害警察群体的工作积极性,对其产生负面心理影响,减损执法效果,破坏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使犯罪分子更加嚣张,更会让人民群众缺少安全感。

如果仅靠政策性或行业性的保护,而缺少法律的完善,问题的实质依然得不到有效的解决。面对在全国范围内屡屡发生抢夺警察枪支、殴打袭击警察的案件,如果不动用刑法进行打击遏制非但不利于维护公权力的权威,而且伤害了基层警察的工作积极性,纵容了违法犯罪分子的恣意妄为,更增加了警察的执法成本,也会让人民群众对警察的执法质量产生质疑。②

三、警察执法权益保护缺失的刑法学原因

在警察执法过程中其人身安全是最应该受到保护的,作为执法者警察的生命和健康得到充分的保证才是其正常执法的必要保障。虽然我国《人民警察法》规定了,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实施这些暴力行为的行为人的责任认定、责任承担、惩罚程度却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此外警察在遭遇暴力威胁、阻碍执法的时候,可以采取怎样的合法措施来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也缺少具体的规定。这些问题本可在刑事立法中得到较好的解决,但是我国的刑法并没有对这些问题认真关注解决,刑法对警察的执法权益的保护明显存在欠缺,这则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我国刑法中没有警察职务防卫权的规定

造成暴力袭警行为猖狂原因之一就是我国刑法中缺少关于警察执行公务时职务防卫权的规定,这导致了警察在面对暴力袭击行为时没有勇气有效的利用随身携带的警械武器。我国刑法中只有关于普通公民面对正在行凶、杀人等严重的暴力犯罪时进行正当防卫的规定,而没有警察在面对严重威胁人身安全进行如何进行防卫的规定。在现实情况中一旦出现了被执法者伤亡的情况,必然要进入司法程序,为事件的解决寻找法律上尤其是刑法上的依据,然而刑法中没有警察职务中正当防卫的依据,这就导致警察在使用武器制服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稍有不慎将面临牢狱之灾。这就使得警察执法时受到精神束缚,以至于违法者、袭击者有恃无恐,让警察在与暴力袭击的行为人的对峙中出于法律上的劣势。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公民的特殊防卫权。但是特殊防卫的主体是否适用于警察,这在刑法学界中一般认为只适用于普通公民并不适用于警察。有些学者认为警察执法行为明显具有公力性,其行为应该受到严格的监控,如果刑法赋予警察职务防卫权,相当于鼓励国家权力积极行使,就会使本已处于强势地位的公权力得到强化,公民的合法权利就会受到越位的公权力的损害。但是这种把警察职务防卫和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对立看待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其一,刑法第二十并没有规定特殊防卫的主体限于普通公民,即使是人民警察在执法中亦应当享有正当防卫的权利,这样理解才符合立法本意。其二,不能因为警察是执法人员而失去作为公民私力救济的权利。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固然是代表国家以公权力的行使者出现的,但这并不妨碍警察作为普通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保护自身生命健康安全的进行防卫的权利③。所以刑法中特殊防卫的主体是应当包含警察的,法条表述模糊产生的误读是现行刑法的缺陷。

(二)刑法中没有袭警罪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了“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的规定,这依然把袭警行为规定在妨害公务罪的条款中。实践中一般的暴力威胁行为只有造成警察轻伤才会构成妨害公务罪,造成警察重伤死亡的有按照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处理,这就使得大量不轻不重的暴力抗法行为被当做一般违法行为对待。因此,面对日益复杂的警察执法环境,有必要单独设立袭警罪。首先,袭警行为虽然本质上也是妨害公务的行为,但其社会危害程度明显要高于其他妨害公务行为。将其从妨害公务罪中分离出来是十分必要的。其次,如果单独设立袭警罪,则袭警罪和妨害公务罪之间是法条竞合的包容关系,也就是说根据犯罪对象和社会危害性的不同,将其分设惩不同的罪名。再者,近年来袭警事件的日益增多也反映了刑法对警察执法权益的保护不足,因而设立袭警罪也是司法实践的需要。刑法制度只有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不断进行自身调整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伴随近几年的社会转型,各种社会冲突的加剧使得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和挑战,这也是立法者立法是所不能预料的,这种刑法设计的不科学、滞后性应当通过立法途径予以解决。

四、警察执法权益刑法保护的构想

警察作为和平时期公认的职业风险最高的职业,刑法应以其强大的威慑效果加大对警察执法权权益的保护。一方面我们应当反思对警察执法权益保护法律的缺少进行反思,另一方面探索对如何加强刑法对警察执法保护的理论探索。

(一)刑法明确规定警察职务防卫权

刑法有必要明确赋予警察职务防卫权,以此宣告人民警察的正当的执法行为神圣不可侵犯。在刑法二十条后面增加关于警察职务防卫条款,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时,拘留、逮捕、追逃、制止违法犯罪时,遭遇暴力抗法者的袭击时,有权依法适用警械和武器进行防卫,对暴力抗法者造成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在刑法层面赋予警察在执法时遭遇暴力袭击时,可以果断的使用警械、武器防卫的权利,不但可以使警察的执法过程更安全,也会对藐视法律暴力袭警的违法分子形成威慑打压其嚣张的气焰。警察的职务防卫权是一种国家公权力,是对公民进行的公权力救济,是警察权力体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其次,警察职务防卫权是国家公权力的组成部分,是国家赋予警察控制社会秩序的手段之一,是警察代表国家实施的社会防卫,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也由国家承担。而且警察的职务防卫有保护社会公益和个人权益的双重性。④

(二)刑法中设立袭警罪

警察权威是国家机器有效运转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权威在相当程度上需要通过警察权威加以体现,对警察权威的挑衅,也就是对国家权威的挑衅。国家对警察执法全的态度直接影响公民的态度,从这个角度上说,强化强化刑事立法对警察执法权的保障,将为警察执法提供更安全的执法保障。

刑法中设定袭警罪时应当明确规定犯罪构成和严厉的量刑标准。尤其在客观方面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袭警行为只能限于暴力袭击,以防止对袭警行为的外延的不适当扩大⑤。另外,袭警罪的侵害的对象只能是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但是对于执行公务的警察不能做机械的理解,对于警察在非公务时间,遭遇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和特殊情况时,进行及时处理时,同样也视为正在执行职务,如果在此时遭到暴力袭击,同样视为袭警行为。另外执行公务的警察的范围不能不适当的扩大,这将违背保护警察执法权的初衷。

[注释]

①姬新江,金凌,王正苍.警察执法权益保护论纲[J].广东警官学院,2010(2):103.

②张立新.警察执法中的权益保护[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2):73.

③曹喆.法治视野下的警察职务防卫权[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1):69-70.

④高铭暄.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198.

⑤陈华,吕建波.论行政执法中的警察执法权益保护[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2):42.

[1]姬新江,金凌,王正苍.警察执法权益保护论纲[J].广东警官学院,2010(2):103.

[3]曹喆.法治视野下的警察职务防卫权[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1):69-70.

[4]高铭暄.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198.

[5]黄学贤.行政执法中的比例原则简论[J].苏州大学学报,2001(1):43-44.

[6]冯思博.论基层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法律保护[J].经济研究导刊,2015(17).

[7]肖强.论袭警行为的法律规制[D].黑龙江大学,2010.

D922.14;D924.3

:A

:2095-4379-(2017)27-0062-02

赫永振(1992-),男,汉族,山东聊城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2015级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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