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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研究

2017-01-26刘丽娟

法制博览 2017年9期
关键词:兴义借款人借款

刘丽娟

兴义民族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贵州 兴义 562400



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研究

刘丽娟

兴义民族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贵州 兴义 562400

民间借贷网络平台是新出现的民间金融形式,其法律性质属于准金融机构,网络平台的产生为借贷双方都提供了一个资金融通便捷的场所,这一场所的出现不仅满足了资金需求者的实际需求,而且也为资金借出者提供了一个便捷的理财方式。但是由于我国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缺失,也导致民间借贷网络平台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本文主要针对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风险提出了风险防范法律制度建构。

民间借贷网络平台;风险防范;法律意识;制度;构建

一、民间借贷网络平台产生的原因

就目前来看,民间借贷网络平台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现有的法律制度限制,二是整个信贷市场的层次性缺失。这一问题也就直接引发了供需结构的失衡,使得很多的中小型企业以及个体商户在有借贷需求的时候,商业银行并没有重视过他们,缺乏商业银行的支持,这些中小型企业和个体商户无奈之下选择了其他的贷款途径,这也就间接的促进了民间金融业的兴起。

二、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法律性质

(一)金融理财服务

金融理财服务是民间借贷网络平台主要的服务项目,而从事的服务性质不同也就导致资金的来源有所区别。民间借贷网络平台在借贷关系中的作用与我国的商业银行有很大的区别,商业银行在借贷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守国家银监会颁布的三办法一指引原则,对信贷业务的操作都是有非常严格的流程规范的,而民间借贷网络平台与商业银行相比,商业银行具备吸收存款的能力,在吸收到存款之后,再利用存款进行放贷,而民间借贷网络平台本身不具备吸收存款的能力,我们要理解的是民间借贷网络平台,它只是一个平台,一个为借贷双方提供金融理财服务的平台。

(二)逾期未还贷款的责任承担不同

一般来说,逾期未归还贷款成为坏账的时候,没有吸收存款性质的贷款机构会按照之前已经建立好的资产分类制度准备金覆盖风险,而商业银行是可以吸收存款的,也就是说在遇到预期未还贷款的时候,商业银行就会成为唯一的责任主体。而民间借贷网络平台并不会承担预期未还贷款的相关责任,但是可以协助自然人放贷人去催收欠款。

三、风险分析

(一)信用风险

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担保机制暂时还不明确,很多时候都是没有担保的,这样一来,债权人所承担的风险就会加大。只有信用贷款在发放担保贷款的时候是需要提供担保物的,而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贷款模式主要对象是个人,再加上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单笔授信额度也很低,一般都是不需要进行抵押和担保的,因此民间借贷网络平台在无担保的情况下进行运作势必会提升债权人的风险。

(二)操作风险

这一风险的来源主要集中在了人为、程序和技术三个方面。而为了防治私下交易,民间借贷网络平台一般会要求放贷人将准备投资的资金先存入到网站注册的账户内,然后再由网站转账给借贷人,但是通过网络进行个人资料上传的方式,造假现象非常严重,一些人就会通过网络造假来伪造身份,从而募集资金。这些都是因为程序和技术上存在瑕疵,再加上操作人员没有按照规定操作而引发的操作风险。

四、民间借贷网络平台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建构

(一)加强借贷前的审核力度

推行这一措施的目的也是为了进一步降低债权人的风险,借贷前审核是当前所有的放贷机构在发放贷款的时候首先做的工作,从源头上来控制风险,通过对借款人和借款本身的审查,尽量排除可能导致出现坏账的相关因素。由于网络媒体是虚拟的,再加上其特殊的属性,为了进一步的降低风险,民间借贷网络平台在进行贷前审核的时候要有区别于商业银行以及一些小型贷款公司的特殊要求。

(二)对借款的用途进行风险性判断

借款最主要的一个限制条件就是不得将所借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而为了降低风险,还要求限制借款的投资走向,在进行借款的时候,为了明确结款用途,我们还要要求借款人提供资料证明。

(三)对借款人信用进行审核

借款人在借款的时候不仅要提供个人的身份证件和工作证明,还要提供个人信用数据,检查其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现阶段贷款余额中是否存在不良贷款,只有充分了解了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估计,才能够判断其是否符合借款要求,在办理借贷款手续的时候还要全程用视频记录。

[1]吴庆.完善监管,发挥网络借贷“微金融”作用[N].上海证券报,2010-9-9.

[2]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课题组:潘丰源,陈维山,蔡鸿铭.积极应对谨防民间借贷二次危机——关于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晋江市民间借贷的调查报告[J].福建法学,2009(03).

[3]孙昌兴,钟金仟.经济危机下民间借贷难题的金融私法创新思考[J].法治研究,2009(07).

[4]张平.完善我国个人征信制度研究——对2009<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探讨[D].新疆财经大学,2010.

F832.4;D

A

2095-4379-(2017)09-0233-01

刘丽娟(1982-),女,汉族,辽宁庄河人,法律硕士,兴义民族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民商法学及思想政治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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