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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突发事件应对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2017-01-26

法制博览 2017年9期
关键词:法律硕士突发事件应急

秦 亚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论我国突发事件应对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秦 亚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近年来我国突发事件频发,政府在“非常态”下的处理应对能力得到不断提升,但同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存在的缺陷也充分暴露出来。在实践中,政府在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方面存在信息公布不及时、信息发布渠道不畅通、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畅等一系列。同时,预警机制也存在较大问题,全面深刻地分析研究现行制度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结合实际,通过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立法层面和对预警机制的分析,进一步完善我国突发事件应对的中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突发事件;信息公开;预警机制;制度完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指的是政府和各种组织机构向社会公众公开或者开放自己所拥有的信息,使其他组织机构和社会公众只要是基于正当合理的理由都能够以尽可能简便的方法获取相关信息。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公民对突发事件的关注度持续增高,为了使政府在突发事件应对中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保障群众知情权,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就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对中政府信息的公开,全面地分析和研究现行制度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提出行之有效的措施,完善我国突发事件应对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一、我国突发事件应对中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应对中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做出的规定比较分散,没有形成统一、协调的法律体系,而且有关突发事件应对中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方面也没有做出详细和明确的规定。目前我国唯一一部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现行关于调整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都只规定了公布内容、公布主体,但对于突发事件应对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内容、发布时间、方式和渠道等均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我国,突发事件发生后,一般是先成立指挥中心全权负责突发事件的处理。虽然这些临时机构在突发事件的处理中也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因为是一个临时性的机构,人员组织、方案制定、救援措施等都无法迅速而有秩序地开展,难以在有效的时间内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和处理问题。由此可见,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能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是决定事态发展的关键。

二、我国突发事件应对中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在突发事件应对方面的法制建设,目前,我国关于突发事件应急方面还是分散性的立法形式和格局,没有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我国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存在垂直和横向两套机制,国务院主管部门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均可直接指导地方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这无疑会造成管理上的混乱。

在应对突发事件中,政府应该及时公布与该事件相关的信息,以最快的速度向社会传达明确的信号,这是预防流言蔓延和稳定人心的必要之举,也有利于更好地处理突发事件。但是目前我国政府在这方面的表现还不尽如人意,还有很大的提高空间。

三、完善我国突发事件应对中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对策与措施

完善关于突发事件应对的政府信息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整体规划,全面统筹,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逐步出台新法,注重将对现有法律的修改和对新法的补充这两方面的密切结合,注意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与配合,逐步形成完整的体系,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能够更好地落实到位,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的。

为了避免信息的矛盾,首先应建立一个常设的突发事件管理机关。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事件波及的行政区的应急机关在第一时间协调、沟通,对共享的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以求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应对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布应该是一个动态的、连续的和相对较长的过程,现实中重视度和关注度最高的是事发后的信息公布。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及时跟进和发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是关键所在,并且在第一时间及时通报后对信息进行持续的更新。突件发生后,信息的有序公开是恢复信息发布常态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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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A

2095-4379-(2017)09-0232-01

秦亚(1990-),女,汉族,河南郑州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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