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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
——以网络图片侵权为例

2017-01-26张梓恒

法制博览 2017年9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著作权法法律

张梓恒

南昌大学,江西 南昌 330000



论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
——以网络图片侵权为例

张梓恒

南昌大学,江西 南昌 330000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网络用户逐年大规模增长,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也随之出现,并呈现爆发式增长趋势。由于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面临诸多困境,尤其在法律保护层面上缺乏相对完善的机制,导致网络著作权人利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在众多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中,网络图片侵权行为为典型代表,本文对此进行分析,指出立法不足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期国家能完善相关法律,使网络作品著作权人能够利用法律武器为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著作权;网络著作权;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网络图片侵权

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①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科技的快速进步催生了网络的建立和互联网的新兴与日益壮大,著作权也随之踏入了一个新的领域,结合网络的特点从而诞生了网络著作权,即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在互联网络条件下的数字化形式及其传播过程中产生的创造性成果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一、网络飞速发展,侵权层出不穷

进入21世纪以来,计算机网络就进入了高速发展的阶段。据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16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1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6.56亿,我国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1.7%,超过全球平均水平3.1%,网民规模连续9年居于全球首位。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等移动智能终端设备的普及,网络作品的用户也从电脑端向移动端转移,网络著作权侵权也随之出现,侵权的手段也层出不穷,比如随意复制他人的作品、使用网盘观看免费的影视作品、通过链接手段盗用他人的作品等。据艾瑞咨询发布的《2015年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白皮书》中的数据显示,2014年,盗版网络文学如果全部按照正版价格计算,电脑端付费阅读收入损失达43.2亿元,移动端付费阅读收入损失达34.5亿元,合计77.7亿元。在此基础上,文化创意产业衍生品的产值损失达21.8亿元②。由此可见,侵权行为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是极大的。

由于网络的全球性、网络数据的无形性,网络内容传播快、网络侵权责任难以认定等客观情况的存在,许多侵权人要么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要么明知行为侵权但故意借助法律漏洞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这都导致网络著作权的侵权事件频频发生。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典型代表——网络图片侵权

图片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之一,通过信息网络的方式传播的图片就是网络图片,网络图片也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而且其同样属于网络著作权的客体范畴。著作权的获得并不需要走特别的法律程序,作品一旦完成就自动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标注“图片来自网络,侵权删除”字样,其所指的“图片”类型涉及到《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多种客体,这些作品在完成的那一刻就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同样,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的第二、三、四款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简单来说,由于我国已经加入了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国际公约,不管是我国自然人、法人的作品还是外国自然人、法人的作品,其作品的著作权在我国也应该受到保护。

作为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典型代表,网络图片侵权发生的情形主要表现为未经许可擅自转载,在有些情况下,图片发布者在转载图片时如果不清楚图片来源,为了给自己“免责”,就会在文本内容末尾加上“图片来自网络,侵权删除”字样,表示会在图片作者提出删除请求时履行删除义务,以此声明来逃避责任。

网络图片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并受保护,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图片来自网络,侵权删除”表明使用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了网络图片,根据使用时的情况不同,对原作者著作权的侵害程度也就不同。比如,将网络图片去掉水印再进行转载,就是侵害了作者的署名权;对网络图片进行PS③修改,任意将其内容歪曲和篡改,就是侵害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将网络图片进行编排重组再汇集成新的作品,就是侵害了著作权人的汇编权;即便没有对网络图片进行任何的修改而转载使用,也属于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④。

所以,一旦以以上列举的方式使用了他人的作品,从理论的角度来讲就是对该作品著作权的侵犯,除非该行为人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事由,法定的事由比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以及“法定许可”等法定情节,约定的事由比如权利人主动声明放弃其权利。因此,如果网络图片使用者仅通过标注“图片来自网络,侵权删除”的方式规避责任,也依然逃避不了侵权的事实。因此“图片来自网络,侵权删除”的抗辩并不能作为侵权的有效抗辩。

由于网络图片在传播的过程中,除非在图片上标注水印以示著作权人身份,否则很容易丢失著作权信息,因此,图片在经多次转载之后,就很难确认原作者或者作品原件的所有人是谁。一般情况下,能够确定的只有这张图的直接来源是某人或某网站,或者通过以图搜图的方式找到一个更早使用该图片的某人或某网站,但大多情况下,仍然不能确认其是否是原作者,难以判断该图是否已经属于公有领域。

虽然标注“图片来自网络,侵权删除”字样的事情经常发生而且的确是侵权行为,但维权成本高,责任主体很难被找到,通常情况下,著作权人无法寻求有效的救济。

三、保护网络著作权的必要性和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足

由于网络信息不像传统媒体那样具有固定的传播方式和途径,它比传统媒体更容易传播、复制以及灭失,因此,以传统知识产权法的范畴来套用网络著作权,这显然是远远不够的。⑤所以,对于网络著作权,应该有单独制定法律来对此加以保护的必要。

纵观我国现行相关立法,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

(一)立法整体而言较分散,没有形成科学的法律保护体系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种类众多,涉及到的法律规范各不相同,而且不同的法律规范对不同网络主体利益的保护也存在着分歧。我国目前已经颁布的网络著作权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包括网络出版、信息网络传播、网上交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等多方面的内容,而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规定常常散见于其中,没有形成完整的科学的体系,导致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具体案件时有一定的难度。

(二)网络著作权立法机关过多,导致法律规范失衡

行政部门是网络著作权立法的主导者,其立法内容的重点在于网络准入管理和网络信息安全,但在互联网上的民事关系以及对网络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规范约束方面的立法则相对缺乏,这将很容易使现行立法陷入混乱与无序,对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平衡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行政法规与规章数量众多,立法层次较低

现行的网络著作权相关立法主要由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定的具有管理性质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组成,因此缺乏上阶位的法律,导致立法层次较低,这将直接影响到规制和实施的效果。目前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规制的立法虽然有《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但对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专门性法律还属于空白阶段,急需填补。

(四)应急性和禁止性法规较多,忽视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的正当利益

行政部门制定的网络管理法规常常具有应急性和禁止性的特点,因此容易忽略网络服务提供者及网络服务使用者的正当利益,甚至对其权益造成侵害,不利于协调利益平衡,同时,法律本身的滞后性的特点也会导致无法及时有效地保障权利人的正当利益。

综合以上,笔者认为,有必要制定一部更高法律层次上的网络著作权法,将保护网络著作权的法律法规进行汇总和梳理,并加入我国缔结的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形成科学的体系,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营造有保障的创作环境,从而从长远上促进我国网络产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以及文化的繁荣。

[ 注 释 ]

①彭万林主编.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383.

②艾瑞咨询.2015年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白皮书[EB/OL].www.iresearch.cn.

③Adobe Photoshop简称“PS”,是由Adobe Systems开发和发行的图像处理软件.

④<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中规定的第(十)项权利.

⑤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北京: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

[1]韩学志.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机制之构建[J].软科学,2013.10.

[2]姚程上.论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责任认定[D].烟台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3.

[3]章宁旦.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存三大特征[N].法制日报,2014-4-21.

[4]张平.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法的作用[M].北京: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0.

[5]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北京: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

D

A

2095-4379-(2017)09-0126-02

张梓恒(1996-),女,汉族,湖北宜昌人,南昌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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