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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代孕合法化的法律探析

2017-01-26王艺菲

法制博览 2017年9期
关键词:合法化夫妇生育

王艺菲

四川农业大学法学院,四川 雅安 625000



有限代孕合法化的法律探析

王艺菲

四川农业大学法学院,四川 雅安 625000

代孕,是随时代进步所应运而生的一项生育技术。自从其出现,就一直在伦理、法律和道德的边缘饱受诟议。它让很多家庭一度欢喜,却又因我国始终未将其纳入合法化体系而失落叹息,特别是在二胎政策放开之后代孕的议论呼之欲出。但对待代孕不能过分妖魔化,应当辩证看待代孕问题,对于真正需要的人群进行代孕合法化的约束,使冷冰冰的法律多一些人性的色调。

代孕;有限人群;合法化;法律

当立法者能够站在人民大众的角度,换位思考,看到生育障碍夫妇的绝望、当看到失独家庭的悲伤、看到那些对希望拥有孩子热切渴望时,就应该反思关于代孕制度规定的不妥。现笔者将通过对代孕的弊端的争议、有限人群适用代孕的原因及可行性、对于国外相关代孕制度的规定与借鉴、有限代孕开放的限制等角度来阐述。

现阶段,代孕的合法性在我国的法律仍然是不明确的,也更是不被广大人群所接受的,而且我国曾出台过相关的政策禁止代孕的发生。虽然我国在以法律的约束减少或禁止代孕现象的发生,但实际上,人们渴望通过代孕技术解决自身问题的愿望并未因令行禁止而止步,各种地下代孕机构以及非正式私人机构层出不穷。基于这种原因,立法的片面禁止与代孕的迫切需求将促使我们对代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加以慎重的思考。

一、人们对于代孕现象看法的是与非

首先对代孕下定义,代孕主要为妊娠代孕和传统代孕。传统代孕这种模式在临床实践上已慢慢消失,但是在一些比较落后的地区仍然没有完全摒弃;妊娠代孕是将想要代孕的父亲的精子和母亲的卵子,经过体外受精移入代孕者体内,进而完成整个代孕的过程,当然也包括只父方仅提供精子和母方仅提供卵子。

自从代孕这一方式涌现,就在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受到广泛争议,主要分为:反对派和支持派,持反对意见的美国哲学家安德森认为[1]:代孕是将女人当做繁殖工具,尽管是自愿且同意的,但却是一种过类似于商业化的不正常手段。不仅是对代孕母体人权的不尊重,还将胎儿作为买卖商品。代孕者十月怀胎的辛苦与母体孕育过程中母性的形成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代孕行为在一定意义上将妇女的繁育能力转变为实质钱币的等价物,更加凸显了两性性别的偏见。

在我看来,代孕放开确会有很多不好的现象出现:首先灰色代孕产业或许会因行业需求大肆泛滥,甚至会滋生加速以代孕为噱头的色情行业,对比现在的黑色地下市场想必会更加疯狂与不堪。其次如果代孕不能加以合法监管,会降低部分乡村女性的地位,她们因钱财的需要变相交易自己的身体,这将成为一种常态变得不可遏制。另外倘若最终代孕出来的结果不是供体夫妇所期望的,那么孩子将还能否按照事先的合同交由供体夫妇抚养,又或者当代孕母亲生出孩子的同时,因十月怀胎对于孩子的母性使然,不想按照事先的合同将孩子交出,这无疑会引起一场不可避免的官司。有听说过一个例子,代孕母体孕育的是双胞胎,在第四个月的时候出现了发育问题,虽然供体夫妇提出立即停止孕育但是她执意生下,最终她留下来双胞胎中有病疾的男孩,然而最终对于治疗费的承担却是难以接受的。在笔者看来最饱受争议的也是代孕的伦理性,到底是孕育者是生母,还是供体是生母,这其中将是一种什么样的伦理关系,到目前为止却是不得而知的。但是虽然有这些将要可能的事情发生。但是也并非不能禁止,立法、监管、借鉴等等都可以在有限程度上缓解或者禁止,合理的方式与运作我相信是可以实现有限代孕的。

但对于代孕也有许多支持者的意见呼之欲出。代孕合法化可以有效保证人们的生育权,一些夫妻因为自身不能行使生育权,但法律不应该就此剥夺他们的生养权利[2]。这些夫妇由于个人生来的生理缺陷或者由于不可抗力失去孩子变成了失独家庭,他们本就处于社会上的劣势,立法的不容许则会再一次伤害他们。我们没有经历过失子之痛,没有经历过失去含辛茹苦养大孩子的撕心裂肺之痛,当中年变成失独家庭,却又在天然生育情形不能允许,面对试管婴儿的压力,代孕或许是他们眼中的一线希望。

二、有限部分群体适用代孕应亟待合法化

(一)因自然因素或飞来横祸失去孩子的夫妇应通过代孕重获希望

天灾人祸都是难以避免的,很多家庭在灾害到来的一瞬间就与自己的孩子阴阳两隔。部分夫妇沉浸于失子之痛又或者是因为年龄较大没有办法通过天然方式生育。倘若我国对于代孕严格禁止的话,他们没有自己的孩子将会成为一生的遗憾,或许领养制度下可以让他们有孩子,但是收养费用昂贵、程序复杂。代孕是在双方都自愿的情况下的一种互惠方式,在笔者看来不是所谓的以子宫谋取利益的工具,为了满足有些夫妻的愿望,行使自己的权利用自己的身体生育孩子是可以合法化的,现在最关键的问题是将之进行制度合法化规范。就譬如前些天新闻中说的魏某的父母,正在借助外在的手段想再要一个孩子,然而年龄的阻碍,代孕有限合法化未尝不可。明知违法铤而走险,选择法律禁止的私人医疗机构的人们并不少见,这也是希望立法者能顾真正地从人们的切身利益去考虑问题,做出更有利于大家的决策。

(二)代孕可以给完全丧失生育能力的女性以希望

众所周知: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并且是不容被随便侵犯与剥夺的。尤其是近些年许多夫妇迫于制度的限制而去收养孩子,有时现实不得不让他们放弃拥有自己孩子的念头。只要是整个代孕的进程严格恪守制度,那些因为天生或者后天原因无法拥有孩子的夫妇就可以如愿。对于伦理道德问题,笔者认为只要不妨碍他人的合法权益,代孕者是可以对本人所有的进行处分。

(三)代孕有限合法将会在一定范围内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遏制中国老龄化社会的趋势

现阶段,贩卖人口的犯罪案件频发多半是由于买方想要孩子,可是由于自身的生理或者年龄的问题无法满足这个要求,在法律禁止代孕的情况下人们不敢公开偷抢,所以只能是从人贩子手中买卖。这样会滋生纵容了贩卖交易婴儿的不法现象。如果夫妇通过代孕从而拥有自己的孩子,对某些特殊群体的代孕行为给予合法化的规定,可以降低犯罪率。从社会上来看,代孕需求者多为单身人群、未孕夫妻、失独父母等,然而这些人正是老龄化加速背景下社会保障体系的忽略所在。承认代孕的合法性,将有助于提升家庭幸福指数,对于生育手段的丰富也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谐[3]。

三、代孕部分人群合法化的可行性分析

(一)法律制度保障代孕的合法性

从我国现存的法律制度来看对于代孕制度的规定,都已经否定代孕这种生育方式。但是对于完全禁止的这种行为是不利于社会进步和公平的,前提是代孕的合法实施还是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就像近些年来,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时,提倡可将“制止代孕”适当修改为“规范代孕”,当然我们可以理解为:可以在规范的法律体制下,进行适度地有限代孕。

代孕应合法,但并非所有对象都合法,重点在于“有限”。笔者看来,在法律制度中应该规定代孕合法化有限人群的界定,比如失独家庭或者是生育困难的家庭,对于这一关的审核应该严格把关,多级多部门联合配合,将门槛设置在有限并且有需要的人群中。也可以通过修改继承法、婚姻法有关生育方面的政策等方式,对代孕这项技术进一步地规制与阐述[4]。即整个过程立法、执法、守法都要环环相扣,互相配合,立法要细致,对代孕范畴和合法指定机构进行规定;执法力度要鲜明彻底到位准时;当然作为受众的我们更要理解和遵守法律道德,知法守法懂法。

(二)对于国外代孕制度的借鉴引发对国内代孕制度的反思

美国:美国为联邦制国家,每个州对于代孕都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如华盛顿等州认为代孕协议无效,然而在加州,却对代孕不进行限制,反而受到一定的保护。

英国:英国法律提出了医疗性代孕,在相关程度上,代孕得到法律承认与许可,比如在哥伦比亚省注重自愿代孕,将人权放在前面。

印度:1985年颁布法律允许代孕的发生,而如今它们的商业化代孕甚至已发展为其最重要的产业之一,纯碎是一种商业化开放化的代孕模式。

如此看来,每个国家都有适合不同国情发展需要的法律的出现,但是很明显看出有些国家已经承认了有限乃至完全代孕的方式,对于人类的生育权进行了保障。笔者看来,我国应当接受外国先进的且适合自己的法律制度的同时,本着将法与伦理结合的方式,保持法律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又要恪守伦理医学的根本准则,为我国的代孕制度的有限合法化做出正确的决定。

四、结语

代孕的出现是为了解决那些没有办法通过自然的生育方式要孩子的家庭,出发点是好的,只是对于伦理和道德层面有些人还是没有办法去接受。然而笔者以为随着法制的健全,人们对于有限代孕的想法将会由怀疑到接受,合法化的代孕在我国也将会逐步呈现出必然的事态。

[1]曹钦.代孕的伦理争议[J].道德与文明,2012(6):132.

[2]刘长秋.代孕的合法化之争及其立法规制研究[J].伦理学研究,2016(1):115-116.

[3]杨彪.代孕协议的可执行性问题:市场、道德与法律[J].政法论坛,2015(4):38.

[4]许丽琴.代孕生育合理控制与使用的法律规制[J].河北法学,2009(7):152.

R-051;D

A

2095-4379-(2017)09-0030-02

王艺菲(1996-),女,汉族,山东菏泽人,四川农业大学法学院法学系,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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