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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制度对维持交易合理运行的经济价值

2017-01-26陈龙宁王奎国

法制博览 2017年9期
关键词:科斯界定权利

陈龙宁 王奎国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论法律制度对维持交易合理运行的经济价值

陈龙宁 王奎国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科斯以经济学方法论来研究制度,这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科斯将交易费用一般化,诉讼过程实际上也是交易的一种,法律制度的价值实现也是需要交易费用的。而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前提下,法律制度能够清楚地界定权利是市场能够有效配置资源、维持交易合理运行的重要保障。

交易费用;科斯定理;权利界定;经济裁判

一、交易费用的涵义与重要价值

(一)“交易”概念的一般化

“交易”一词最早出现于正统经济学研究时期,它的适用范围并不宽泛。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康芒斯(Commons)将“交易”与“生产”相联系,根据他提出的概念,“生产”活动是人作用于自然的活动,“交易”活动是人与人之间相互作用的活动,二者共同构成人的全部经济活动。但是,康芒斯并没有将“交易”应用于制度的研究,而是采用哲学等其他方法,因此,其最大的功绩是将“交易”概念进行了一般化解释。

(二)交易费用的提出

曾有学者将交易费用生动形象地比作物理学中的摩擦力,是以,企业要想长久存在,就必须要尽可能地做到降低交易费用,而根本不可能实现零交易费用的交易活动。因此,在正交易费用存在的交易活动中,法律制度的价值应用得以体现,由此,科斯实现了将市场、企业和法律制度的存在产生联系在一起的重要任务,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制度的产生和运行,便反映出了法律制度对于交易活动(市场交易、企业交易等)合理运行的重要价值。

二、科斯定理对法律制度作用于交易活动的经济视角解读

健全法律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创建明确的权利边界,使得权利能够在这个基础上通过市场或者其他交易活动进行转移与重新组合,从而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大化减少交易费用的效果。权利实际上也是作为一种资源配置的对象,法律制度与市场、企业之间的联系构成了科斯定理的重要内涵。

(一)科斯定理的涵义

科斯定理存在较大瑕疵,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张五常教授指出,科斯总是说交易费用为零,市场如何如何,但如果交易费用为零时,则市场根本不存在。因为充分竞争条件和零交易成本的假设不成立,所以,科斯延伸出重要的“科斯第二定理”,即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界定下所产生的效率资源的配置也会不同。在这种前提条件下,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影响到交易活动合理运行的程度及效率,权利的不同配置会影响到市场交易的效率,由此带来的产值也相应不同。

(二)企业产权制度对交易活动的影响

除了交易费用之外,科斯引进产权制度,进一步解释制度优化对于经济效率的影响,在交易费用存在的前提下,不同权利的界定和分配会对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产生影响,因此产权制度的设置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达到帕雷托最优),即理论界所认为的科斯定理的第三层含义。

三、权利界定是交易合理运行的基础

(一)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机制转换

笔者认为,交易成本理论和产权制度理论所提供的是一种经济学方法论,把这种研究方法应用于维持交易活动合理运行,就产生了几种不同的降低交易费用转换机制。我们必须要明确的一点是把“交易”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分析单位,在交易的过程中存在较高的交易费用,即交易费用不为零,市场机制因此产生,市场通过竞争手段来降低交易费用。

(二)法律制度对降低交易费用的保障功能

要想交易能够得到合理运行,其首要前提就是达到权利界定的合理性。法律制度机制是降低交易费用的最基本最重要的保障。在进行权利界定的立法规制时,可以参照经济学方法论,对于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权利交互主体或者侵害主体和受害主体与诉讼主体与司法执行者、法律制定者之间的权利倾向性分配可以遵循交易成本最小化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原则,这是法律制度对降低交易费用保障功能的基本体现。

四、司法审判实践中可以运用“经济裁判”的价值标准

经济分析法除了应用于法律制度的权利界定之外,更重要的是可以运用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由此,经济裁判原则是有效区别于公平原则之外的协调权利配置的价值标准,法官基于对案件经济效益、案件社会影响、案件实际操作性去分析,作出有利于当事人双方和司法执行者的判决时,可以按不同判决方案的不同交易费用对比考量,这种价值标准有利于提高司法执行力和法院公信力。

综上所述,法律制度的基本任务就是要明晰产权,明晰产权又是维持交易活动合理运行的基本前提,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前提下,法律制度能够清楚地界定权利是市场能够有效配置资源、维持交易合理运行的重要保障。

[1][美]罗纳德·哈里·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M].盛洪,陈郁译.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2][美]罗纳德·哈里·科斯.生产的制度结构[M].盛洪,陈郁译校.上海:三联书店上海分店.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3]张五常.新制度经济学的来龙去脉[J].交大法学,2015(3).

[4]喻中.科斯的法律经济学思想论述——读<企业、市场与法律>[J].政法论坛,2014(3).

D922.6;D

A

2095-4379-(2017)09-0235-01

陈龙宁(1993-),女,苗族,湖南邵阳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研究生;王奎国(1996-),男,山东潍坊人,就读于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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