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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车模式下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2017-01-26张志敏

法制博览 2017年9期
关键词:专车网约劳务

张志敏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2



论专车模式下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张志敏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2

专车模式下,网络约车平台、司机、汽车租赁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四方协议,由于追责机制尚未建立,乘客的权益难以保障。应综合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之规定,厘清各方的法律地位和行为性质,确定各主体的责任承担。

专车;交通事故;法律责任

一、专车的运行模式

网络平台提供的网约车服务一般包括出租车、快车、顺风车、专车等模式。

由于营运出租车属行政许可事项,网络平台不具备出租车营运资质,自身不提供车辆和驾驶员,而采用“车辆租赁+司机代驾”的服务模式。车辆为汽车租赁公司或私家车主所有挂靠至汽车租赁公司名下,司机由劳务公司派遣,乘客通过平台发出用车订单,租赁公司和劳务公司合作完成对乘客的运输服务。乘客将车费付至网络平台,网络平台与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之间依据内部协议对收益进行分配。此种模式下,网络平台参与车辆的实际运营,通过“四方协议”获取一定比例的利润。①

网约车平台在专车模式下的行为是居间服务,但非传统居间行为。平台的信息撮合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是一种居间行为。司法实践中,法院也认定网约车平台的服务本质上是“为客户提供运输信息和运输经纪服务”。但专车模式下平台并非简单的居间媒介,其交易的价格、方式、信息、违约责任等由平台公司单方决定,超越了传统居间服务的本质。

二、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承担

将机动车开到道路上高速行驶给社会带来了难以控制的危险。②虽然提供专车运营服务对经营车辆性能和驾驶员技能要求较高,③但专车模式下道路交通事故的出现仍不可避免。应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等规定,确定各方责任归属。

(一)各方主体的归责

1.承保机动车商业险保险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

专车在运营中往往投有商业保险,如车上人员责任险和平台司乘意外综合险。只要合同中约定的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保险人即负有赔偿保险金的无过错责任。

2.专车平台承担过错责任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之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无过错需承担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即在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信息时,对消费者承担责任,但赔偿后可向服务者追偿;在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与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④

3.汽车租赁公司承担过错责任

汽车租赁公司为出租车辆的所有人,丧失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权,不能直接避免机动车事故危险的发生,只有在过错导致损害发生情形下才应承担赔偿责任。

4.劳务派遣公司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

劳务派遣公司与驾驶员之间为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或雇主应承担替代责任。

5.司机承担过错责任

依据“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的二元理论,司机是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的双重归属者,应对其过错驾驶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劳务派遣公司为司机承担了替代责任,可在司机有过错时,向司机追偿。

(二)责任承担方式

首先,由承保对方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范围是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因此乘客作为车上人员无法得到本车这两种保险的赔偿。但若专车与另一机动车发生事故,则可要求对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

其次,属于专车一方责任的,应由劳务派遣公司、司机、汽车租赁公司和专车平台在有过错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民法过错责任承担的角度,以及从法律的公平合理角度看,网络平台、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服务公司以及司机,都是向乘客提供专车服务的一方,而且都从中获得直接的经济收益,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内部约定或依各自的过错程度和收益分配比例承担按份责任。

综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网约车平台在无过错时如果不能提供服务提供者的有效信息,才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有过错时承担连带责任。网约车无过错时,不应承担责任,对消费者赔偿后可向服务提供者全部追偿。虽然网约车在专车运行中获取利益,但这种获取报酬的权利与其提供信息撮合的义务是对等的,并且网约车平台的行为与事故发生无任何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但如果网约车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因在于网约车平台是信息的提供者,要求各方实名登记,有义务为乘客求偿提供便利,若不能提供应对乘客赔偿承担责任事后再行追偿。连带责任是一种政策考量和利益衡量的工具,特征为所有责任人对外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内部可互相追偿,目的在于保障被侵权人的权利救济。连带责任的适用应当慎重,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前提,否则可能加重非真正责任人的责任。因此,网约车平台应在无过错时有条件地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有过错时承担连带责任。

[ 注 释 ]

①周婷.论滴滴打车平台的法律责任[D].南京大学法律硕士论文,2016.

②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9:462.

③<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④杨立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服务的损害赔偿责任及规则[J].法学论坛,2016,1(1).

D

A

2095-4379-(2017)09-0268-01

张志敏(1997-),女,汉族,河南平顶山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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