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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我国量刑程序的改革之路

2017-01-27刘亚飞

法制博览 2017年27期
关键词:定罪公平正义审理

刘亚飞

山东政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探析我国量刑程序的改革之路

刘亚飞

山东政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目前,我国司法领域内的改革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在刑事诉讼程序的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定罪和量刑程序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定罪和量刑是刑事司法领域中国家行使刑罚权的重要表现。定罪决定了被处罚人的行为定性,定罪的严格体现了一个国家刑法的严谨和先进程度。量刑则代表了国家对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间接反映了国家刑罚权的科学性,也是维护人权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最高人民法院推行量刑程序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规范量刑程序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和效率的有机结合,最大程度地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量刑程序;改革;自由裁量权;司法公正;程序价值

一、量刑程序实施改革的背景原因

我国处在推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中,国家的各大方针政策都围绕着法治建设,依法治国的理念在不断地深入人心,公民的法治思想和法治理念在不断地提升,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信息传播速度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更加关注法治建设的方方面面,这无疑是公民的“国家主人”意识的体现,也为国家司法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动力,同时也为刑事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行提供外界监督。从早先的仅仅关注刑事审判结果到现在的关心审判过程中的细节,从宏观的审判角度认知刑事法律到现在的辨析审判过程中关于定罪和量刑的程序,我国司法程序的改革愈加细致化,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思维也大幅提升。

司法体制的改革首当其冲的就是要进行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因为实体的正义依赖于程序的公正,进行审判程序的改革和完善,可以保证在司法这一最后的防线阶段维护公平正义。为了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审判机制,向社会公众提交一份满意的法治建设的答卷,人民法院提出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目标要求于2004到2008着五年的时间里开始着手推行量刑程序改革,自此,关于量刑程序的改革开始进行。针对此项政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发布了两个相关文件,《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这两个文件辅助量刑程序改革的推行,在此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不同地区的120多家法院开展试点工作,借以查看文件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接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安全、公安多部门联合,于2010年共同出台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此项《意见》是目前针对刑事量刑程序较为正式和全面的文件,其正式施行标志着量刑程序的改革真正进入到了实施阶段。

二、量刑程序改革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量刑程序改革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推行的,截至目前,已经施行了接近三年的时间,初步取得了不错的成效,量刑程序的改革直接推动了我国诉讼制度的发展,间接转变了历来注重实体而轻视程序的司法和法律态度,打开了新的司法视角。但是,对于量刑程序的改革,是人民法院着手推行的,属于审判领域内开始的改革,按理说法院的职责应该是依照法律行使审判权,此项改革的顺利推行势必要超越此项职权,还可能会对法律的制定产生一定的作用,也就是说法院推行改革却突破了原有法律的规定和管理范围,这也就决定了量刑程序在我国进行改革的处境,故而对于量刑程序只能以试行的意见这样的方式进行改变。

法院在根据试行意见开始推行改革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推行的理念,为具体的改革措施提供了开展工作的中心宗旨。首先,所有的改革措施都要遵循依法的原则,采纳的方式方法也必须符合已有的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不得打着改革的旗号出现违背法律基本规范的行为。这也是保障量刑程序改革的最终成果是符合现行法律、符合主流法制观念的。其次,改革要正确处理程序的可操作性和诉讼效率之间的矛盾,兼顾公平正义和效率,保证改革成果的科学合理。在这两大宗旨的指引下,量刑程序的改革逐渐深入,尽管面临诸多难以解决的现实问题,仍取得了较大的进步。

三、现行量刑程序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细化量刑根据的相关事实的调查取证

在历来的司法实务中,关于定罪的证据一向要求的比较严苛,严把定罪关,避免冤假错案,因此关于定罪方面的证据取证还是比较系统完整的,但是,定罪和量刑密不可分,不能重定罪而轻量刑,应重视对量刑方面的证据取证工作,公开量刑的标准,避免书面量刑现象。在目前已经实施的与量刑程序相关的措施方面,不断地将量刑相关问题需要的证据工作进行细化,提高司法行政机关在工作中对于量刑相关证据的重视度,公安侦查机关在立案侦查时就注意到证据的不同服务目的,针对定罪和量刑进行简单的分类,以便检察院在移送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时可以更明确案件证据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之上根据起诉的不同需求,将案件证据进行进一步的分类处理,以作为审查起诉的合理理由。公检法三机关各自做好职责范围内有关案件量刑证据的处理工作,从案件的源头细化好量刑的证据工作,为法院的最终审理提供明确的证据基础。

(二)提供量刑建议的平台

就是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向法院提交定罪的材料时也要提交相关犯罪行为的量刑意见,根据对被告的具体违法行为的分析,综合其犯罪的情节和主观犯意以及是否具有悔罪情节等事实,给出检方相关量刑的建议。这就为法院的具体审理提供一个参考,转变检察院的工作思想,真正提高对量刑工作的重视,也为法院最终判决的量刑方向提供监督力量,合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检察院建立专门的提供量刑建议的平台,从国家公诉机关的角度给出对案件量刑的建议,也可以大大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避免极端裁决,使做出的判决更加公平合理。

(三)将量刑部分进入到法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中

法庭审理一向未将定罪和量刑进行区分,缺乏分开进行审理的意识,将量刑程序在法庭的审理中开展,可以就量刑的相关问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辩解,可以更加科学、合理和人道地进行判决,符合公平正义的司法宗旨,也可以减少因不合理的程序原因上诉的概率,从而实现兼顾公平正义和效率。在法庭的审理过程中单独就量刑的相关问题进行审理,建立定罪和量刑双轨并行的审判模式,科学合理地分配司法资源,确保定罪和量刑的各个环节都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减少冤假错案,有针对性地审理案件中不清晰、不明确的事实和证据,在此基础之上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正的实现,使案件各方当事人得到公正处理。

(四)将量刑的原因和结论写入最终的裁判文书

判决书是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最终定论,法院代表国家公权力对违法行为进行判决,决定了当事人需要接受的惩罚结果。将量刑的原因、过程和结论的相关具体问题写进裁判文书中,将定罪量刑结论的法律论证过程体现在裁判文书中,使得裁判结果有理有据、裁判的过程更加公开和透明,更易被当事人各方所接受,从而维护了法庭当事人知晓审理过程和判决理由的权利,有效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也让审理结果更具有说服力。以往的裁决书中多数是将法院最终定罪和量刑的根据及理由混杂在一起进行阐释说明,使得案件的处理结果不能清晰地被案件当事人理解,导致了较多的上诉案件,形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加重司法人员的工作,也不符合当前刑事案件迅速审结的国际趋势。

四、目前我国推行量刑程序改革的阻碍

(一)量刑程序不完全独立,相对独立的境地较为尴尬

在我国的诉讼程序中,并未将量刑程序独立出来,定罪和量刑杂糅在一起,影响了法官的客观公正,会出现先入为主的定罪思想,不利于对当事人审判的客观性。并且,量刑程序不独立,就不能实现诉讼程序的核心原则,审判部门无法从不定罪或者认定无罪的角度出发,增加了无罪辩护的难度,也反向作用于定罪领域。将量刑程序在诉讼程序中独立出来,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当事人的辩护权利,使整个诉讼程序都能够在当事人的充分参与下进行,保证法官对犯罪行为的定罪免受其他因素干扰,实现审判环节的公平正义。

(二)难以处理好公平和效率之间的关系

量刑程序的改革会对已有的诉讼程序产生一定的影响,会打破原有的诉讼秩序,可能会在短时间内造成诉讼效率的低下,无法平衡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在侦查阶段,要求侦查机关在搜集证据时就要注意区分量刑方向的证据;在检察院审查的起诉阶段,要求根据足够的量刑证据提出量刑的意见送交法院;在开庭审理阶段,对与量刑相关的证据单独进行质证,针对量刑方面的事实原因听取当事人辩解;最后在写裁判文书的阶段,对于量刑的事实、原因、情节和论证过程进行整理,对量刑的结论进行说明。这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会打破原来的诉讼流程,增加各个司法机关的工作量,面对此情况,要在维护公平正义的基础上,实现诉讼案件的高效结案,这是在量刑程序改革过程中较难解决的问题之一。

五、完善量刑程序的主要措施

(一)实行刑事案件的分流

将刑事案件按照复杂和简单进行分类,分别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区分可以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常规案件和适用诉讼程序无法实现公平正义的疑难案件,针对不同性质的案件进行不同的处理和审判方式,保证最大程度地实现公平正义。同时,也可以在中国现有的诉讼程序的基础上,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的案件处理方式,比如美国司法实践中大量采用的辩诉交易,在案件进入到审理前就量刑问题在检方和当事人之间达成共识,大大提高刑事案件的审结效率,也可以在严走司法程序无法实现公正的情况下弥补漏洞,实现多方共赢,非常值得我国学习借鉴。

(二)实行量刑程序的完全独立

上文中简述了关于量刑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不完全独立会导致很多的问题,所以笔者认为,若想实现量刑程序改革的彻底性,让改革的成果真正服务于司法制度和社会的发展,首先必须要在地位上实现量刑程序的完全独立,但是如果在改革还没有完全深入和健全的时期就贸然采取将所有案件的量刑完全独立的方式,既不容易实现案件的有效处理,也很可能会出现诉讼负累。所以与之相适应的,要注意区分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的案件和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案件,区分重大疑难案件,对于不同的案件种类采取不同程度的量刑政策。让量刑程序在刑事审判程序中拥有独立的地位,对于刑事诉讼程序本身而言是内部的细化和完善,对于整个刑事法律体系而言,是从程序法的角度保障公平正义的真正落实,实行量刑程序的完全独立可以真正实现量刑程序的价值,提高诉讼效率。

(三)建立量刑调查制度

量刑调查就是针对刑事案件被告人进行的调查,包括被告人基本的个人信息、出现违法行为之前的社会评价、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接受处罚的态度等情况。建立量刑调查制度,对被告人的调查进行整理形成报告,组建专门人员针对被告人的相关信息进行调查,可以为法官的量刑工作提供参考,有效避免量刑结论的武断,全面分析和评价被告人的行为,更彰显人性化,有利于对被告人的教育和改正,体现了刑事法律的谦抑性。

(四)在庭审中提高量刑的效率

笔者在这里所讲的在庭审中提高量刑的效率,也就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待不同种类的案件进行不同的处理,如对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的案件可以在庭审中着重处理量刑的问题,而对于不认罪的案件则可以在庭审之前着重对采取的证据进行交换,筛除重复证据,提高法庭审理的效率。同时,也要区分定罪的证据和量刑的证据,避免同一证据在定罪和量刑阶段的重复适用。在这类改革措施的施行过程中,应该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政策和制度进行衔接,统一进行规划和分配,针对不同的案件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措施,通过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对量刑问题的重视和对量刑程序的切实履行,进一步科学分配司法资源,提高法庭审理案件、解决纠纷的效率。

(五)建立健全与量刑程序配套的救济程序

“无救济则无权利”,若想真正实现量刑程序改革的效果,保证量刑程序服务于司法体制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就需要健全和完善量刑的救济程序。在我国的诉讼程序中,为保障诉讼当事人的上诉权,为其维护权利提供便利,二审提起的前提条件放的较为宽泛,但是对于在第一审中已经对定罪问题无疑异的案件进入二审中再次审理定罪问题,会造成严重的司法资源的浪费,所以,可以建立单独的量刑上诉处理机制,仅仅针对不服量刑而上诉的案件进行审理,这样不仅为量刑程序提供了一个救济的途径,也会大大提高诉讼程序的效率,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共赢。

[1]马秀娟.量刑程序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2]刘远,汤建国.量刑规范化理论探要[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3]赵志梅.量刑程序规范化改革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

D925.2

:A

:2095-4379-(2017)27-0041-03

刘亚飞,女,汉族,山东泰安人,山东政法学院,2016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商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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