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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置难点及其防治化解

2017-01-26李剑文

法制博览 2017年9期
关键词:群体性损害赔偿交通事故

李剑文

云南行政学院,云南 昆明 650000



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置难点及其防治化解

李剑文

云南行政学院,云南 昆明 650000

道路交通事故作为一个当事各方利益冲突的引爆点,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对处置中面临的难点进行有效的防治和化解具有重要意义。

道路交通事故;群体性事件;难点防治

一、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置难点

近年随着汽车保有量和高速公路井喷式增长,道路交通事故也呈现出几何级增长态势,因此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所造成的影响越来越突出。目前由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主要面临以下困难:

(一)社会矛盾纠纷协调解决机制不健全

我国目前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过程中,交通、公安、法院、医院、车属单位等各部门间往往彼此独立,各自为政,在化解道路交通事故群体性事件中因立场不同抉择也有所差异,如国家赔偿金额有统一计算标准,但有人通过“闹”得到了超出标准的赔偿,尝到了甜头后利益受损者争相效仿,由此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政府组织在社会管理方面的不到位

主要表现在政府组织(交警,法院等)将主要资源配置和精力主要用于司法机关和正式的诉讼程序,对其他矛盾纠纷解决方式的制度建设重视不足,如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前的预防,事中的协调平息,使得其他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式的能力有限,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不够

人民调解具有民间亲合力,在化解矛盾纠纷特别是协调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方面,优势明显,有益于矛盾的处理及和谐社会的构建。然而,目前我国人民调解的能力还有待提高,虽然交警和法院都设置了调解室,但通过人民调解能化解矛盾冲突的成功案例较少,其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局限性表现为缺乏独立性、社会公信度不足及覆盖面比较窄。

(四)通过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具有单一性

目前我国化解矛盾纠纷的途径主要通过单一化的诉讼方式,导致诉讼案件数量激增使法院不堪重负,久报不审、久审不决、久拖不执、积案率居高不下以及审判质量下降等问题屡见不鲜。由司法案件进展缓慢引发的大量社会矛盾频发,致使法院的公信力受到很大的挑战。

二、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防治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联合行动机制共同化解矛盾

加强对事故损害赔偿的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动员当事人各方坐下来冷静协商,促成各方依据事实和法规尽快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不让矛盾纠纷扩大激化。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机制,交警部门应与保险公司、定损维修等单位,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和保险理赔服务机构,在扩大协商适用范围的同时简化事故处理程序。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协调好财政、卫生、保险公司等部门,并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建立重大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减轻当事人的压力负担。

(二)公平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目前,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给部分群众形成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观念。交通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关键点是责任认定和善后赔偿纠纷。归根到底,各方当事人都容易站在各自的角度,都想获得有利于自己的经济利益。在解决矛盾中,政府部门一定要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绳,不偏袒任何一方,做到以理服人,依法断事。

(三)提高交警处置事故的能力

要提高交警的综合素质,使广大交警做到事故处置工作得心应手,事故处理依据准确运用。办案交警应主动向当事人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通报交通事故形成的事实原因、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各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公开损害赔偿标准及项目,教育各方当事人依法按程序处理,为各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努力做到接收处警速度显著加快,反应能力明显增强,办案质量不断提升。

(四)构建多元化社会矛盾协调化解机制

建立有关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既充分发挥社会管理部门专业特长,又及时互通信息,共同化解矛盾纠纷;要建立利益诉求机制,畅通诉求渠道,有效解决问题。要建立矛盾纠纷预警机制,监控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的动向,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化解。要建立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化解非常状态下的矛盾纠纷,不让矛盾纠纷扩散。

(五)尽快出台统一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规

事件各方利益的协调最终要靠法律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与一般民事侵权案件各有不同,建议在国家层面制定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事故认定、归责原则、责任主体、构成要件、过失相抵、赔偿程序、标准范围等作出统一规定,加强行业从业人员和基层管理部门的实际操作性,从而减少矛盾与纠纷,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和蔓延。

[1]卢慧俏.侵权行为责任归责原则的经济学分析[D].浙江大学,2006.

[2]简乐伟.论社会管理创新多元矛盾化解机制[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2(1):1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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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A

2095-4379-(2017)09-0262-01

李剑文(1972-),男,云南剑川人,法学硕士,云南行政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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