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原理与实证研究
2017-01-26邓敏
邓 敏
湖南省第二测绘院,湖南 长沙 410000
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原理与实证研究
邓 敏
湖南省第二测绘院,湖南 长沙 410000
我国中央与地方两者之间权力的划分表现较为突出,运用宪法中提出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原理进行分析。从古至今,所有国家都存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是世界各国政府无法回避的核心问题,因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一直占据着政治经济中心,本文通过对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原理探究及实例研究,在中央与地方权力划分及关系处理中起到积极作用,促进中央与地方和谐相处,共同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原理;实证研究
一、引言
中央与地方关系是国家政治生活的最基础的关系,对整个国家政府间关系的基本格局有决定性作用,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处理,是世界上众多国家经常面对的政治和经济问题,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决定国家兴衰的首要因素,在我国宪法中提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必须实现友好,和谐等,因此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而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是一个新的概念,必须通过科学分析和实证探究,充分体现出宪政精神。
二、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概念
中央与地方关系顾名思义则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其指的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管理国家事务过程中形成的纵向权力关系,中央与地方关系与国家结构有关。在我国,长期中央与地方政府实行高度的中央集权制,这种制度往往伴随着许多弊端,没有体现出自由。随着三中全会的召开,我国地方与中央关系发生了质的变化,以“放权让利”作为中央与地方关系处理的基本准则,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演变主要目标是平衡政府全能,政府的职能与社会经济政治发展密切相关,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政府权力配置是否与职能相称和权能的运行是否有的环境是政府权能平衡的决定性因素,在向社会主义社会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我国形成中央必要集权和地方适度分权相结合的基本关系模式。
三、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基本原理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有着丰富的内涵,为了科学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权力,保证经济建设稳步进行,实现社会和谐,必须根据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基本原理,解决在社会主义经济市场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使中央与地方关系处理迈向稳定性,可操作性,规范性的正确道路。
(一)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遵循宪法
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必须建立在宪法之上,因为宪法和宪政原理是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重要保障,近代宪法在一系列法律体系中有着权威的地位,宪法作为母法,其效力和权利高于一切法律,即使是作为市民基本法的民法也不能与宪法精神和规范相冲突,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权利配置的问题,民众通过契约让渡国家权力则脱离了宪法精神,因此,在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过程中,必须坚持宪法的立场,遵循和遵守宪法的基本原则。
(二)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确保人权及社会和谐
在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过程中,分权制约是最为常见的手段,最终目标是保障人权及实现社会和谐,因此在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过程中必须贯彻人权保障的宪政理念和原则,其核心则为权力划分,划分权力的目的为达到制约权力,消除中央集权带来的弊端,如果权力划分不存在,那么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则会流于形式,实现权力划分,对于民众的权利保障提供坚实基础,地方权力和中央权力相比,地方权力更具有时效性,直接性,更有利于民众的权利的实现,中央集权专政是无法确保人权平等,对于民众的权利行使也极为不利。其强调的分权,不仅仅指的是中央各个行政部门的分权,更多的是实现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划分,必须包括人权保障和权力制约为内容的宪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迈向正轨,为人权保障提供服务,实现社会和谐。
(三)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必须以建立权力划分的动态机制
权力划分的动态机制是实现地方与中央关系法治化的重要前提,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是通过良好的规范制度制约所形成,具有很大的机动性,这种制度并非是僵化的,否则无法满足法治化原理,动态调整的问题在中央与地方权力划分中也同样存在,导致动态调整的因素极多,其中包括国家经济形势的变化及国际环境的改变等因素。因此制定和修改宪法的基本原理同样也适用于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动态调整,灵活的调整机制是中央与地方权力划分制约的保障,如果调整机制过于僵化,必然导致地方与中央的权力失衡,危害社会发展与稳定,扰乱稳定的法治秩序。
(四)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必须实现科学化,民主化
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最终目标为实现科学化,民主化。规范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提供了重要平台,并没有彻底解决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根本问题,按照法治要求及精神,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分配必须继续优化达到理想标准,因此中央与地方以科学化,民主化为依托,即中央与地方权力分化必须做到科学化,民主化。权力划分必须要求中央与地方实现均衡,中央权力过于薄弱或者中央权力过于集中都违背了均衡化准则,努力做到中央与地方权力利益相统一。因此在权力划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均衡化准则,在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中实现权力纵向分配民主化,科学化。
(五)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必须有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
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作为中央与地方关系实现法治化的基础保障,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处理存在两种方式,主要有联邦制和单一制。其中联邦制是一般有效的中央与地方权力划分方式,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划分由联邦宪法加以规定,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简单明确。单一制国家中中央拥有最高的权力,地方必须服从中央管理,中央进行集权,在中央与地方关系处理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争议,规范化程度差,很显然中央与地方权力所涉及范围不同,为了科学划分中央与地方权力,合理分配中央与地方的实权,实现权力相互制约,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央与地方之间往往有着权益冲突,因此必须建立权力划分机制,使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中拥有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
四、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实证分析
(一)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意义
在地方与中央关系处理过程中具有代表性的就是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顾名思义则为各个民族根据自己的风俗习惯和自身情况,选举自己的行政机关,对自己所处的区域进行自主管理,它是国家对于地方行政区域所采取的特别管理形式,地方自治是国家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地方区域自治通常采用宪法和地方自治法相结合,对地方的自治制度进行规定,地方自治制度是近代宪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调整地方与中央关系有着深远意义。
(二)我国地方自治的历史
自治制度在西方有着渊源的历史,西方社会的地方自治过程中往往伴随着保护主义,制度保障说等内容,各国的地方自治都有着自身独特的特点,这些地方自治理论对于我国研究地方自治问题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管理不属于地方自治类型,但是在我国部分区域实行自治,对于我国是否适合大力全面推行地方自治仍然存在众多分歧,因为在推广期间受到很多自然因素的影响,但是对于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中国来是值得探讨的。首先我国有着区域自治的良好基础,地方自治的过程总结出了宝贵经验,地方自治思想很早就传入我国,历史上我国有很多自治类型,由最开始的北洋政府时期,北京政府颁布《市自治制度》,尤其是孙中山提出的均权主义,后来新中国成立以后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地方自治取得了新的进展,所以地方自治在我国有上百年历史,因此我国对于地方自治有着丰富经验。
(三)单一制排斥分权与地方自治的影响
在地方自治发展的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分权是自治的前提,我国作为单一制并不排斥分权与地方自治,在欧洲国家,近几年法国也推行了地方分权的改革,地方政府获得的了财政控制,英国作为欧洲国家地方自治的代表性国家,在英国单一制背景下推行地方自治,其巧妙的运用了马克思主义所阐述的思想,根据自身国情实行地方自治。新中国成立以后吸收了分权制和集权制二者所存在的优点,在广大农村区域实行村民自治,即现在的村民委员会,同时并陆续在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民权,民主,民生三大特点,港澳台建立特别行政区,在大陆地区则采用了传统的地方分权和中央统一领导的管理制度,而我国在实践过程中过分强调集权制,缺乏科学的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从而使中央权力集中,严重制约着地方发展,所以单一制排斥分权与地方自治将会带来严重后果,必须做到科学合理的权力划分,推动地区高速发展。
(四)地方自治符合人民主权原则的要求
地方自治制度符合宪政的民主,自由与分权的精神,公民根据自己的意志选出地方自治机构,治理本区域内的公共事务,这则是民主的最直接体现,目前实行地区自治已经成为全球的基本潮流,成为各地区管理工作中关注的焦点,在欧盟成立过程中,对于地区的权力给予充分的重视,欧盟在地方自治中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地方自治制度框架。地方自治符合人民的主权原则,因此地方自治制度在规范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中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我国大多行政区只是国家设立的地方自治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地方自治制度的实施是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重要标志,通过地方自治有利于增加地方的责任,同时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增加了地方的参与意识,地方分权自治充分体现了民主,尊重民意等众多优点,使地方的人民主权得到维护,方便了地方权利的运用。
五、总结
本文通过对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原理分析及实证研究,为解决我国中央与地方存在的问题,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为彼此权益划分,实质是中央与地方利益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只有在不断磨合中才能够建立起来,在建立过程中通过财政,法律,行政等种种手段。在维护地方权益和尊重中央权益的基础上,做好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权力和责任,达到了中央集权的基础上进行地方分权的目的,进而达到了权力相互制约统一的目标,促使中央与地方关系走向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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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09-0147-02
邓敏(1989-),女,汉族,湖南娄底人,法学硕士,湖南省第二测绘院,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