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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交让座”引发的法律思考

2017-01-26

法制博览 2017年9期
关键词:公交法治道德

吴 浩

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 610207



由“公交让座”引发的法律思考

吴 浩

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 610207

公交让座作为一种日常生活行为在近年来却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有人认为公交强制让座构成了道德绑架,就这一问题社会各界进行了热烈讨论。有些地方甚至就公交让座问题进行立法,这又涉及到道德与法律的冲突。本文试图通过对道德绑架进行理论分析并从法律层面进行简单的思考。

公交让座;道德绑架;冲突;建议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也普遍加快,但是一系列关于公交让座的报道却引发了人们的思考。一些人认为公交上让不让座是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强制让座就是一种道德的绑架。甚至于多个地方出台或准备出台相应法规或条例,因此,我们必须对道德绑架进行分析,才能在法律层面提出建议或意见。

一、道德绑架的定义和特征

对于道德绑架这个比较新的名词,目前学术界还没有一个相对权威的定义。杜振吉、孟凡平和覃青必等人对于“道德绑架”均作出了定义。笔者参照各位学者的观点对于道德绑架做了一个粗浅的定义,即道德绑架就是人们对于一件事情都有一个自己所认定的道德标准,试图左右舆论导向给当事人施加压力从而对他人的选择横加干涉的一种行为。这里的道德绑架具有如下特征:

(一)道德性。道德绑架具有道德性,其是指道德绑架一般是以道德作为借口进行的,他们会提出相应的道德标准,这个标准这个标准可能是社会公认的获得大多数人普遍认可的标准,也可能是一种圣人的少数人才能做到的标准,而且是依据这个所谓的标准要求被绑架人。

(二)舆论导向性。许多行为在成为道德绑架行为之前,其实只是一种很普通的个人行为,后来由于新闻媒体的介入,加上现在网络的发达才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后来就演变成了我们所说的道德绑架。

(三)软强制性。软强制性是指道德绑架中的绑架不是像法律范畴中的绑架那样是通过直接的暴力、胁迫等方法,而是通过运用新闻媒体和网络等,制造社会舆论,从而对受害人的心理和名誉造成一定的威胁的行为。

二、道德绑架的原因

(一)弱势群体的客观存在。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对不完善,有人确实存在相应困难却又不能得到很好地帮助,其中有些人就会采取比较极端的方式寻求有能力之人帮助。对于他们的求助,那些有能力帮助的人就陷入了一种有关道德选择的境地,这就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道德绑架现象的出现。

(二)舆论的非客观导向。有些新闻媒体为了扩大知名度,对于许多事件都会进行无节制的炒作,甚至带上了不客观的倾向,这样就会对人们产生一定程度的诱导,从而推动了道德绑架现象的产生。

(三)人们的非理性心态。在社会生活中,许多人对于道德选择亦或是道德评价,其实没有自己理性的的判断,而具有明显的从众心理。这种非理性的从众心理无疑是非常可怕的,它使得许多人失去了判断是非善恶的能力,从而导致很容易群情激愤,造成道德绑架的现象。

三、道德绑架行为对法治建设的危害

尊老爱幼、礼让谦恭是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公交车让座是给老弱病残孕等弱势群体让座是一种我们应该遵循的优良传统,需要我们予以发扬。但是道德和法律毕竟是两个层面并且有时候会存在冲突的东西,将公交让座问题立法并赋予营运人员拒载拒绝让座者的权力显然是存在问题的。我国当前正处于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时期,法治社会需要美德,但是更需要法律。不能强制要求他人让渡自己的合法权利,要尊重他人的自由选择权。动辄就将公交让座问题上升到道德的高度,其实对于法治的建设是十分不利的。梁治平先生曾说:“过分地强调道德的重要性,而把它变得如同法律一样威严,不可侵犯,其结果是取消了道德,磨灭了人们的道德意识,把所谓德行变得徒具虚名。”由此也可看出,道德绑架着实无益于国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相反,可能助长人们漠视法律的心理。这对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是极为不利的。

四、对于道德绑架行为的法律建议

首先要从法律上对道德绑架行为予以明晰,侵犯人身权、名誉权情节较轻的需予以道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予以严惩,以切实树立其法律的权威;其次,参考国外相关立法规定,对于占用老弱病残孕特殊座位并拒绝让出者也须制定法律予以惩罚,让大家遵守法律的同时自觉养成关心弱势群体的道德习惯;要做好普法宣传工作,提高大家的权利保护意识,遇到道德绑架的行为不能忍气吞声,要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明确道德和法律的界限,不能用道德代替法律,也不能用法律代替道德,要明确二者之间的区别,才能更好的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

[1]杜振吉,孟凡平.道德绑架现象论析[J].学术研究,2016(3).

[2]覃青必.道德绑架内涵探析[J].江苏社会科学,2013(5).

D

A

2095-4379-(2017)09-0279-01

吴浩(1988-),男,河南信阳人,四川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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