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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税务法律规定及处理

2017-01-26毛国敏

法制博览 2017年9期
关键词:清偿税款税务机关

毛国敏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湖北 武汉 430000



企业破产税务法律规定及处理

毛国敏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湖北 武汉 430000

企业发生宣告破产和撤销及解散等资产、债务处置,实施破产清算税务处理涉及的细节问题进行阐明,涉及企业税收征收在破产财产清算中的清偿顺序,税务机关仍应继续追缴应收税款的相关法律依据,税收优先权及详细处理办法。

企业破产;税务优先权;债权申报;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发生宣告破产和撤销及解散等资产、债务处置时涉及到税收的事项逐年增多,笔者作为两处地方税务局的法律顾问,有幸接触上述破产企业的税务征收法务,较多的参与了上述涉税法律事务的处理与咨询,涉及几处大家不太关注且易引起争议的地方,特归纳如下:

“企业到期不能清偿债务”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含义:1、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要求清偿;2、债务人缺乏清偿能力。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应是处于连续状态,而不是暂时的、短期的不能清偿。当企业到期债务不能清偿,达到申请破产状态时,破产财产分配中涉及应分配的欠缴税务是重要一项。

一、企业破产涉及到的相关法律规范

2007.06.01正式实施的主席令第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最新的企业破产法规;其中关于税收方面如主席令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于2001.05.01正式实施。规定纳税人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同步实施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系国务院令第666号,于2002.10.15正式实施,详细的对实施破产清算税务处理涉及的细节问题进行阐明,使之更有实践中的指导意义。

二、企业税收在破产清算财产中的清偿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9及113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于普通破产债权前清偿。

三、企业破产后,税务机关仍应继续追缴应收税款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上述权利。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15条规定,对于宣告破产、撤销、解散而准备进行资产、债务清算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负责清算的机构提出清缴欠缴税金,依法追缴。

四、破产清算的顺序及税收优先权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除外情形如下《企业破产法》第113条之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2010年武汉市某厂申请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被受理,同年2015年11月3日,武汉市江岸区税务局向武汉某厂破产财产管理人补充申报税务债权,申报金额为4,006,150.55元,系武汉某厂2002年至2010年期间欠缴税费。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管理人对武汉市江岸区地方税务局补充申报债权核查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补充申报的债权无异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2010)武民商破字第1-1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武汉市江岸区地方税务局申报上述债权并生效。

对于部门法45条的具体规定,在武汉某厂破产案中引起了税务局的高度重视。经核查武汉某厂的破产债权中纳入分配优先债权中,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名下的银行欠款债权在破产清算中能够得到部分清偿,而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武汉某厂作为纳税人,在上述优先债权权利被处置之前就已经发生上述欠缴税款债务,那么已经发生的欠缴税款应该在上述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得到清偿之前优先清偿。为此,为核实清楚属于国家的税收是否已经应缴应收,江岸区地方税务局法规科工作人员特地到武汉某厂破产管理人处查询该笔债权债务发生的原始时间,根据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4)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书显示,2000年11月28日,武汉某厂与建行汉阳支行签订《抵押合同》,约定武汉某厂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做抵押,为2000年4月1日至2003年4月30日期间发生的最高额为人民币5314万元债权本金及发生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提供抵押担保。于2001年1月8日武汉某厂以其自有房产为建行汉阳支行办理了武房市它字第200100011号《房屋它向权证》等。根据上述判决书所载明的事实,本次破产案件中,上笔税务债权发生在2002年始,不存在税收应优先于抵押权的情形。

五、企业破产后的处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现于2000.11.28实施的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对于破产、撤销企业经过法定清算后,纳税人已消亡的,其无法追缴的欠缴税金及滞纳金,根据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核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结清应纳税款,缴销发票等税务证件。

[ 注 释 ]

①“企业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解释来自文中引用的法律规定.

②“武汉市某厂”现已经清算完毕,其经营法人主体已经不销往.

③“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全称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7.06.01正式实施的主席令第5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23号于2001.05.01正式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系国务院令第666号于2002.10.15正式实施.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现于2000.11.28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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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09-0182-02

毛国敏(1978-),女,湖北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本科,毕业于湖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财务管理专业,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合伙律师,民盟武汉市社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专长于民商法,持敬业、勤业、精业执业理念为委托人提供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律师执业生涯达10年,专长专注于民商法、刑法、建筑房地产等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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