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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改革背景下发挥控告检察职能的思考

2017-01-26郭玉伟

法制博览 2017年9期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

郭玉伟 曾 斌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499



检察改革背景下发挥控告检察职能的思考

郭玉伟 曾 斌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499

十八大以来,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监督属性愈加凸显,控申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窗口”,在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司法形象上承担着更重要的责任,履行好控申检察职能直接影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效果。

控告检察;挑战;职能履行

一、新形势下控申检察面临的挑战

(一)涉检信访压力大

分析近年来涉检信访案件增多的原因,大致可以总结为两点,一是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法律意识和依然匮乏的法律知识之间的矛盾。虽然群众维权意识提高了,但是对于有关的实体法、程序法的常识还十分匮乏,一旦检察机关作出“不利于”信访人的处理决定,极易引发闹访或者集体访。例如我院办理的王某某等人集体访案件,信访人错把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批捕决定当做对犯罪嫌疑人的无罪释放,从而引发闹访事件。二是办案人员释法说理工作与人民群众期望之间的矛盾。检察机关主要业务部门,如公诉、侦监、自侦等,多注重案件的办理结果,对被害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释法说理较少,满足不了案件当事人的“知情权”,人民群众不能理解对案件的处理决定,极易引发涉检信访。

(二)案件办理难度大

因“事后监督”的特性,控申部门往往承担着法律监督的最后一道防线,承担的压力不言而喻。新刑诉法修改后,又赋予控申部门五项新的职能,业务范围的扩大也带来办案难度的增大。例如对自侦部门不立案线索的审查,因控申部门不具有侦查权,不能独立取证,在不立案线索的审查上,只能以自侦部门移送的卷宗为主,这种机械的“形式”审查,并不能起到监督的作用,无法满足举报人的期望。又如办理阻碍辩护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案件,因控告人大多是口头控告,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如果办案人员不配合的话,控申部门很难查清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最后的结果也只能不了了之。

二、控申部门履行好检察职能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对控申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控申举报工作是司法机关十分重要的执法工作。通过受理群众申诉,及时发现检察机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控告申诉工作是检察机关执法的最后一道关口。在侦查、批捕、起诉等诸多环节中和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中出现的冤错案件,最终都需要在控申部门执法工作中得以纠正。从这一点看,控申部门在严格执法,加强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以首办为载体,尽职尽责,抓好涉检上访案件息诉工作

首办责任制是人民检察院办理控告、申诉案件的一项责任制度。检察机关应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各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落实责任,避免互相推诿,案件在哪个环节,责任就在哪个环节。控告、申诉案件按照人民检察院级别管辖和内部职能分工的有关规定,先确定承办承办部门,再落实到承办人,责任明确,改变“责任大家扛,问题难解决”的情况。《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还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将首办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纳入本院目标管理考核评比的内容,作为评先选优和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不严格执行首办责任制,引起重复、越级信访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职责是: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负责将案件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并按照首办责任时限进行催办和督办,首办责任部门应认真办理、按时回复。

(三)加大办案力度,切实发挥执法监督的职能作用

控申部门是检察机关内设的一个综合性的业务部门,担负着重要的执法职责,既是对外联系的窗口,又是对内、对外监督的部门。控申办案工作既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也是充分发挥控申部门的职能作用的主要方式。一是在“窗口”工作上,应坚持诉访分离原则,文明接访,及时将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依法导入诉讼程序,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在对待群众的信访问题上,做到件件有接待、件件有结果。除此之外,因控申部门还肩负着举报中心的职责,因此,还要严格落实《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为自侦部门移送高质量举报线索的同时,做好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工作,提高人民群众举报身边腐败的积极性,服务于全区反腐大格局。二是对内、对外监督的职责上,控申部门应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线,通过办案履行监督职责,要树立较强的监督意识,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例如对于控告本院干警办案违法的案件,因案件涉及“自己人”,处理有失偏颇或者稍有不当,极易出现缠访闹访情况,因此控申部门要认真审查,确有违法情形的,及时通知其改正或者向本院检察长通报,绝不妥协或徇私情,并且在对信访人的答复上,尽可能的做好公开、透明,将案件的调查结果全面呈现给信访人,做好息诉罢访工作。总之,在对内、对外的监督上,应以查清事实为基础,调取证据为手段,息诉罢访为结果,维护公平为目的,以案件质量换群众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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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09-0174-01

郭玉伟,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研究方向:检察理论及实务;曾斌,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检察理论及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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