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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2017-01-26佘彬海

法制博览 2017年9期
关键词:民事责任安全法机动车

佘彬海

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新疆 石河子 832000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佘彬海

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新疆 石河子 832000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机动车数量开始成倍增加,随之而引发的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也伴随而来。然而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中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问题的规定并不明确,还存在着诸多不足。因此,本文就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制度缺陷作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的相关策略。以期为今后的立法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完善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包括: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三种。依照这三种责任类型又衍生出三种不同的归责原则,具体分为:

(一)无过错责任

因为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如果因为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责任赔偿将由保险公司予以承担。

(二)过错责任

因为机动车双方引发的交通事故,在责任的赔偿和承担方面,一方有错的,由过错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及赔偿,若是双方均有过错的,则按双方各自过错比例来分担责任。

(三)过错推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引发的交通事故里,非机动车驾驶者与行人并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给予赔偿,若非机动车或行人有过错的,当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承担;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机动车仅需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赔偿;若是由非机动车或行人故意引发的交通事故,则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二、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的缺陷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缺乏系统的规定

在我国现代法律中,法律部门通常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作出了较为明确的划分,但是在《民法通则》里有关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条文解释太过简单,针对性不强,而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说来只是一部行政法,却把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都包含其中,对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阐述并不清晰,缺乏系统明确的责任划分规定。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缺乏明确的承担标准

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各方的安全和健康权利都作出了有关的规定,例如为了保障行人权益,法律规定了即使机动车一方并无过错也要承担10%限额内的经济赔偿。但是在现行的法律中对于机动车应该承担的经济赔偿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参照和划分依据,这给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处理侵权责任问题造成了一定的难度。

(三)“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制欠缺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如今校园、小区和乡间道路等

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地方也开始成为交通事故的重灾区。对于这些在法律层面上不被称作道路的“非道路”地段,交通事故一旦发生,在法律上却没有相应的机制来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在处理交通事故侵权责任问题时也没有合适的参考依据和解决办法,这让“非道路”交通事故在处理上困难不断。

三、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策略

(一)明确法律中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划分

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划分不清,《民法通则》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规定不全面,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划分情况太过混乱,在事故处理过程中障碍重重。因此,想要完善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首先应该在法律中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划分,将相应的民事责任编入侵权行为法规中,将行政责任编入行政法规中,将刑事责任编入刑法之中。

(二)明确机动车侵权责任的承担标准

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引发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将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法律所规定的10%是最高限度的责任赔偿额,但是在通常的司法实践中机动车一方都是以最高额度来进行赔偿的,这是极不合理的。因此,我国在立法方面应该在规定了最高限额的基础上,依据交通事故中情节的严重性来对机动车一方侵权责任的承担标准进行具体的划分,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过错程度充分考虑其中。应该依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的责任赔偿,并且允许事故双方对于责任赔偿数额不服的可进行相应的申诉。

(三)规范“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机制

目前,我国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方面的法律规定还未形成,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可循也没有相应的管理机构,造成“非道路”交通事故隐患重大亟待解决。因此,我国应该尽快规范“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机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条款建立相应的事故纠纷处理机构,让事故发生需要处理时能够有法可依有地说理。

[1]林鹏.<侵权责任法>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问题初探[J].司法改革论评,2012(00).

[2]程啸.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研究[J].法学研究,2006(04).

[3]王利民,刘娇.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6).

D

A

2095-4379-(2017)09-0255-01

佘彬海(1994-),男,汉族,湖南邵东人,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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