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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用跨界淡水资源应承担的国际义务

2017-01-26

法制博览 2017年9期
关键词:乌拉圭水道淡水

张 萌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1130



国家利用跨界淡水资源应承担的国际义务

张 萌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1130

随着人类发展的进程逐步加快,地球上,可利用的淡水资源的越来越少,一些国家开始开发跨界含水层水资源。然而,国际上对于跨界淡水资源保护公约仍不够完善,造成跨界水资源的不公平利用和不可再生资源的破坏。本文旨在通过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当前国际上已生效的条约公约评析国家在利用跨界淡水资源时应承担的国际义务。

跨界淡水资源;国际义务;习惯法

随着淡水资源的日益紧缺以及国家对水资源不当利用造成污染,各国对水资源开发日益加重。此时,跨界含水层及其中的淡水资源成为其所在地区间争夺的对象。

1986年,国际法协会根据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有关水资源利用的软法文件——《赫尔辛基规则》,制订出了《关于国际地下水的汉城规则》;1989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通过了《地下水章程》,3年后,通过了《跨境水道与国际湖泊保护和利用公约》(也称《赫尔辛基公约》);1997年,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简称《水道法公约》),于2014年8月17日生效;2002年,国际法委员会进行对“跨界地下水”的专题研究,并于2006年审议跨界含水层法修订案文;联合国大会分别于2008年、2011年和2013年通过《跨界含水层法条款草案》(简称《草案》)的决议。

以上规则、条约、公约以及决议通过的草案,大大小小都确认了水资源利用的原则以及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然而,国家间利用跨界淡水资源时,其应承担的国际义务应该有国际公法、习惯法的确认或者该国签署相关条约中确认的义务。

国家在利用跨界淡水资源时,首先应承担公平合理利用义务,是国际环境法中最基本的原则,怎么合理利用跨界水资源也是各国在签订条约时最核心的内容。《草案》中规定,在使用跨界含水层时,要充分考虑各含水层国依赖的含水层比重和人口、含水层系统的开发养护、含水层的相关特性,如是否为补给含水层、排泄区、抗压含水层或者为不抗压含水层。

其次,不造成重大损害是国家在利用跨界水资源的重要义务。跨界淡水资源是国家间的共有资源,不为一国绝对占有。跨界淡水资源至少关系到两个国家的资源利用,对于地下含水层的开发必不可免将会对共同含水层国造成不良影响。众所周知,淡水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水资源一旦枯竭,造成的后果是毁灭性的。如何采取措施避免其他含水层国或排泄区所在国产生重大损害,是含水层国在利用其淡水资源时不得不考虑的因素。

共同合作义务,含水层国应在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可持续发展和善意的基础上合作,使跨界淡水资源得到公平合理的可持续利用,各国之间应设立联合机制,保护生态环境。近十多年来,我国与周边国家签署双边条约,如中国与蒙古《关于保护和利用边界水协定》、中国和俄罗斯《关于合理利用和保护跨界水协定》等。虽然以上双边协定并没有建立有效的国际水道管理机制,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跨界含水层国的合作。

环境评价义务和事先通知义务,是指含水层国对本国领土内的地下水资源开发应先做出环境评价并事先通知其他含水层国,目前来说,该项义务争议较大。《水道法公约》明确规定了若计划采取可能对其他水道国造成不利影响,水道国在计划予以执行之前有通知其他水道国的义务,公约中还明确规定了通知期限、答复期限以及未通知的程序和紧急情况的采取措施。但该公约只对34个签约国有约束效力,是否能成为习惯法用以约束水道国呢?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国际习惯,作为接受为法律(Accepted as law)并有一般惯例的证据(general practice)。2010年4月,国际法院对“乌拉圭河纸浆厂案”做出裁决:在程序义务上,乌拉圭的行为已违反《乌拉圭河规约》规定的应事先通知乌拉圭河联合管理委员会(CARU)及阿根廷的程序义务;在实体义务上,乌拉圭基于《乌拉圭河规约》保护乌拉圭河及周边环境的义务,应在许可纸浆厂建造及营运前进行环评,未构成环评实体义务的违反。国际法院的裁决是对事先通知义务和环境评价义务的确认,即“general practice”。至于该义务是否被大多数会国家接受为法律,《水道法公约》的34个签约国,在数量上可能无法代表国际上200多个国家。还需看跨界含水层国之间签署的条约以及含水层国本国法律中有无对该项义务的明确规定。我国在2015年新修《环境保护法》中,也对环境评价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推动了环境保护法治建设。

以上义务,也只是不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公约、草案中规定的框架型义务,跨界含水层国之间如何合作、公平利用水资源仍需各国的努力和联合国国际法协会的推动。

[1]孔令杰.<联合国跨界含水层法条款草案>的最终形式问题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2(11).

[2]赵洲.跨界含水层法条款草案的治理价值与作用[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

[3]那力.“乌拉圭河纸浆厂案”判决在环境法上的意义[J].法学,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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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萌(1996-),女,汉族,新疆伊宁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2014级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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