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完善
2017-01-26王瑞
王 瑞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论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完善
王 瑞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代表产品特定品质与特征的地理标志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但我国目前经济发展中在地理标志的保护存在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地理标志的立法现状、管理体制、利用机制等方面的分析,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
地理标志;立法模式;管理体制
一、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意义
根据《TRIPS协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特定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是特定产品来源的标志,它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它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如法国香槟、中国丝绸等。第二,该商品或服务具有特殊质量、信誉或其他特点。第三,该品质或特点本质上归因于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因为地理标志的独特性质,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具有独特的意义。
(一)地理标志蕴含巨大的无形资产
地理标志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截止2015年底,我国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数量已达到2984件,注册商品范围涉及酒类、茶叶、水果、传统工艺品、中药材、水产品等多个种类。作为无形资产的地理标志为我国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附加值。
(二)地理标志有助于增强企业竞争力
地理标志代表着产品的特定品质与声誉,有商品来源的标示作用,且能吸引顾客刺激消费,是品牌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西湖龙井茶”、“陕西苹果”、“宁夏枸杞”等,人们可能不知道其商标是什么,但对此地理标志却会格外关心。在市场竞争中,地理标志作为竞争手段的功能将进一步突出。
(三)地理标志保护有助于促进农业发展
地理标志对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有重要意义。到2015年底,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总量已达1733个,备案特色资源6839个,创建国家级农产品地理标志示范样板12个,培训核查人员及品牌建设人员6000余人次,成为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工作一个新的亮点和增长点。
(四)地理标志保护有助于维护国家利益
我国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地理标志的保护对我国的经济文化发展具有特殊意义。在国际竞争中因为地理标志凝结着较高的信誉,可以增强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完善的地理标志保护有利于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如“中国丝绸”、“中国瓷器”、“景泰蓝”等都是享誉世界的名品。
二、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地理标志制度在国外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相关国家已经形成了成熟的保护体系与方法。我国对地理标志提供保护的第一部法律是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明确提出了地理标志的含义,并将其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除了《商标法》的保护,我国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还存在专门法模式,即2005年颁布实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但我国目前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还存在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
(一)县级以下地名可作为商标
《商标法》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意即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地名及非行政区划名称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注册。而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也可能具有独特的地理、人文因素而出产具有特定质量或其他特征的产品,所以也可能涉及标示的问题。如山西省清徐县孟封镇出产“孟封饼”远近闻名,但孟封被注册为普通商标后,其他用传统工艺制作的孟封饼却不能以“孟封饼”之名出售。
(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法律效力层次低
作为保护地理标志的专门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较为全面,但作为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其法律位阶却相对较低。当相关规定与全国人大制定的《商标法》发生冲突时,就会出现效力问题。另外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按照规定经审查批准。其行政许可、行政管理的方式掩盖了地理标志权的私权属性,不利于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充分保护。
(三)两种保护模式存在矛盾
一个地理名称可以通过商标注册获得商标法保护,也可只申请地理标志注册获得地理标志法规的保护。前者由商标局负责,后者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两种保护模式中在管理主体、申请程序、保护标准与范围方面均不同。这可能导致不同主体针对同一地理名称会发生权利纠纷。例如,1978年,山东“东阿阿胶”同时作为商标和原产地标志就产生了纠纷。目前根据商标法规定申请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如果未按照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申请注册,则不能受到质检系统的保护,反之亦然。因此相关企业必须双管齐下,两者都申请,显然这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同时,就政府层面而言,对同一地理标志的双重管理体制,也会增加政府成本。
三、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完善
(一)构建系统的地理标志保护法律体系国际上地理标志保护立法模式有两种:一是商标法模式,二是专门法模式。商标法模式使地理标志能通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获得保护,在侵权时一般由法院进行裁决。专门法模式,主要是行政保护,具有行政保护效率高的特点。我们应对现有的两套效力层次不一、没有有效协调的制度加以整合取舍。建议建立正式的地理标志保护专门制度,将其作为地理标志保护的基本法律手段,在地理标志保护中起主导地位。修订完善《地理标志保护法》,具体内容应包括:地理标志的含义、归属、内容、申请与审查程序、使用者、保护与管理等。并加强行政管理。同时《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应扩大到禁止将所有地名作为商标使用、注册,而不仅仅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
(二)广泛宣传,培育品牌
首先,由于相关企业对地理标志的意义缺乏认识,政府应加大宣传,企业深刻认识到地理标志在增强企业竞争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好酒不怕巷子深”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再好的产品没有强有力的宣传,也将难以被社会公众认知,更难成为有口皆碑的品牌。以胶州大白菜为例,青岛市工商局加大对当地政府的宣传力度,会同农业部门积极指导胶州大白菜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注册从而使白菜种植菜农年收入大大增加。其次,地理标志申请以后要严格管理,坚决禁止原产地保护范围外的生产企业使用地理标志“搭便车”,同时对原产地保护范围内的生产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也要严格监管。最后,要充分利用,不能只重申请,轻利用。对地理标志要广泛宣传,引导区域内的企业积极使用,鼓励消费者消费,实现地理标志的真正价值。
(三)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
行业组织是生产者与政府之间的一座桥梁。尤其在地理标志方面,由于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的申请、行业标准的制定、执行和监督,行业内经营行为的协调,行业信誉的维护等方面都需要行业协会的参与。所以在地理标志的保护方面,我们更要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推动作用。
(四)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我们要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加强我国地理标志的境外注册与保护。首先要积极拓展国际市场。如陕西苹果就与欧洲就“陕西苹果”的出口问题达成备忘录,增加其出口创汇额,促进了陕西经济的发展。其次,要积极申请地理标志的海外注册,对跨国侵权要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我国企业的利益。再次,要积极参与国际谈判,建立起有利于我国利益的国际规则。这方面我们可以学习法国。例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专门为葡萄酒和烈性酒规定了一个较高的标准。采用这种较高标准并不是由于葡萄酒和烈性酒具有独特的特性,而是法国政府在与国际社会谈判中所争取到的。由此可见,因为我国相对它国具有丰富的地理标志资源,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我们也要积极投入国际谈判中,有效推动我国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
D
A
2095-4379-(2017)09-0224-02
王瑞,男,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