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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在竞争法中的实际应用

2017-01-26蔡卓衡

法制博览 2017年9期
关键词:卡特尔西南政法大学竞争法

蔡卓衡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 401120



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在竞争法中的实际应用

蔡卓衡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 401120

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在竞争法中的实际应用表现为:影响立法的目的;决定法律的内容重点;决定法律所选择的调整方式;决定法律所选择的保护对象。

公平竞争;自由竞争;竞争法

自由和公平是市场竞争的两个维度,也是两个基本价值。自由竞争,在充分发挥市场“看不见手”的作用下,通过价格和供求关系变化以期实现资源最佳配置和充分就业。公平竞争,通过政府“看得见”手的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调控(市场规制、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以期平衡市场调节失灵,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实质的公平竞争。在中国,不管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反垄断法》都有保护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的作用。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也直接影响了竞争法的立法。

一、影响立法的目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统称为竞争法,一些地区把这两部法律合并立法,例如台湾1991年颁布的《公平交易法》,这首先是因为二者都是保护市场竞争秩序,都是为了促进市场良好竞争,有着相似的法律理念,即都是禁止企业以不合理的手段谋取利益,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但也有明显地区分这两部法律的国家例如德国、日本。分立两部法律的重要因素是对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以及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作了明确的区分。不同的情形适用于不同的法律。反垄断法追求的价值理念是自由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追求的价值理念是公平竞争。反垄断法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防止市场形成排除竞争的局面;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关注的是企业间的竞争是否正当,以期制止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法关注于保护竞争的程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关注于保持竞争的质量。反垄断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针对的是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的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针对的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行业信用的不正当行为,例如混淆行为,倾销行为,窃取商业秘密等。简而言之,反限制竞争法关注经营者有竞争权利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关注经营者之间的竞争行为是否正当。

二、决定法律的内容重点

除了目的不同,两者还在内容上存在差别。反垄断法规制的行为重点在反对垄断协议,即垄断协议。但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二条有规定到: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在自由的市场经济中,经营者作为平等的主体应当享有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经营者与谁订立,订立的内容如何,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都应不受限制。反垄断法却禁止平等自由的经营者之间订立有关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者的垄断合同。这与以合同自由为原则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相距甚远。

除此之外,世界上不少国家针对背叛垄断联盟的行为设立了了奖励制度,例如参加卡特尔的企业若向政府自首其卡特尔行为或者告发其他企业的存在卡特尔行为,政府将会对它们予以减免罚款金额的奖励。然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这明显同以“诚实信用”为帝王条款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左。

并且,在反垄断法中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依据的是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财力和技术条件,也就是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体仅限于大企业,中小企业不在此范围内。这又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平等原则相违背。

正是由于反垄断法追求的价值理念是自由竞争而反不正当竞争法追求的价值理念是公平竞争的不同,在限制竞争的过程中,很有可能侵犯公平竞争;而在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过程中,很可能侵犯自由竞争。

三、决定法律所选择的调整方式

两者在调整方式上也不相同。反不正当竞争的调整方式在不少国家多为传统民法方式,因为不正当竞争可视为一种特别侵权行为,主要侵犯的是私人利益,所以多用私人诉讼等民事救济方式。其法律后果是停止违法行为,损害赔偿。而反限制竞争法由于涉及调整整个市场的竞争关系,为公法,则需要多由专门国家机构和专门程序进行调整,例如德国的卡特尔局,美国的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等。

四、决定法律所选择的保护对象

两者在保护对象上不同。首先,在保护经营者上,反限制竞争法保证竞争者都有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保障其能受到市场竞争的压力。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保障经营者之间不会出现不公平的竞争行为。其次,在保护消费者上,反限制竞争法不同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现在消费者选择商品的自由和自主交易的权利。

当然,因为经济的复杂性,有时这两者很难被绝对区分。例如,反限制竞争法中也会使用“不合理”、“不公平”的词语,例如中国反垄断法中“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这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也可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两部法律在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方面都起着补充性作用。这与自由竞争、公平竞争均是以保护市场竞争、进行有效资源配置为目的,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1]王晓晔.反垄断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王晓晔.重要的补充——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相邻法的关系[J].国际贸易,2004(7).

[3]张世明,胡洁.发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论[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15(3).

D

A

2095-4379-(2017)09-0246-01

蔡卓衡(1996-),女,回族,北京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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