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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复杂刑事案件分析

2017-01-26陶必霞

法制博览 2017年9期
关键词:肇事罪一审量刑

陶必霞

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 610207



两个复杂刑事案件分析

陶必霞

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 610207

现实生活中,案件复杂多样,本文通过两个复杂且具有一定典型意义的案件,试图展示案件复杂多样性。

交通肇事;上诉不加刑;刑法

案例一:A夜间驾驶汽车在国道上将正在过马路的行人撞伤倒地,当场并未死亡,被害人受伤当时的伤情已无法查清,A撞人后即靠边停车,将车停靠在路边后即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在A拨打电话的过程中,B驾驶汽车经过案发路段,将被A撞伤倒地的被害人碾压致死。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第一次碰撞中,A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无责任;第二次碰撞中,B负事故主要责任,A负次要责任,被害人无责任。

关于本案的处理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A不构成犯罪,因为在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标准是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无力赔偿金额达30万元以上的。而本案,A虽然对第一次碰撞负主要责任,但是当时被害人并没有死亡;第二次碰撞中,A又只负次要责任,因而,无法以交通肇事罪追究A的刑事责任。B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B在第二次碰撞中负主要责任,并实际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A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在本案中,A先将被害人撞到在地,导致被害人躺在车流量大的道路中间无法离开,A即负有救助被害人的义务,这也可以认为是A的先前行为引发的义务,而A却疏于保护现场、救助被害人进而导致被害人被其他车辆撞击死亡。且A撞到被害人致使被害人躺在车流量大的道路上无法离开,进而被撞身亡,A的先前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仍具有因果关系,因此,A的行为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B则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与第一种意见相同。

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比较合理。先前的撞人行为虽然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被告人A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承担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的义务,然而,A因为拨打电话而疏于履行该义务,导致被害人被后车撞击死亡,且,因为事故发生在车流量非常大的国道上,被害人被后车撞击并不异常出现,所以被害人的死亡与A的先前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A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例二:甲、乙、丙三人因犯抢劫罪,被一审法院分别判处4年、3年、2年,其中,一审法院认定甲系本案主犯,乙、丙系本案从犯,丙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审宣判后,甲、乙未上诉,丙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一审程序审判组织不合法为由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取消了对丙构成自首的认定。经查明,丙确实不符合构成自首的条件。一审法院分别判处甲、乙、丙三人有期徒刑4年、3年、3年。被告人丙仍不服,提起上诉。整个案件过程中,检察院未提起抗诉。现案件上诉至原二审法院。

关于本案的处理,二审法院曾存在较大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继续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因为一审法院第二次一审中,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没有新的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加重了被告人丙的刑罚,是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应当发回重审。

第二种意见认为,二审法院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可以取消对被告人丙的自首认定,但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仍应维持对其2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待本案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审法院再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再审可以在取消被告人丙的自首认定的基础上,将被告人丙的量刑改为3年有期徒刑。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无需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因为本案被告人丙的自首情节虽然被取消认定,但是丙却系本案从犯,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可以直接将丙的量刑改回2年有期徒刑。

关于本案,在讨论前,有必要对“上诉不加刑”原则与二审的关系加以说明。

上诉不加刑,是指二审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上诉不加刑的内涵十分丰富,若只有被告一方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本案的难点在于,若被告人丙不存在从犯的情节,二审法院只有按照第二种意见处理,在判决作出并且生效后,再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好在本案中被告人丙具有从犯这一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给二审法院留有自由裁量权。

[1]金泽刚.发回重审与上诉不加刑关系论[J].法律科学,2003(3).

[2]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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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09-0252-01

陶必霞(1992-),男,汉族,江西上饶人,四川大学,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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