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实责任 全程追溯 强化检测 督查考评浙江全面推进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化
2017-01-26赵庆胜
文 / 赵庆胜
为全面落实浙江省委、省政府“打造放心消费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日前,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推进全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区域食用农产品流通的主要渠道,是确保食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的重要一环,也是全面提升区域食品安全整体水平的关键环节。《意见》对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总体要求进行了明确,按照“抓龙头、带市场,强责任、建机制,重科技、提效能”的总体要求,夯实主体责任落实,强化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入准出、检验检测、日常监管、问题处置等长效机制,规范市场销售行为,全面推进食用农产品安全水平。
《意见》专门从建立风险管控预案、组建专业管理队伍、完善经营者档案、建立市场准入机制、建立日常自检制度、落实信息公示制度、与入场经营者签订安全协议、具备相应检测能力、印制统一销售凭证、建立产地对接检查制度等十个方面对市场开办者应该履行的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特别强调市场开办者组建专业管理队伍,且每年管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不少于40小时。加强市场准入管理,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内蔬菜类、果品类日常抽检数应分别不少于100批次/日、20批次/日,肉品类、水产品类日常抽检数应分别不少于30批次/月。《意见》对入场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也提出了十个方面的具体要求,要求入场经营者要保持经营场所洁净、有满足需要的设施设备、严格禁销规定产品、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妥善保存证件证明、统一使用销售凭证、签订经营及委托协议、落实日常自查制度、及时处理问题产品、坚持诚信自律经营,切实落实好主体责任。还特别提出入场经营者也应具备对不合格产品无害化处置能力或有明确的第三方固定处置场所,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意见》还鼓励市场开办者与入场经营者组建或加入相关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在建立电子追溯和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方面,《意见》要求市场开办者加快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加强与食用农产品基地准出信息系统对接,延伸追溯信息链,确保信息共享,产品可追溯;市场开办者应建有独立检验检测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和检测设备。检测机构应加强检测信息分析,形成数据分析报告,并提交监管部门。
《意见》最后强调,今后全省将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工作纳入省政府对各市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建立定期督查通报制度,加大属地责任落实力度,加强经费保障,强化部门联动,加快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全方位、多层次、高效率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力争2020年底前辖区主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基本达到“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主要标准,切实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