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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文化中法理逻辑的构造
——以数学文化对法律文化的影响为视角进行规范化探究

2017-01-26杨月琪

法制博览 2017年9期
关键词:数理逻辑法理法学

杨月琪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00



数学文化中法理逻辑的构造
——以数学文化对法律文化的影响为视角进行规范化探究

杨月琪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00

数学文化在法理逻辑构造的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数学文化对法律文化有着巨大的影响,本文从原因和内容两个视角分别展开论述。与此同时,许多法律原则,尤其是在西方法律文化中,都能够发现其中蕴含的数学理念,如公理性精神、确实性和简单性。公理法是数学文化与法律文化结合的产物。在法理逻辑抽象化构造的过程中,本文以数学文化为基准语境,以数学文化对法理逻辑的影响为基本视角进行规范化探究。

数学文化;法理逻辑;公理化方法;规范化

一、引言

数学,是一门纯粹的自然科学,对其研究的越深,所考虑问题便越抽象,思维逻辑也越来越严密;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其原理是抽象的,但是它不论是作为一门统治之学也好,还是人民之学也罢,其宗旨都是应用于社会之中,它不能仅仅停留于理论层面,而是要深入到社会实践中,应用到生活中的具体问题之中,从而真正入世地发挥效用。或许这是数学与法学的最本质的差别,但是,换个角度,它们又是彼此联系的,无论是法学还是数学,它们都追求过程的逻辑性与结果的公正性。从法律的视角进行解读,在广义的司法的过程中,我们会发现其中蕴含的数理逻辑,原来法律的理性化在一定程度上来源于理性的数学化。

二、数学何以对法律文化产生影响

(一)从数学的特点进行解释

1.抽象性

数学是一门具有高度抽象性的学科,它所研究的对象都是从生活中抽象提取出来的数,因此数学具有一种宏观的指导性,它不屑于直接处理生活中的小问题,它所追求的是高度的理性;而法学虽然是要处理生活中细小的问题的,但是任何一部法典其本质上都是一个逻辑体系,我们不能把一部法典或是法律看成仅仅是一些法律条文机械地组成的,实际上,它们都是有生命的,在法律条文的背后是存在一个法理逻辑的,正是这个法理逻辑使得整个法律体系得以完善,它与数学一样具有一种高屋建瓴的宏观指导性。

2.确定性

数学是抽象的,但它的运行不是没有逻辑的,它的这种逻辑性,这种确定性,源自于它的基本原则——演绎推理。演绎推理,简而言之,就是三段论模式,这种模式要求的是过程的严密性与结果的可解释性,它不因语言的障碍而受到阻碍,它的运算的每一步都是有一定根据的,从已知推到未知,往往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过程,而是要经历一番波折,给出的前提往往也不是结论的直接来源,结论的得出需要通过一步一步有逻辑的运算来实现,换句话说,数理逻辑是需要通过自己的发现不断创造条件的,自己为自己铺路,从而到达真理的彼岸,这就是数理逻辑的演化思路。与此相对应,法理逻辑何尝不是如此呢?在司法运作的过程中,处处充满逻辑,处处充满推论,尤其在证据法中表现得更为明显,司法运行遵循严格的程序,体现了数理逻辑的魅力,同样,司法是追求结果的确定与公正的,所以必须保证程序的严密与公开。

(二)从数学之独有的认识功能进行解释

1.数学是一种重要的思维工具

数学的思维方法是独特的,具体体现在这门学科的特点上(上面已有所论述),这种逻辑严密性、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丰富的直觉、想象及幻想等特征,是司法运行所必不可少的条件,准确地说,是公正的司法运行所必不可少的条件。这些特点抽象出来就是“公理化方法”,在何柏生教授看来,早在自然法盛行时期,这种公理性方法就已经蕴含于法学领域了。

2.数学是一种重要的科学语言

“数学是一种重要的符号语言,数是人类知识的基本功能之一,是伟大的客观化过程中的一个必要步骤。在数的领域,形成的是由一种内在的逻辑原则而形成的限制。”法学同样如此,也是一个系统化、规范化的逻辑体系,从某种程度上法理逻辑是汲取了数理逻辑的精髓的,毕竟原始的法律并没有一个公正的逻辑存在,法律作为一门社会科学是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而社会的变化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自然科学的推动,进一步,每一门自然科学几乎都难以摆脱数学的影子,追根溯源,我们会发现,法理逻辑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数理逻辑的贡献。

三、从数学对法律文化影响的内容层面进行解释

纵观历史长河,数学在三个时期影响较大,分别是古希腊时期、文艺复兴至十九世纪初,还有二十世纪。先贤们在伟大的不可抗拒的自然面前通过数学这一工具不断认识自然、不断揭下大自然的神秘面纱。综上,我们会惊奇地发现,数理思维贯穿于历史发展的始终,它在一定程度上正象征着文明。从司法层面考察,正是数学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使得法学的数学化不断增强,从而使法学更加的科学化。无论从哪个角度看,数理思维与法理思维之间的这种良性互动都注定是长期的,理性的数学化对法律的理性化的作用都是十分巨大的。

[1][美]本杰明·卡多佐著,苏力译.司法过程的性质[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101.

[2]何柏生(1964-),男,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科学>编辑部编审.研究专长:理论法学.代表专著:<数学精神与法律文化>;代表论文:<理性的数学化与法律的理性化>、<法律与作为西方理性精神核心的数学理性>.

[3]何柏生.数学对法律文化的影响[J].法律科学,2000(6)(总第106期):6.

[4]何柏生.数学对法律文化的影响[J].法律科学,2000(6)(总第106期):16.

G

A

2095-4379-(2017)09-0275-01

杨月琪(1996-),女,汉族,湖北荆门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本科,研究方向:政府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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