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权的宪法构造本质*
2017-01-27卫文涛
兰 照 卫文涛
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湖南 株洲 412007
警察权的宪法构造本质*
兰 照 卫文涛
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湖南 株洲 412007
警察权作为一种社会治理的有效工具反而常被人视为了一个治理对象,这主要是由于人们只看到了警察权与公民权对立冲突的一面。而他们要求对警察权的规制则又容易导致矫枉过正。孱弱的警察权无法有效的实现其社会职能。若是能全面的分析二者的关系便会发现警察权与公民权在一定意义上具有实质上的统一性和利益的一致性,警察权的有效行使能够有力的保护公民的权利。我们不能一味的去要求规制警察权,对于警察权的规制重点首先应在于寻求一个限制警察权大小的合适的度及限制警察职权滥用行为上。
警察权;国家权力;警察职权;社会治理
一般来讲,警察权作为一种典型的公权力理应受到监督和制约。目前学界有关警察权的研究大部分是从各角度去探讨为什么及如何规制警察权的。陈瑞华通过对警察权性质的界定认为应将警察权纳入司法权的控制之下;陈兴良主张对警察权实行分权与限权①;彭贵才认为“警察权力的状态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标志”,“警察权的扩大意味着公民权的缩小”。②仿佛它作为一只猛兽生来就应被放进权力的牢笼,否则它会随意侵害公民的权力。
笔者认为警察权作为一种国家公权力与公民权不仅具有对立冲突的一面,还具有统一的一面,而且其统一性在现代社会表现得更为明显,一个有力的警察权能更好的保护好公民的权利;对警察权的规制应有一个合适的度,需要明确的是有关警察权大小的标准问题;警察权作为社会治理的一种工具其本身并无对错,有关警察权规制的问题重心应放在如何去防范警察职权滥用行为上;我们应该规制的不是权力而是权力滥用这一行为。下面本文将通过对警察权属性的分析来论证上述观点并从中试图探讨对警察权进行规制的一个标准界限。
一、作为社会治理工具的警察权
警察权作为国家治理社会的一种工具,也是国家治理社会的一种暴力工具。在不同性质的国家里这种暴力工具的指向并不一样,而它的起源则主要是为统治阶级服务,以维护国家统治。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里警察权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可以随意的侵犯公民权。加之警察权作为一种强势的公权力而公民权则相对较小,这些使人们长久以来对警察权留下了不好的印象,直至现在一提起要规制警察权都会得到许多人不假思索的赞同。
然而警察权作为一种社会治理的工具行使得当则可有力的维护公民权利造福于民;行使不当则会给人民带来危害。我们不能单纯的因为它可能或曾经侵犯过公民权而一味的去规制、弱化它,一个孱弱无力的警察权势必无法有效完成宪法法律所赋予它的使命。
二、作为公权力的警察权
与大多数人认为我国的警察权过大应予以限制不同,也有人认为法律真正赋予我国的警察权实质上还远远不够,以至于让警察权失去尊严,无人敬畏。那么警察权的大小应该如何界定?警察权应受到多大程度的限制?有人认为警察权由宪法、法律所赋予,其权力的范围应以宪法法律为标准;也有人认为警察权作为保障公民权的权力,应以不侵犯公民权为标准。首先,我认为警察权的大小主要应根据它所要面对和处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标准。警察权要有效实现其功能,就必须有与之相匹配的权力。我国在2012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为应对一些重大的犯罪案件,第148条将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合法化等。这些正是警察权在我国社会主义转型时期犯罪行为发生的新变化所作出的回应。其次,关于警察权应受到多大程度限制的问题。警察权作为一项公权力,理应受到监督和制约。因为根据权力制衡理论公权力具有扩张性,过大的公权力容易被滥用侵犯到公民权利,所以要防止公权力非法扩展及被滥用要对公权力进行监督与制约。而警察权越大,那么监督与控制的成本也就越大。当警察权的产生的成本及监督控制成本大于收益时,过大的警察权肯定是不利的,这时对于警察权应予以限制。同样,根据边际效用递减原则,当每扩大一单位警察权所能带来的收益小于所需要的成本时,扩大警察权是没有必要的。公权力没有必要扩张而扩张则会缺乏一种正当性。
三、结语
警察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其与公民权具有对立冲突的一面,但也有统一性和一致性。特别是在现代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下包括警察权在内的国家权力整体上正在或有向服务型权力转型的趋势。现代意义上的警察权属于人民所有,为人民服务是其存在的正当性根据。在规制警察权的问题上我们首先应当寻找一个合适的度。用什么标准来衡量警察权是否过大或过小,什么时候或什么领域应当予以规制,什么时候或领域又需要有所扩张则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就目前的社会情况而言如何有效防范警察职权滥用行为将警察职权的行使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比单纯的限制抽象的警察权更具可行性和实用性。
[注释]
①陈兴良.限权与分权: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警察权[J].行政与法治,2002(9):45.
②彭贵才.论我国警察权行使的法律规则[J].当代法学,2009(4).
[1]陈兴良.限权与分权: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警察权[J].行政与法治,2002(9):45.
[2]彭贵才.论我国警察权行使的法律规则[J].当代法学,2009(4).
*株洲市社科课题研究项目“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实证研究”(ZZSK17119)。
D916
:A
:2095-4379-(2017)27-0032-01
兰照(1983-),男,河南郑州人,吉林大学,法学博士,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法理学;卫文涛(1995-),男,湖北黄石人,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