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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交通违法成本与民众守法程度比较研究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27期
关键词:远光灯守法违法

熊 林

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

中美交通违法成本与民众守法程度比较研究

熊 林

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

近几年,我国违法现象频发,究其原因,是我国的违法成本较低。本文从交通违法的视角,就中国与美国的违法成本以及民众守法程度进行比较,从而借鉴较为合理的措施,来提升中国交通违法现象的违法成本,从而提高民众守法意识。

违法成本;民众守法;交通违法

一、违法成本简介

关于违法成本的定义,我国学界尚无统一的标准。经济学教授游劝荣先生认为,所谓违法成本,指实施了违法行为的组织或个人,为其违法行为所要付出的代价。①即违法成本可以说是一种前瞻性的、预见性的、即将付出的代价。

二、中美交通违法成本及民众守法程度的比较

(一)两类具体现象比较

1.远光灯违规情况比较

据有效数据显示,我国夜间交通事故原因中,与滥用远光灯有关的占30%-40%,且这一数字呈不断上升趋势。滥用远光灯的原因除了一部分驾驶人远近光灯交替使用不熟练以外,其他大部分驾驶人是本着方便自己的想法而一直使用远光灯。因取证困难,滥用灯光多数时候都不会被处罚,只有造成严重交通事故时才可能被处罚。此外,滥用灯光即便被处罚,一般也只处罚100元人民币左右,其违法成本太过低廉。然而,美国对于灯光的使用方面有较为详细的交通法规。其中明确规定驾驶人违规使用大探照灯的,一次罚款382美元。

由此可看出,美国在灯光违规操作上的违法成本是中国的二十倍左右,相较于中国能更有效的遏制此类违法现象。

2.酒后驾驶情况比较

与上文远光灯的使用经常被忽视不同,大部分驾驶人都知道酒后驾驶危害多多。然而即便如此,酒后驾驶现象依然屡禁不止。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酒后驾驶罚款一到两千元,辅之依情况来扣分扣留吊销驾照再加上新增的追究刑事责任,但其实,追究刑事责任大多也只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时。然而,美国对于酒后驾驶的处罚规定则严厉得多,也多样得多。除罚款是中国的六七倍以外,美国酒后驾驶第一次被抓到还需监禁48小时或者做义工服务;第二次被抓视情况参加社区服务;第三次被抓将面临至少120天的牢狱之灾。

由此看出,美国交通规定的不仅违法成本高出许多,还更具有针对性。这些规定大大减少了民众违法现象,相对提高了民众守法意识。

(二)抽象结论总结

从上文两种交通违规情况比较我们可以看出,违法成本与民众守法程度呈现正相关的关系。在美国,交通违法成本远高于中国,也因此民众守法程度也远高于中国。而中国违法成本低,从而民众守法程度也低。中国违法成本低的原因大概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点:

1.立法中对违法成本设计太低

杨宝成先生认为,在立法中,违法成本的设计是通过对违法行为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来具体实现的。②在我国,大多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也都包含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少数部分还会有刑事责任,包括交通违法行为。从表面上看,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很多违法成本貌似很高,但从上文所述的现象比较中可知,我国大部分的违法行为的相关处罚成本都偏低,民众往往不会因这些处罚而铭记在心。

此外,法律制定各种处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矫正行为,但许多处罚规定太固定,无法针对不同违法主体做出有效的针对性处罚,从而也导致其无法起到法律的预防与矫正作用。例如,对许多家境殷实的超速驾驶者来说,罚款对他们来说违法成本太低,有些蔑视法律者甚至会直接给出双倍罚款再去飙车一次,无意于其守法观念的养成。

2.执法难

除立法中对违法成本设计较低以外,我国违法成本低还体现在执法上。在交通违法处理过程中,执法难现象表现得尤其突出,使得法律的执行情况以及律法的威严都大打折扣。在我国,执法难主要包括执法不能与执法不易两种情况。

首先,执法不能主要体现在许多违法现象因技术或人为的原因不易被人察觉,比如交通方面,无法覆盖全国每一寸土地的电子眼监控系统使农村以及偏远地区的许多违法现象得以隐藏,有些城市驾驶者在违法之前人为遮挡电子眼视线等等,这些都会导致执法不能。

其次,执法不易主要指某些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太低,甚至远低于执法成本,使执法行为变得不易。例如,近几年尤为突出的中国式过马路现象,要对如此多的闯红灯行人执行处罚所需花费的人力太多,执行成本实在太高,多数不了了之,从而许多民众在面对选择时更倾向于冒险违法而非遵纪守法。

3.低违法成本观念的根深蒂固

根深蒂固的低违法成本观念导致民众守法意识一直无法得到相应的提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以全世界瞩目的速度飞速发展,物质生活条件获得了极大发展,然而有关民众遵纪守法的观念却并未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而提高,低违法成本观念依然根深蒂固,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引人深思的问题。在笔者看来,此观念无法随经济发展相应改变是因为民众的三类心理:

其一是法不责众,民众们害怕单独违法但却不畏惧多数人共同违法。

其二是随波逐流,例如,遵守交规者在其他人都闯红灯过马路时,也会因为受其他人影响而随波逐流放弃遵守交通规则,从而成为拥护中国式过马路现象中的一员。

其三则是现今隐藏在中国民众中危害非常大的一种扭曲的自豪心理。违法了却没有得到任何处罚,这会让违法民众产生一种自豪心理,即违法了也没啥大不了的。久而久之发展为将敢不敢违法当成胆子大不大的代名词,有一种自己敢违法别人却不敢的扭曲自豪与自得心理。另有一类人则将违法后能否逃脱处罚当做家世背景够不够大的比拼,有些发生重大违法行为却逃脱处罚的人还会因此被其他人羡慕恭维,形成一种病态的氛围。此外,这些违法者还会嘲笑遵纪守法者傻、胆子小等等,刺激守法者也走上违法的道路。笔者认为,这类心理危害大的主要原因在于:民众的法律意识不是十分强烈。在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民众遵纪守法的意识不强,若没有高代价的违法成本的存在,其造成的的各类违法问题将层出不穷,大大影响民众的整体素质。

三、应对措施

(一)针对立法中违法成本设计过低的措施

违法成本设计低不仅包括其基本含义即违法成本低,还包括违法成本设计不太合理。对此,首先,应加强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在制定和修改法律时,对许多关系重大的违法违规现象,违法成本的设计要远高于守法成本以及执法成本,使违法人员被处罚一次就对法律产生敬畏心理,再不敢轻易违法,提高他们的守法意识。其次,处罚的目的不是为了罚款,而是为了预防和纠正行为。因此在制定具体的处罚措施时,可以参考国外某些处罚方式,如做社区服务,为相关受害者服务等等,视具体情况灵活变更处罚方式,从而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提高我国民众的守法程度。

(二)针对执法难的措施

上文已介绍我国违法现象处罚执法难主要包含执法不能与执法不易两种情况。对于主要由技术原因导致的执法不能,不在本文研究范围内。因此此处主要针对的是执法成本高而导致的执法不易现象。首先,针对民众法不责众以及随波逐流等思想观念而引起的执法不易,交通执法部门应注重抓典型。当面临种类违法现象而无法每一个都处罚时,寻找领头人,抓典型进行处罚,威慑其他的违法人员。其次,要转变执法方式,逐步加重电子技术执法比例,减少人员成本。例如,交通部门应时刻监管电子眼,注意各类交通违法现象,且应及时寄出罚单提醒车主及时处理及时改正。

年检时才发现的电子罚单对于违规行为的威慑力已大大减少甚至几近于无,无法很好的达到纠正错误行为的目的。

(三)加强法治观念的宣传,提高民众守法意识

要打破民众根深蒂固的低违法成本观念,就要改变民众对现行法律知之甚少的情况,积极宣传法制观念,使民众形成守法意识。此外前文提到的民众的扭曲的自豪心理也只能依靠长期对民众进行法制宣传,增强法制观念,提升国民素质来解决。因此,要加强法律的宣传,提升民众的守法意识,从根本上减少违法现象的产生。

(四)创设车主举报制度

交通管理部门凭借有限的执法人员以及电子眼很难发现某些交通违法行为,但路上行驶着的车辆却可能凭借着行车记录仪或手机录像而录下其他车辆的违法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可创设车主举报制度,鼓励车主们对其他车辆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者若为因他人违法而导致自己违法的,可视具体情节减轻处罚;举报者未有违法行为单举报他人违法者的,视真实情况及他人违法的严重程度来分层给予不同奖励。同时,为防止车主因私怨而非法举报,可要求举报车主必须出示相关证据,如行车记录仪的记录,手机录像等,交管部门才可立案调查核实,否则对举报者施以相应的处罚。交通管理部门在核实情况属实后应及时作出处理,如寄出罚单等。

四、结论

中美交通违法成本相对比之下,美国大部分交通违法行为的成本都远远高于中国,也因此,美国民众的守法程度也远远高于中国。中国要提高民众交通守法程度,首先需要提高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

最后,本文所研究的违法成本与民众守法程度的许多方法结论不仅仅限于交通领域,其他领域也同样适用。因此,要提高民众整体守法程度,就必须要提高各类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使民众对各类法律都产生敬畏心理,从而提高民众遵纪守法的意识。

[注释]

①游劝荣.违法成本论[J].东南学术,2006.5.

②杨宝成.论立法中对违法成本的设计[J].学习论坛,2003.7.

[1]陈琳.夜间行车远光灯会车法律问题研究[J].法治与社会,2014.8.

[2]叶慰.对违法行为的分类治理研究——从提高违法成本角度分析[J].行政法学研究,2013.1.

[3]余良明.从道路交通看中西精神文化[J].研究探讨,2011.01.

[4]张波.从“中国式过马路”看社会环境对青少年行为习惯养成的影响[J].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3.5.

[5]赵迟.基于守法、违法成本权衡的交通秩序及事故管理研究[D].天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11.

[6]赵启坤.涉酒交通事故频发的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

[7]周磊.浅析当前汽车安全带使用现状及应对措施[J].华人时刊,2013.4.

[8]JL Peck,“New York City Drunk Driving After Uber” [J].Working Papers,2017.

[9]Young-Jun Kweon,Kara M.Kockelman,“Driver Attitudes and Choices:Speed Limits,Seat Belt Use,and Drinking-and-Driving” [J].Journal of the Transportation Research Forum,2006,45(3).

D917

:A

:2095-4379-(2017)27-0052-02

熊林(1992-),女,湖北咸宁人,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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