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哑人盗窃案件中公安机关惩治作用的创新研究*
——以南京地区为例
2017-01-26李天歌刘思晴
李天歌 刘思晴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1
聋哑人盗窃案件中公安机关惩治作用的创新研究*
——以南京地区为例
李天歌 刘思晴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1
公安机关在处理聋哑人盗窃案件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对犯罪聋哑人的惩与治,切实地遏制聋哑人犯罪。《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中提出了完善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创新社会治安治理机制等目标,对公安机关提出了新的要求。[1]因此,为了切实解决聋哑人犯罪问题,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处理聋哑人盗窃案件中的惩治作用,顺应改革的潮流,有必要对聋哑人盗窃案件中公安机关的惩治作用进行深入的研究。
聋哑人;盗窃;公安机关;侦查起诉;南京地区
聋哑人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其固有的语言障碍是导致其参与社会活动受阻的重要原因。本文作者通过阅读文献、新闻,采访南京地区的基层民警,前往南京市特殊教育学校、中华指纹博物馆等机构调研,获取了真实的第一手数据,研究南京地区聋哑人盗窃案件中公安民警所遭遇的困境、扮演的角色,并力图探求相应的解决途径。
一、国内关于聋哑人犯罪的研究现状
从教育方面入手,刘成礼所著的《聋哑人犯罪特点及预防办法》中提到,出逃的聋哑孩子往往是被健听人和社会聋哑人员诱惑才走上犯罪道路的,要降低聋哑未成年人的犯罪率,就要针对聋哑人犯罪动因及动机以及学校管理教育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教育策略。从聋哑人案件的办理方面入手,李芳华在《浅析聋哑人犯罪的案件办理》中提出在办理聋哑人案件中还存在很多问题,聋哑人的主体身份情况难以确定,如何认定“又聋又哑的人”无明确规定,难以保障翻译人员在刑事诉讼翻译工作中的客观性,聋哑人犯罪案件中查证、取证难,重复犯罪现象严重。因此,如何进一步规范聋哑人案件的办理程序,应该适用何种证据标准,如何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保障聋哑人的权利,这些问题都亟待研究和解决。[2]
二、南京公安办理聋哑人盗窃案件时遭遇的五大焦点问题及解决策略
(一)公安机关惯有的“宽大处理”原则
1.问题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聋哑人犯罪“可以从轻”的规定和基层公安机关对聋哑人犯罪“一律从轻”的“宽大处理”做法,使聋哑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够,对犯罪行为不思悔改。
2.解决措施
(1)树立严厉打击聋哑人盗窃的原则。
(2)从个案入手深入调查,建立档案,完善数据,从而进一步打击犯罪团伙。
(3)辅助司法机关实现聋哑人犯罪刑罚的非必须减免。
比如:侦查审讯过程中明确界定标准,划分犯案人员的身份。
①犯案人员身份:成年人,未成年人。
②犯案人员分工:主犯,从犯,召集者,被胁迫加入者。
③犯罪团伙组织的手段:以利益诱骗,以“感情”为纽带并且走温情路线,强迫从事犯罪甚至体罚。
(二)实施盗窃行为的聋哑人流窜、回流现象严重
1.问题分析
因为对聋哑人犯罪打击处理不严,聋哑人的犯罪再犯率高,罪犯以累犯、惯犯居多。不少聋哑人由于年龄等方面原因,不适宜打击处理,多是由民警教育训诫后便通知亲属接回,或送由救助机构遣返原籍。由于没有受到法律惩戒,而原籍地又疏于管控,导致聋哑人回流现象相当严重,呈现“新面孔不断增多”和“老面孔职业化”的现象。[3]
2.解决措施
完善国内有犯罪记录的聋哑人信息库,加强对重点人口与重点场所的控制。
聋哑人作为一类特殊的犯罪主体,存在语言沟通上的障碍,对聋哑人违法犯罪的查证处理相对困难。为此,可以对查获的聋哑嫌疑人建立一个专门的资料库,加强平时的信息资料的积累,为今后的破案工作提供良好的基本信息,并加强对周边有关聋哑人违法犯罪活动情报的收集。同时,通过全面调查摸排,对有违法嫌疑的聋哑人予以重点管理。[3]
(三)语言障碍多,翻译沟通难,缺乏专业技术人员
1.问题分析
公安机关内部缺乏专业的手语翻译,因此在办理聋哑人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基层公安机关一般会到特殊机构请聋哑老师作为翻译人员,南京地区以南京市特殊教育学校和残联为主。翻译劳务费按小时计费,每小时100元左右,近几年成上升趋势。但是,聋哑老师没有相关法律责任限制,甚至有时会出现为聋哑人开脱的情形。
2.解决措施
(1)选派公安民警接受短期手语培训,或者在南京市公安局配备职业性的手语审讯工作人员。对其统一发放工资,当基层公安机关有需求时,市局能够统一管理、直接调派,能够缓解基层公安派出机构的压力与负担。
(2)实现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化管理。
(3)完善相关技术人员的法律责任限制制度。
三、对于现阶段南京公安办理相关案件两种新方式可行性的研究
(一)指纹采集及数据库建立在警方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的可行性问题
1.面对故意将指纹磨掉的聋哑盗窃者,警方指纹采集的难度会大大上升,这和盗窃者戴手套作案的性质是一样的,面对这种现象,暂时没有可行的解决方案。
2.现阶段我国对于指纹数据库的运用已经十分广泛了,同时收效较大。现阶段公安部门指纹数据库里均是有过违法犯罪行为者的指纹,我们可以研究曾构想过的广泛收集流窜性较强的聋哑人指纹这一措施不可行,存在歧视的恶性成分。
3.指纹的进一步运用必须依托于科技的进步,就像以前我国的指纹信息被存放于卡片柜里,人工翻阅查找。现如今,民警办案已经广泛使用指纹识别仪,并建立电子指纹数据库。因此,仅仅靠可以研究无法在指纹运用这一问题上有进展突破。
综上所述,指纹应用的提升主要依托于科技创新而非制度建设,这一方式的创新研究在现阶段公安民警办理相关案件领域缺乏可行性。
(二)对公安民警进行手语培训的可行性问题
1.现阶段南京的派出所办理聋哑人盗窃案件时多是从聋哑学校请老师,不仅成本较高,同时由于其审讯技巧的缺失,往往对于案件办理造成困扰。多位民警认为,由公安部或公安局选派掌握专业审讯技巧的民警对其进行手语教学,在地方派出所办理相关案件时再从中抽调,这一措施较为可行。
2.民警自身的工作十分繁重,或许难以承担再掌握手语的压力,如何选派人员并保证其工资福利,这一问题值得重视。
3.通过对于南京市特教学校、残联等机构的网站信息查询,以及采访特教学校的老师,我们了解到多家机构都有短期的手语培训课程,约为三个月,这是一个可以接受、可行性较强的时间阶段。
四、南京公安办理相关案件中侦查起诉环节的焦点问题
(一)从定罪上来看,所有的辩护律师都承认被告人确有盗窃罪行,对此无异议。由此可见,在聋哑人盗窃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定罪方面并无争议。
(二)从法定量刑情节上看,即聋哑盗窃者特点来看,多是成年聋哑者团伙作案,且多是累犯。其中有两成的未成年人协助犯案,两成的犯案人员是初犯,约四成的辩护律师在答辩状中强调被告人是从犯胁从犯。可见聋哑人盗窃案件普遍呈现团伙作案的形式,同时犯案者绝大多数具有多次犯案经验。
(三)从酌定量刑情节上看,基本上所有的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都包含一下几点:(1)被告人系聋哑人,受教育水平低,法律观念单薄认知、辨别能力较差。(2)被告人主观恶性小,是由于生活极度贫困、经济十分困难,为了生存迫不得已才为盗窃。(3)本案社会危害小,系财产犯罪,且涉案金额较小,被盗物品及钱财已经全数返还,没有给被害人造成实际的财产损失。(4)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综上所述,几乎所有聋哑人盗窃案件的辩护意见都包含以上几点。在承认聋哑人盗窃者不幸的同时,我们也认为其实际是利用民众的同情心和自身残疾,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提供便利,同时争取从轻、减轻甚至免于处罚。对于此种行为和动机,我们课题组成员普遍迟否定态度,同时认为司法机关及公安执法人员应当从严执法、依法审判,身体的残疾及生活的困难,不应作为多次实施盗窃的聋哑人逃避法律制裁百试不厌的防护工具。
(四)从盗窃者被捕后的态度上来看,八成的盗窃者在被公安机关抓捕后,便将盗取的财富返还给当事人,同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即对于自己的盗窃行为承认且不做辩解。然而,通过对于公安民警的采访,我们得知,聋哑人盗窃者在被捕后一般采取“沉默战术”,尽管并无否认自己的盗窃行为,但是对于民警讯问过程中提出的一切问题拒不回答,造成民警调查取证困难,难以进行侦查。通过律师答辩状研究和民警采访,这两种调研方式体现出的矛盾表现出,总体上,聋哑人盗窃者在被捕后普遍采取“沉默战术”,不否认罪行,但也没有像辩护律师所说的“积极配合”的行为表示,而仅仅是等待判决的麻木状态。这也体现出其多次犯案,因而反侦察反讯问技术有所提高。
(五)从辩护律师提出的诉求来看,九成的律师请求法院对于被告人宽大处理,从轻减轻处罚,或者给予缓刑。一成的律师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免除处罚。由此可见,从轻、减轻处罚仍是对于聋哑人盗窃者辩护的主流目的。
五、结语
对于前人在这方面所做的研究,我们充分地参考其实际价值,通过大量阅读关于这方面的研究,我们对聋哑人犯罪问题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同时,我们在开展课题研究时充分利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深刻理解到聋哑人犯罪问题不仅仅是聋哑人自身的问题,更多的是反映了整个社会的问题,所以聋哑人不仅家庭、学校对他们的亲情化感化教育,还需要政府和社会要建立保障体系和关爱环境,完善社会对残疾人的教育、就业的社会救济保障机制,提高残疾人的素质和就业率,解决其工作和生活、婚姻等问题,防止残疾人因生活无助而走上犯罪。[4]
[1]贾永健.控告权的正义之理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4.
[2]李芳华.浅析聋哑人犯罪案件的办理[J].法制与社会,2015(26):32.
[3]岳光辉.聋哑人犯罪管控研究[J].湖南警察学院院报,2015(3):22.
[4]许大龙.当前聋哑人就业质量研究——以北京Y企业为例[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4.
*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省级重点项目(项目编号201610329013Z)。
D
A
2095-4379-(2017)09-0065-02
李天歌(1996-),女,汉族,江苏徐州人,江苏警官学院,法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聋哑人盗窃案件中公安机关惩治作用的创新研究;刘思晴(1995-),女,汉族,四川南充人,江苏警官学院,法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聋哑人盗窃案件中公安机关惩治作用的创新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