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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地区毒品治理模式质评

2017-01-27立克阿妞

法制博览 2017年27期
关键词:凉山戒毒彝族

立克阿妞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00

凉山彝族地区毒品治理模式质评

立克阿妞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00

凉山彝族地区由于其独特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社会历史情势形成了积弊已久的毒品问题。由于该地区特殊的自然生态和异质性的社会结构导致了国家权力“衰变”,使得国家力量难以发挥应有的效果。针对这一局限性,以地方性权威主导并积极参与毒品治理的家支模式应运而生。然而,其合法性与有效性均略显不足。因此,需要建立一种具有“通道效应”的社会机制将两种模式进行整合,以期达到良好的毒品治理效果。

毒品治理;国家模式;家支模式;通道效应

一、凉山彝区的社会情势与毒品问题

凉山主要是指包括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及乐山市马边、峨边彝族自治县、金口河等的地区。2016年上半年,四川省累计登记在册吸毒人数16.5万余名,居全国第三。

近年来,全国毒品滥用问题发生新变化,食用海洛因等传统毒品人员比例下降,食用合成毒品人员比例上升,吸毒人群含盖不同年龄段、不同文化程度、各类社会职业群体,其中以青少年为主体的滥用毒品问题突出,吸毒人员低龄化趋势明显。不可忽视的是艾滋病与毒品传播如影随形,截至2016年10月31日,在四川省共报告存在的艾滋病毒感染者和病人92950例中,四川全省183个县(市、区)均有疫情存在,其中凉山彝族自治州占35.5%,居首位,凉山毒品治理形势严峻。

二、毒品治理国家模式:国家权力“衰变”

如前文所及,新中国成立及民主改革以来,中国共产党就在凉山地区建立了各级政权进行直接治理。这种治理方式最大的特点在于打破了数千年来国家权力游离于基层社会组织之外的传统(“王权不下县”),这种政治治理机制的构建就是将法国学者克罗齐埃所谓的“科层制组织”人为地嵌入到了原生的彝族社会结构中。具体而言,这种直接的治理方式呈现出了凉山地区的地方性特征。根据台湾学者刘绍华对凉山彝区所做的医学民族志研究可以发现:当共产党作为一种政治力量进入凉山地区后,同时也将公共服务、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一系列知识、技术与制度带到了这个“陌生”的社会系统中。这些知识、技术与制度的统一体在为彝族民众带来重大利益的同时,也将一种带有区分功能的话语系统“意外”地嵌入到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因此,党政机关及其组成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就采用“先进”“落后”等相互对立的话语策略对民众的行为加以区分,以实现对其日常行为的管理和控制,在这种话语策略治理的基础上,以国家法律、政策以及确保这些政策实施的国家强制力也跟随这种话语策略渗透到了彝族社会中。

毒品治理的国家模式的基本逻辑与此相似。政府管理者、执法者通过对“先进”“落后”两种对立性评价话语的运用,试图让民众对毒品犯罪及其边缘性越轨行为有一种自觉的认识,进而对其进行否定性评价,最终达到远离毒品、根治毒品犯罪的目的。从表面上看,其也应当具有显著的效果,但就实践中的运行效果来看,却很难让人满意。在笔者看来,其原因在于:国家权力在对彝族社会的影响、渗透过程中忽略了其地方性、异质性特征。具体而言,一方面,政府管理者的话语策略不符合彝族普通民众的心理认知,从而使得这种话语策略的作用大打折扣。由于传统原因,彝族民众普遍对毒品有一种错误的“刻板印象”,并不认为其可能带来危害,甚至被视为财富和地位的象征。某些家庭还将毒品作为“待客珍品”奉送贵客吸食。上述事例足以说明,这些异质性认知使得管理者权力话语策略的作用大打折扣。通过单纯的官方宣教也很难在毒品治理方面有所作为。另一方面,彝族地区特殊的潜隐社会结构抑制了国家权力作用的发挥。虽然前文提到新中国成立和民主改革后,彝族地区的社会组织发生了重大变迁,但正是由于这一地区的封闭性以及经济形势的后发性。使得原有的准政权形式——家支仍然保留了相当完整的社会功能。在国家权力的渗透过程中,必然与传统的家支权力发生冲突,使得国家权力在“下沉”的过程中发生衰变,从而对毒品犯罪的治理力不从心。例如,在汉族地区,基层政权与普通民众的联系较强,禁毒“人民战争”的群众基础扎实,因此开展较为顺利。但在彝族地区,普通民众对家支的认可程度远远超过与地方性文化不相适应的政府管理机制。因此,毒品治理的开展可谓举步维艰。

三、毒品治理家支模式:国家权力“缺位”

正是针对毒品治理国家模式的“失灵”,一种依靠彝族社会地方性社会因素——家支、毕摩信仰的新型毒品治理模式应运而生,要想深刻体认这一模式与地方情势的高度契合,就有必要对这些地方性社会因素进行深度剖析。

彝族特有的宗教信仰结构是以家支制度为基础、以祖先崇拜为核心,以毕摩为主导的宗教信仰体系。“家支”,彝语又称“措家”或者“错西”,在过去的彝族奴隶制社会中,没有统一管理凉山彝族地区的政权组织,更没有一套完整的行政官吏制度,有的只是森严的等级制度,按照血缘来划分可以将彝族人民进行划分。兹(土司)、诺伙(黑彝)是统治等级,曲诺(白彝)、阿加(安家娃子)、呷西(锅庄娃子)是被统治等级。家支带有很强的阶级统治色彩,其组织和制度是建立在奴隶制度下等级关系的基础之上的,即使在经过民改和一系列制度革新以后的现在,它狭隘的等级观念和血族观念思想基础仍残存在人们头脑中,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支既执行着政权组织的职能,又是凉山彝族主要的社会组织管理形式,是支撑该社会的重要支柱之一。

家支制度作为深植于凉山彝族地区的一项地方性制度,在民众的生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第一,家支制度是彝族人民的生活准则,涉及范围广。家支制度包罗万象,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家支以其特有的民族习惯法对涉及的具体事务都有具体的规定。第二,凝聚家族力量、增加内部团结。同一家支成员内部信任度极高,每个家支的男儿都要在极小时候熟记自己家支即族谱,通过诵读自己的家支,可以辨别是否是同一支系。家族内部遇到矛盾纠纷都是同进退,相互帮助、扶持。第三,家支制度是彝族人民的灵魂依托。彝族宗教的本质是灵魂,认为灵魂不死。直接表现在对祖先的崇拜。自然人要与灵魂沟通,表达对祖先的崇拜与祈福时则需要中介,也就是彝族宗教神职人员——毕摩(毕摩是传承历史、医药,调解纠纷,规范行为等的宗教文化者)来进行。通过毕摩举行招魂、措毕等宗教活动,加深家支家族的认同感,巩固家支制度,而宗教也得以深入人心,两者相互依存,共同升华。因此,凉山家支制度的稳定与发展离不开毕摩宗教。

家支戒毒,通过召开家支大会,反复重申吸毒对于整个家支整个民族的危害性,引起族人的愤恨、坚定吸毒人员的戒毒信心,举行的宗教仪式(毕,也就是通俗的祭祖),用浓厚的、庄严的宗教感约束吸毒人员,其本质体现的就是彝族习惯法的约束力,民族习惯法是少数民族及其聚集地地区约定的一种民族性、区域性的行为规范,不具有国家法的强制性。通过家族舆论、家支大会以及传统民族习惯心理,对戒毒者进行善恶判断,让其自身认识到吸毒的危害性以及罪恶性,让其从内心深处自省。家支戒毒可以帮助彝族同胞正确认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明确自己的责任与义务,善辨是非,同时通过戒毒人员的案例震慑整个民族的内心,让大家更近距离的认识到毒品的危害。教育彝族同胞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家支模式虽然因契合当地的社会文化结构而具有相对合理性。但结合实践中反映出的问题,不难发现其不足之处。一言以蔽之,国家权力的缺位使得家支模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均显不足。具体而言,一些地方推行的“家支禁毒队”“村民禁毒队”等民间自发的毒品治理组织可能有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范之虞。因为,这些民间“禁毒队”常常采用捆绑、拘禁等身体强制措施对吸毒、贩毒人员进行控制,这在没有国家授权的情况下显然有违《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虽然《刑事诉讼法》的“扭送”条款特别规定了公民的准强制措施权,但其适用条件却受到了严格限制,而且也无法对吸毒人员适用。另外,这些禁毒组织往往得不到国家人力、财力、物力的有效支持,很多依托家支、村社建立起来的民间禁毒组织由于经济紧张最终纷纷凋敝。

四、结语:“通道效应”:两种模式之整合

如前文所及,由于国家毒品治理模式和家支毒品治理模式都有其固有缺陷,因此,需要以家支权力为“通道”,将其运行的有效性与国家权力的合法性相结合,将家支权力通过一种合法化的权力策略整合到国家权力中,国家权力则应当乘“家支权力”的有效性“便车”渗透到彝族社会的深层结构中。具体而言,需要国家机关对家支戒毒进行指导、规范,吸引更多家支加入扩大家族戒毒的影响力,甚至可以探索赋予家支性的禁毒组织以准执法权。

例如,自小凉山宁蒗县的做法取得较高的戒毒成功率之后,开始在凉山普及开来。2015年12月17日,越西县城关片区各乡(镇)在县文化广场集中开展家支毒品治理防艾大会。大会号召不断巩固拓展“支部+协会+家支”毒品治理模式,鼓励家支内部管理,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参与毒品治理防艾工作,筑牢毒品治理防艾的人民防线等等。这种范型的成功,根本原因就在于将国家模式的合法性与家支模式的有效性结合起来,使得经过整合的毒品治理的力量更加强大,治理效果也得到优化。

最后需要指出,凉山州有着其独特的历史传统和民族特性,以及与现实的文化教育水平,经济、政治发展状况等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毒品问题一直同经济的发展勾连在一起,要想巩固戒毒效果,加强当地经济建设迫在眉睫。

[1]刘绍华.我的凉山兄弟[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5:147-179.

[2]丁木乃.凉山彝族宗教在家支戒毒方面的功能[J].青春岁月,2014:244-245.

[3]吴宗宪,张晓辉.中国民族法学(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64.

[4]唐伟.当前凉山州毒品犯罪的原因、特点及对策[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4).

D92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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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7-0060-02

立克阿妞,女,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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