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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姻当中夫妻财产制度的思考

2017-01-26胡永芬

法制博览 2017年9期
关键词:婚姻关系财产夫妻

胡永芬

许昌电气职业学院,河南 许昌 461000



对婚姻当中夫妻财产制度的思考

胡永芬

许昌电气职业学院,河南 许昌 461000

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法中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该制度中所涉及的内容也是极为广泛。从提出这一制度开始到现在,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也逐渐变得完善,但是其中也依旧存在诸多的问题,比如:夫妻财产制度缺乏公示程序、缺乏协议变更程序等等,以致于很多夫妻因为财产问题闹矛盾。由此可见,如何让婚姻当中的夫妻财产制度变得更加完善,并有效维护男女双方的共同利益,本文还需要对此进行深入的思考和分析。

婚姻;夫妻财产制度;法律制度;思考和分析

一、引言

随着人们经济收入水平的逐渐提升,以及深受西方思想的影响,离婚率在我国也逐年增加,并由此出现了较多的离婚纠纷案例,而其中夫妻之间财产的分配制度就是一个大问题。我们身处在一个自由的时代,随着恋爱自由观的出现,也使得近几年的婚姻家庭问题日趋增加,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婚姻当中夫妻财产争夺问题,而这实际上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不完善。为了有效解决夫妻财产之间的问题,国家也相应地出台了政策和法律,但是整体看来,其效果并不明显。由此可见,只有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合理,客观的思考,才能发现其中问题所存在的最根本的原因。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概念

夫妻财产制,主要是一国关于夫妻财产所有权问题的法律制度,它还涉及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又被称为“婚姻财产制”。

某一国家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立法模式深受自身立法传统、风俗习惯及思想文化的影响,同时又与社会发展、家庭结构变化,乃至夫妻各自经济的独立紧密相联。而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则是充分考虑到了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发展的进程,并有效借鉴国外的经验所逐步发展起来的。

三、夫妻财产制度的两大主要类型

(一)夫妻财产制度之分别财产

分别财产是夫妻财产制度中最主要的类型,主要是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均归各自所有,主要包括:单独行使管理权、用益权和处分权,但是也不排斥妻子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于丈夫,当然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的财产。

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说分别财产这一类型肯定了已婚妇女的个人财产权利,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依旧只是实现了男女在法律上的形式平等,而并没有实现事实上的平等。由此可见,这种类型的财产制度要想得以落实,还需要夫妻双方都拥有可观的财产。

(二)夫妻财产制度之剩余共同财产

剩余财产主要是指夫妻双方对自己的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及有限制的处分权,如果夫妻财产终止时,就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的差额为剩余财产,从而实现夫妻双方共享。

该财产类型在一定程度上融合了分部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的优点,尤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表现出尊重夫妻双方独立的经济地位。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同样也能体现出对夫妻协力劳动价值的肯定,并有效的保护了弱势一方的利益。

不过,这种夫妻财产制度类型也存在诸多的问题,比如: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务劳动妇女的权益保护不够;剩余财产制对于男女平等原则的贯彻还是不彻底。

四、婚姻当中夫妻财产制度完善的意义

(一)有利于夫妻之间婚姻生活的维持

夫妻财产制作为婚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完善和确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从某种程度上说,夫妻财产制为整个婚姻家庭的正常运行提供了一定的物质保障。尤其是随着家庭成员的增加,费用支出的增加,从而也使得夫妻双方之间的责任有所加大,因为在家庭中面临的很多问题都需要金钱解决,比如:家庭的生活支出,子女的教育费用,赡养老人的费用支出等等。如果能够以立法的形式将这些费用的支出用制度的确定和完善来约束,则更有利于夫妻之间婚姻生活的维持,同时保障家庭和睦。随着近几年夫妻财产制度纠纷的增加,完善夫妻财产制度更是显得尤其必要。

(二)确保夫妻之间地位的平等

在古代,女性几乎是没有任何社会地位的,更是没有任何的财产权。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夫妻财产制的确定则更有效的帮助女性确立了自己的社会独立地位,并维护了自身的基本权利。

从当前现状看,家庭夫妻双方的地位高低依旧是由经济地位所决定的。由于长时间受到“男主外,女主内”这一传统思想的影响,进而使得女性的地位长时间处于比较低下的状态。

随着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和确定,女性不仅提高了自己的经济地位,还促使夫妻之间关系变得更加平等。与此同时,这对维护家庭的和睦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婚姻当中夫妻财产制度具有哪些优势

(一)对女性的保护更加全面且彻底

夫妻财产制度最大的特点,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将其一定范围的财产组成共同财产,并按照共同共有原则共享权利,共担义务。即便在婚姻关系终止时进行相关财产的分割,原则上也是夫妻各得财产的半数。

尤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制度所规定的内容,也就意味着长期从事家务劳动的家庭主妇,她们即便没有任何收入,但是也能分享丈夫的财产和收入。而这无疑也体现出了夫妻财产制度的一大优势,即更关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权利,并且对女性的保护更全面、更彻底。

(二)加深夫妻之间经济方面的紧密关系

夫妻财产制度一定是适用于那些已经结婚的人群,而结婚也就意味着男女已经创设了夫妻的身份关系,并且发生了同居、扶养抚养义务等关系,同时也表明夫妻之间在精神上已经融为一体。但是按照夫妻财产制度所规定的内容可见,夫妻之间在经济上的关系也将变得更加密切。

尤其是在相关费用的支出上,夫妻之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做决定,而是应该进行商量,并做出最后的决定。因为财产方面的支出不够明确,必定会使得夫妻之间闹矛盾,而这也就无法体现出夫妻之间的经济一体,更是不符合夫妻财产制度中的相关要求。

六、婚姻当中夫妻财产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一)夫妻财产制度缺乏必要的公示程序

虽然财产制度表面上能够维护夫妻的财产所有权和处分权,但是其中也存在严重的弊端,比较明显的就是缺乏必要的公示程序。

很多人认识,针对夫妻财产问题进行公示,一方面会消耗太多的诉讼费用,另一方面也将浪费过多的时间,从而也使得夫妻财产制度缺乏必要的公示程序。

除此之外,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还在于相关规定的不完善。主要表现为:否定婚姻的契约性质和当事人处分财产权利的自由,而这实际上是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虽然整体看来,我国婚姻法在制度的规定上有所进步,但是其内容上还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果能够将夫妻财产制度上所涉及的一些问题进行公示,那么将更能确保夫妻之间共同的利益。

(二)夫妻之间分居财产问题重重

夫妻之间,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由于一些小问题而发生不同程度上的吵闹,以致于分居财产成为了夫妻财产制度上的最大问题。虽然我国的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分居财产制度,但是夫妻双方因工作关系而两地分居或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情况并不罕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可知:“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夫妻双方所得的财产相差悬殊,关于差额的那一部分,依旧可以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等的财产抵偿另一方。”虽然这样的规定将所有分居期间的财产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却忽略了此类财产的特殊性,比如:夫妻分居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这无疑也就意味着双方往往除了具有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外,其实不再有任何联系。由此可见,将财产分给仅仅“名义”上的配偶,或者为其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这对另一方来说是相当不公平的。

(三)夫妻财产制度存在诸多缺陷

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法中最重要的一项内容,但是在该制度的具体执行中,依旧存在诸多的缺陷。比较常见的是以下两大缺陷:

一使财产补偿制度存在缺陷。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明显超过另一方的;而婚姻关系终止时,应给另一方相应补偿的制度。但是在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实际享有的权利不平等的现象是相当普遍的。比如:为了支持一方继续深造,另一方就会自己作出牺牲,并承担包括家务在内的所有劳动,可以说对婚姻家庭的贡献是比较大的。又比如:由于双方家庭条件不同,婚后,一方在亲属的抚养、瞻养、救济上花去了大量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另一方则无此支出等。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便婚姻关系终止,相对弱势的一方也很难得到相应地补偿,更是无法真正体现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所享有的平等权利。

二是过错赔偿制度存在缺陷。它是指配偶一方因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向对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制度。虽然在很多国家,这种制度已经比较完善了,即将离婚损害赔偿作为离婚的救济方式,其目的是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利,惩罚过错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不道德行为。但是在中国,即便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内容,但是却并不能追究有过错的一方,并要求他们做出相应地赔偿,而这实际上是不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同时也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

七、结语

夫妻财产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而且还在和谐社会中起到终止纷争、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作用。近几年,随着我国离婚率的逐渐增加,相关调查结果也明确显示,导致离婚率提升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夫妻之间的财产问题。虽然每对夫妻财产的情况都不尽相同,而且极为复杂。但是只要相关部门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完善和修订,就能够使得夫妻之间的财产矛盾获得更好的解决办法。自古以来,我国传统的婚姻法中就明确规定:“同居同财是我国古代家庭财产所有权的一项普遍的原则。由此可见,夫妻财产问题由来已久,如何通过夫妻财产制度帮助夫妻解决各种财产方面的问题,还需要进行深入思考和研究。

[1]乌仁.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变化[D].吉林大学,2012.05.

[2]杨晋玲.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4.06.

[3]李叶青.价值取向视角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研究[M].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5.07.

D

A

2095-4379-(2017)09-0106-02

胡永芬(1982-),女,汉族,河南许昌人,学士,许昌电气职业学院,教师,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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