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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与变迁:论澳门工会维权策略选择的变革与限制

2017-01-26余敏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17年1期
关键词:外劳维权澳门

余敏

传统与变迁:论澳门工会维权策略选择的变革与限制

余敏

我国澳门地区工会传统的维权方式一是提供培训和生活服务,二是在澳门的立法过程中代表劳动者发出自己的声音。随着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以来,澳门社会发生巨大变化,工会的维权方式也有了突破。针对澳门地区外地劳工的就业问题,工会采取了限制甚至禁止的态度;为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一些新兴工会采取集体行动;而澳门水电工会则通过集体谈判的方式来提高劳动者薪资与退休金。限制外劳的维权策略损害了产业效率,激进的集体行动并不利于产业稳定。个案表明集体谈判是劳资双方有效沟通的渠道,也是产业冲突预防与处理的有效途径。

澳门 工会 集体谈判

一、澳门工会及其传统维权策略

工会的目的是为了维持或改善劳动者的劳动生活状况,然而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工会往往需要调整其生存、发展的目标与行动策略,从而能够适应新的劳动关系情境。澳门作为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其工会亦面临诸多新的挑战,如何应对挑战,进而推动工会在维权方面的有效性,澳门工会的经验提供了镜鉴。从澳门的法律制度规定来看,澳门地区承认和保护劳动者的团结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澳门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澳门工会的成立和解散无需预先许可,只要工会创立人向澳门身份证明局申请《社团名称可予采用证明》,再到公证署办理工会设立的公证,印务局将工会章程刊登于政府公报后,澳门身份证明局以信函形式通知工会创立人工会的登记编号,工会便获得了法人资格(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2016)。澳门的工会数量较多,劳动者入会率较高(澳门工会联合总会政策研究暨资讯部、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2013)。在葡澳殖民管制的特殊背景下,来到澳门的移民在脱离乡居关系后需要寻找类似具有某种庇护功能的社团组织(黄兆辉,2013),劳工阶层的组织即为工会。澳门于1950年成立了澳门工会联合总会,由各业工会组成。直属会员共有七十个,包括七个总工会,即建造业总工会、制造业总工会、商业雇员总会、服务业总工会、交通运输业总工会、幸运博彩业职工总会和文职人员总会;非直属会员(名誉会员)有四个,澳门土木工程实验室人员协会、澳门博彩业群益协会、澳门文化遗产导游协会和澳门的士业联合会。

澳门工会传统的维权方式表现为一是提供培训和生活服务:例如工会持续开办培训、进修课程,兴办子弟学校,提升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外语能力。在生活方面开办托儿所,举办医疗康乐活动,为幼儿、老人提供服务。工会还实施济困、慈善服务:募捐、筹款以救济贫民,救灾赈灾,给伤残患病送温暖,帮助贫困失业人员度过难关,对工伤意外者提供赔偿和福利服务等。二是在澳门的立法过程中代表劳动者发出自己的声音,从而使政府在制定政策时能平衡雇员的利益。澳门工联总会代表和表达劳动者群体的利益和诉求,通过争取工会代表当选议员,参加立法会等方式直接参与澳门劳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澳门20多部劳动法律的制定都有工联总会的参与。在政府政策制定方面,工联总会通过递请愿信、意见书,举行座谈会、记者招待会等各种方式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通过劳资政三方组成的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与政府和资方进行社会对话。

澳门工会传统的维权职能对保护劳动者,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水平起到一个良好的作用。但随着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以来,澳门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尤其是赌权开放之后澳门经济高速增长,澳门地区加速引进外地劳工①,外地劳工在澳门就业不仅影响了澳门本地工人的就业,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相关问题,对澳门工会的维权带来挑战。此外,澳门经济虽然高速增长,但很大一部分劳动者并没有分享到经济增长的成果,造成澳门贫富差距增大,社会阶层更加分化。面对这些社会问题,澳门工会需要突破传统的维权方式,寻找到适应当前形势之下的新机制。

二、新形势下澳门工会的维权策略

对于通过何种方法和策略来维持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不同的工会将有不同的选择。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韦伯夫妇便对工会的维权策略归纳为限制人数(Restriction of Numbers)和共通规则(Common Rule)。限制人数主要是早期工会对学徒工的规定,即限制竞争者进入一个行业保证该行业的既得利益;共通规则主要通过集体谈判和法律制定的方式得以实现。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越来越少的工会采取限制人数的策略,而通过集体谈判和参与法律制定的方式来维护劳动者权益。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所不同,虽然国际劳工组织第98号公约《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的原则应用公约》已在澳门通过和生效多年,但除了这些原则性规定之外,澳门的集体劳动关系立法基本处于空白,除了个别工会的积极尝试之外,澳门地区鲜有工会与雇主的集体谈判。在没有成熟的集体劳动关系运行机制的背景下,一些新兴工会通过较为激进的集体行动来维护劳动者权益。本文将重点从限制外地劳工就业、集体行动以及集体谈判三个角度分析工会不同的维权策略。

(一)限制外地劳工就业

澳门自赌权开放以来博彩业迅速发展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但澳门总人口少,由于本地劳动力资源有限,造成了澳门地区劳动力短缺。为了缓解劳动力短缺,澳门特区政府放宽了外地劳工就业政策,大大增加了外劳的引进数量。但工会面对澳门政府和企业大量使用外劳的做法持反对的态度。工会的主要做法可以表现为:

一是要求限制引进外劳数量,以防止减少澳门本地劳动力就业的机会。澳门工联总会提出,要严格限制引进外劳的总量,以免外劳的大量引进对澳门的社会治安、医疗、教育、保险等社会福利造成负面影响。澳门工联总会多次建议政府规定企业内本地雇员与外地劳工的具体人数比例,为每一行业确定不同的配额上限。政府在引进外劳申请的审批过程中,只能允许企业在本地招工不足的情况下合法引进外劳。

二是调控引进外劳的行业。澳门工联总会建议政府应禁止一些行业和职业引进外劳,特别是一些获得政府审批的垄断性企业,不能引进非技术性外劳。除了工联总会之外,一些工会也通过各种方式禁止政府输入外劳。比如2015年澳门交通业系统工会发动500名工友进行示威,要求特区政府禁止输入职业司机。在2016年五一期间,澳门博彩企业员工协会、博彩股份有限公司雇员工会、博彩业庄荷协会、博彩业监场主任协会联合提出诉求信,希望政府继续维持在庄荷及监场主任等职位不输入外地劳工的政策,确保本地职工的就业稳定。在澳门工会的努力下,目前澳门地区的博彩业庄荷、监场主任和职业司机不可引进外劳,以保障澳门本地职工就业。

三是对外劳的地区来源进行限制。澳门地区的外地劳工主要来自我国大陆地区和香港地区、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地。澳门工会认为企业在引进外劳时应当考虑不同地区的文化因素,应该控制来自马来西亚等地的外劳,倾向于引进来自我国大陆地区的内地劳工。这样有助于加强澳门地区和我国内地的交流与合作(黄安余,2012)。

(二)组织工业行动

随着澳门的回归,在代表性工会澳门工会联合总会发展属会的同时,一些行业工人也纷纷成立工会。例如博彩建筑业联合自由工会、澳门职工民心协进会等。与澳门工会联合总会作为劳工的核心社团享有政府默认的资源输入、意见表达的优先权,通过顺畅的沟通渠道与雇主和政府保持良好的互动所不同的是,新兴的工会只能通过激烈的方式来表达诉求才可取得更多社会关注,如罢工或集会静坐等(娄胜华,2009)。

规模较大、影响力较深的事件是澳门2007年五一劳动节游行。2007年博彩建筑业联合自由工会、澳门职工民心协进会等新兴社团组织了“五一游行”,游行的口号为“反贪腐、保民生、削外劳、除黑工、安居乐业、家庭团聚、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政府改善建筑工人失业与工资收入偏低等现状。除了2007年之外,历年的五一游行中也较易出现突发事件。若以行业为例,澳门博彩业的新兴社团“博彩最前线”也在较少与博企沟通的情形下多次发起游行活动以促进社会对劳动者权利的关注。2013年“博彩最前线”发起了“反对输入外劳庄荷游行”,警方统计游行人数为三千人,成为澳门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博彩从业员的游行。2014年“博彩最前线”发起多次游行,比如3月发起“反对博企恶性膨胀,禁为外劳铺路”大游行,警方统计人数为一千三百人。7月发起游行,要求解决实习岗位员工同工不同酬的情况,改善庄荷待遇,游行人数为一千多人。8月25日,澳门博彩业界职工举行了一次针对六个博企的全行业示威游行,工潮持续三个月,825事件使澳门博彩业受到较大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博企员工的福利。

(三)开展集体谈判

澳门自来水公司和电灯公司原由同一英资集团经营,水电工人关系密切,于1946年成立“水电机工联合会”。新中国成立后,该联合会成为澳门工会联合总会的会员,并在1967年更名为“水电工会”。相比于其他工会而言,在面对新时代的机遇和挑战时,澳门水电工会主张通过集体谈判以和平手段来处理劳动者权益问题,并且集体谈判成为劳资双方的惯行机制。在劳资双方开展集体谈判的过程中,影响力最大的一次谈判发生在2006-2007年期间。

受20世纪90年代澳门经济的影响,水电两公司劳动者的工资连续处于“冻薪”状态,但之后澳门整体经济增长迅速,至2005年通胀率已逾4%。2006年4月,澳门水电工会在与澳门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澳电)人力资源部例会时提出要约,要求公司给予劳动者加薪并调整退休员工的退休薪金。2006年5月澳电与工会代表在谈判中未达成一致,水电工会将情况反映给澳门特区政府运输工务司司长。在8月25日,工会收到澳电人力资源部的信件,信件中强调薪金调整必须与“医疗援助计划”及“澳电退休章程”这两项修订建议一起讨论。工会认为这是公司借故拖延薪金调整及违反《劳资协约》,发起员工反对该项计划的签名。2006年8月、9月期间,工会代表多次坚决反对将薪金调整计划与“医疗援助计划”及“澳电退休章程”一起讨论,并在9月21日决定成立关注行动小组。

10月5日,关注行动小组决定于10月13日(星期五)作为“沉默抗议日”,号召工友上班时 “戴上口罩”和“穿着黑色衣服”进行和平理性静默抗议,不违反公司有关工作、安全规条及不影响公众服务为原则。在工会的压力下,劳资双方于10月12日展开谈判,当公司负责人决定重新考虑薪酬调整方案时,工会代表同意暂停“沉默抗议日”行动。10月16日、20日双方又分别展开会谈。10月22日,工会代表拜访澳门特区政府能源业发展办公室。11月1日,澳电负责人回复工会代表调整薪金的方案为2005年以前入职的一般性合约员工由2006年7月起加薪3.5%,2005年以后入职的一般性合约员工由2006年10月起调整薪金,退休员工不考虑调整退休金。11月4日,退休员工代表到澳门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和澳门特区政府劳工局提交信件。11月6日,工会对澳电的调薪方案进行讨论,并于11月9日进行投票表决。由于同意票只占51%,工会决定不出席11月16日澳门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周年晚宴会活动。11月16日,退休员工代表到澳电大楼强烈表达不满,并再拜访劳工局。12月6日,劳资双方再次会谈,无果之后7日退休员工又一次到公司大堂表示不满。

该事件持续到2007年:1月11日工会及退休员工代表到特区政府向特首办公室代表递交请愿信,1月16日退休员工再到公司递交信件。此次事件在2007年3月14日,水电工会代表拜访特首何厚铧,工会反映了澳门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因退休基金存在赤字而不调整退休员工退休金的问题。何厚铧肯定了工会维护工友合理权益及协调劳动关系所做的努力,提示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妥善调处。该事件劳资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公司由2006年7月起,每月发给退休员工一项生活津贴,金额按期薪金的1.75%计算而不少于260元,并于四月份出粮时补发。此项协议之前曾有公司方案作为基础,经电话咨询76位退休员工意见﹝部分未能联络﹞,并于3月23日理监事组长会议﹝近40位退休员工列席﹞讨论,是为大多数人理解和接受的。此次集体谈判影响较大,至此之后澳门水电工会与澳门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更进一步建立了良性的互动,并维持每年就劳动者的薪资状况进行集体谈判的惯习。

三、澳门工会维权策略的比较

(一)乏善的限制外劳策略

澳门工会一贯主张限制外劳的维权策略正如韦伯夫妇所提的限制人数策略的假设是:如果不对会员人数进行限制,劳动力市场处于一个完全开放的状态,那么工人可能会面临工作不稳定的威胁。通过限制竞争者,可以保证那些享有特权的劳动者获得与雇主更好的谈判筹码,以坚持更好的卫生条件,更少的劳动时间,更重要的是更高的工资,但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韦伯夫妇认为限制人数的策略损害了产业效率。

首先,对求职者的人数、家庭、阶级、经历等进行限制,或者限制雇主选择最有效率的求职者而只能接受工会认可的会员而不管他们的特征或能力如何,这种工会维权策略降低了工作候选者的平均质量。这些限制将那些机智聪明渴望能够在将来改变职业的求职者排斥在行业之外,这些长期的无法找到工作的求职者看似使雇主可以有更廉价的备选劳动力,但这样被排斥在行业外的竞争并不能促成产业效率的提高,这些失业者仅仅是对工作有了更强烈的需求,而不是希望自己可以获得更强的能力。当雇主选择技术工的限制越多,那么候选者的劳动能力就会下降越快(Sidney Webb and Beatrice Potter Webb, 1920)。澳门工会为了保证当地劳动者的就业,通过限制外劳的政策却使很多外地劳工处于劳动力市场的边缘,难以受到地方劳动法律的保护。而外地劳工在劳动条件上与本地劳工的不平等以及其低收入的状态将会影响外劳在澳门的生活困难,正如韦伯夫妇所言,外劳很难在这种工作和生活困境中提升自己的劳动能力,限制外劳的维权策略负面影响了外劳的劳动力素质。

其次,限制人数不仅损害了求职者的质量而且降低了已经在此行业的劳动者的能力。那些执行限制人数策略的行业,雇主只能选择工会内的失业者,而工会的成员将会失去工作的积极性,在职的劳动者通常更粗心且无效率(Sidney Webb and Beatrice Potter Webb, 1920)。在澳门地区博彩业是所有行业占澳门就业人口比例中最高的,在博彩业工会的努力下,博彩行业的庄荷只能雇佣本地劳动者而不允许雇佣外劳。博彩业的入职门槛比较低,理论上具有小学文凭者再稍加培训就足以胜任博彩业的大部分工作,而从业者的工资远高于大部分行业从业者的工资。这带来一个比较严重的结果即年轻的澳门本地工人对高等教育持有消极态度,无心于对自身人力资源素质的提升。即使发现自己在劳动力市场中竞争不足,仍然没有特定的学习或培训计划(莫家豪,2011)。

再次,即便是原来非常享受劳动力市场垄断的劳动者也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韦伯夫妇认为限制人数的策略不仅有损于那些传统行业,更有损于那些使用新机器或新兴行业的选择。那些原本可以扩展新工作、可以投入更多资本的行业也因为缺乏足够的技术工人的供给而阻滞了产业的发展。单个的劳动者热衷于工会在劳动力市场的垄断,雇主只能雇佣他们,他们自己的产出可以尽可能地得到最高的收入。但由于劳动力成本较高,这会迫使雇主降低劳动力的需求,而雇主通过降低生产过程的成本、生产变革、组织改进等方式减少对劳动者的雇佣。因此希望提高收入的结果却是雇主停止对劳动力的雇佣,从而导致工会会员减少,导致工会衰退(Sidney Webb and Beatrice Potter Webb, 1920)。反之亦然。澳门地区限制外劳的政策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产业的发展,从而间接影响到工会的利益。如果能充分引进外劳,雇主的利润会比实际得到的更多,从而扩大企业规模,为本地劳动者提供较多的中低层管理岗位;而企业规模扩大带来政府税收增加,可以增加包括劳工在内的社会福利。因而工会不应仅关注外劳对就业的竞争而应扩展到引进外劳后总收益的增加带来劳工利益的增加。

(二)低效的工业行动策略

在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都在寻找整合力量并且动员资源,以获得各自的利益,双方的摩擦与冲突不可避免。本质上来看,员工在工作时他们从属于权威,他们的收入并不像他们认为应该得到的那样高。产业工人的本质状态是不满意的,产业冲突是必然的结果。因此在产业关系中,工会的一项职能可以被称为“管理劳动者所产生的不满”(Richard Hyman,1975)。而劳动者不满引起劳资冲突的形式可以表现为多种多样,比如进行游行、罢工、怠工行动等。

诚然游行、罢工等维权方式是劳动者力量的来源,罢工这样的集体行动代表着一种改变局势的压力手段。罢工和相关的产业行动对于工人阶级而言是其实现产业目标的致命武器,是工会向资本表达对立的主要力量(Richard Hyman,1975)。但无序的集体行动会带来生产秩序甚至社会安全的破坏,并不利于解决劳资矛盾。劳动者在参与游行示威、罢工的过程中以及雇主和政府在处理这些突发事件时,往往更具有冲动和急躁的群体特质。因为一方面形成群体的个人会感觉到一种势不可挡的力量,使他敢于发泄出本能的欲望,约束着个人的责任感消失了;另一方面在群体中每种感情和行动都有传染性,群体会因为夸大自己的感情而变得偏执专横(古斯塔夫·勒庞,2005)。因此缺乏正式沟通的游行示威虽然表达了劳动者群体的不满,但并不利于劳资双方的正面沟通,反而会引发冲突。以美国为例的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对工会这样的维权策略进行了反思:美国1877年的大暴动和1886年大罢工,加强了美国工会的经济工联主义,即工会应寻求有限经济利益的保守做法,而不是对资本主义采取更激进的改革措施。经济工联主义认为实现公平和话语权的关键在于工作场所中的集体谈判,劳工的目标即是通过集体谈判从雇主的利润中得到公平的分享。而美国政府也意识到由于市场的不完全竞争,针对工人与雇主的利益冲突,政府管制和工会对于平衡雇员和雇主的力量是非常重要的,由此可以促进经济的稳定与繁荣、公平与民主(约翰W.巴德,2013)。1935年美国通过了《瓦格纳法案》,确认了雇员有权自行组织起来选出代表进行集体谈判。此后通过集体谈判确定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在美国成为集体劳动关系的机制。除了美国之外,其他市场经济国家也建立了集体劳动关系的规制,比如1904年新西兰制定了有关集体合同的法律;1919年,奥地利、荷兰、德国、法国相继颁布了集体谈判的有关法律。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各国政府纷纷立法赋予劳动者组织工会、开展集体谈判等权利。在劳动者及工会的集体行动受到法律调整之后,考虑到集体行动产生的大量成本,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工会便较少发起罢工。

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发展历程为我国澳门地区的劳动者集体行动提供了一个视角。回观我国的澳门地区,自2002年澳门开放赌权以来,澳门的博彩业成为澳门的龙头产业,成为澳门经济发展的最主要的助力,博彩业的繁荣发展带动了澳门整体经济的发展。但与此同时,劳动者阶层并未分享到应有的经济增长成果,劳动者的不满日益增加。一方面,澳门地区本身缺乏集体劳动关系立法,劳动者如何进行集体行动处于制度真空状态,政府难以通过规则正面引导劳动者的集体行动;另一方面一部分代表劳动者利益的新兴社团作为体制外的边缘性社团只能通过激烈的方式来表达诉求才可取得更多社会关注。因此澳门地区表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在一定特定情形下,劳资矛盾便爆发出来,新时期下澳门新兴工会所组织的集体行动日益增多。而新兴工会在较少与资方良性沟通的情境下,直接通过激烈的劳资矛盾的表达方式,不利于澳门地区劳动关系的和谐,也影响了社会安全。当集体冲突在澳门地区得到更多公开表达的时候,就越需要建立一种机制以限定集体行动带来的破坏性。因此,澳门工会通过游行、罢工的维权方式需要进行调整,以确保劳资双方的良性互动。

(三)发展中的集体谈判策略

个别劳动者与雇主协商工资、确定工作条件时,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当劳动者资源越

少,其选择的空间就越小,只能通过“数量优势”——通力合作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的弱势,“集体主义”即成为劳动者的最佳选择。而集体谈判制度是劳动关系的核心,这一制度在20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在各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纷纷确立。随着二战之后的反思,现代民主社会认为工作场所的专制,就是由雇主单方面决定所有的雇佣条件。为实现工作场所的民主,工人有权通过民主方式选出代表与雇主共同决定雇佣条件(卫民,2005)。此外,由于产业关系是动态的过程,需要持续的谈判与再谈判,因此集体谈判并不是临时的劳动条件的决定手段,而是作为一种制度得以延续。

集体谈判也是产业冲突的预防与处理方式。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和雇主的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劳资双方的利益分化并不广泛存在,劳动者和工会的利益并不与资本有本质的冲突,而是可以与资本妥协并合作的。因此产业关系是一个产生冲突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规则和秩序建立的过程。产业冲突对工会维权职能的要求是工会必须将其会员的利益申诉表达出来,否则劳动者将会远离工会从而导致工会的瓦解。因此工会不可避免的职责是“管理劳动者的不满”,对此“集体谈判是一种伟大的社会发明,因为它使产业冲突制度化”,集体谈判使劳资双方具有正式渠道表达观点,工会会考虑到劳动者提出来的广泛需求,在谈判中将这些需求进行具体化。同时双方都在寻找可以达到妥协的协议,接受并遵守这些协议,将劳资双方利益的不一致转化为一致。即使在集体谈判的过程中双方产生了冲突,这些冲突也更易于处理。为了保证双方的成本最小化,与产业冲突的其他方式相比,集体谈判更容易产生自我控制的边界。双方都认为最终应该寻找一种解决各自利益的方式,即使在集体谈判中产生罢工,劳动者也会回去工作,继续回到谈判桌上(Richard Hyman,1975)。澳门水电工会与澳门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确立了长期以来的集体谈判制度,劳资双方关系良好。即便在2006-2007年历史上最大的一场集体谈判的争议中,澳门水电工会也表现出了理性与克制,在成立关注行动小组时首先选择“沉默抗议日”,通过号召工友“戴上口罩”和“穿着黑色衣服”进行和平理性静默抗议,不违反公司有关工作、安全规条及不影响公众服务为原则。而当集体谈判时的冲突得以解决之后,争议的解决可以修复损害的劳资关系,恢复劳动关系系统的平衡,甚至促使劳动关系进入更好的运行轨道。虽然2006-2007年水电工会与澳门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集体谈判双方矛盾不断,但自此之后澳门电力公司的劳动关系运行良好,双方的合作进一步加深。

四、结论

总体而言,工会的维权策略是多种多样的,澳门工会传统的提供培训和生活服务,以及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参与法律制定的方式维护了劳动者的利益。在新形势下,澳门不同的工会也在尝试不同的策略来进行维权。但相对而言,限制人数的维权策略并不利于产业效率的提高,通过激烈方式的集体行动也不利于产业稳定。而集体谈判的维权策略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劳资关系顺利运行的智慧沉淀,即使在鲜有集体谈判的澳门地区,澳门水电工会与澳门电力公司的成功个案也印证了集体谈判有利于劳资双方的良性沟通并促进劳资双方的理解与合作。事实上,从澳门地区的整体特征来看,合作主义下的利益互惠也是社团关系的重要特点。在劳动关系领域尽管来自雇主利益的社团与代表劳动者的工会会因为劳工政策的制定等方面有利益的竞争,但总体而言工商界代表社团与劳工界代表社团之间也保持着悠久的合作关系。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集体谈判不失为工会维权的良好方式。

但澳门地区开展集体谈判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澳门地区集体谈判相关立法空缺,在澳门地区并没有关于集体谈判的立法规定,仅仅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澳门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其中,国际劳工组织第98号公约《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的原则应用公约》已在澳门通过和生效多年,根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继续在澳门地区适用。但除了这些原则性规定之外,澳门的集体劳动关系立法基本处于空白。根据国际上的做法来看,政府应该加强法律框架的制定,使法律成为工会权利的保护者(ILO,18)。

其二,成熟的集体谈判制度将会对劳资双方的谈判主体进行明确界定。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集体谈判的劳方主体可以是一个或数个的工人组织。当存在数个工人组织时,应该界定具有谈判资格的工会。以美国为例,美国通过排他性原则和单独代表制以明确参加集体谈判的工会。工会要取得集体谈判的代表权,必须参加选举并获得雇主的承认;若雇主不承认,则需要由美国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举行听证会,经过竞选和选举之后确定唯一有谈判资格的工会。再如韩国2010年实施的《工会与劳动关系调整法》第29条则规定“多个工会存在的情况下,这些工会应该自主选出一个工会为获得代表权的工会;获得代表权的工会有权代表所有工会及会员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因此对于多元化的工会需要明确集体谈判的主体。而澳门地区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如此多元化的劳工组织当中工会的代表性并不明确。尤其是当前澳门工联总会及其会员工会面临着新兴劳工社团越来越多地通过集体行动的方式进行维权时,更需要考虑当一些企业内部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工会时,哪一个工会具有足够的代表性。

其三,集体合同是成熟集体谈判制度的核心。对于劳动者而言,集体合同明确了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确定了集体的劳动标准;而对于企业而言,由于集体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有和平的义务,劳动者在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间不得进行罢工,工会对此也负有敦促的义务,因此集体合同的签订有利于雇主确保产业和平。可见集体合同的确定与履行在集体谈判制度中有相当重要的作用,集体合同是集体谈判的目标。在实践中,集体合同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都是有效的。但为明确其成立而防止争议于未然,各国立法多规定应以书面方式订立(史尚宽,1978)。书面方式的集体合同具有警戒和证据的作用(黄跃钦,2003)。但从个案中来看,水电行业的集体谈判最终结果没有签订书面的协约,而是达成口头协议。缺乏书面的集体合同,双方的合意便缺乏明确的有关权利与义务规定,缺乏合意涉及哪些人员的有效性,也缺乏合意的期限长短。若在合意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由于没有明确的书面规定,也难以追究或明确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总之,从澳门地区工会维权策略的比较来看,集体谈判促使工会与雇主通过良好的沟通方式缓和了劳资矛盾,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合作与发展。若澳门地区能够在整体上为集体谈判提供更好的制度空间,则集体谈判不失为工会维权策略的选择。

注 释

① 在澳门外地劳工简称为“外劳”,是不享有澳门居住身份之人士、经澳门政府批准而获得在澳门就业的非本地劳工。参见谢秀莲:《澳门劳动关系调整与工会维权策略》,载《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第56-60页。

1.澳门工会联合总会政策研究暨资讯部、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澳门和谐劳动关系研究》,澳门工会联合总会,2013年,第47-48页。

http://www.faom.org.mo/files/research/201407rep.pdf。

2.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官方网站http://www.dsi.gov.mo/asso_ c.jsp#CH1,访问时间2016年12月23日。

3.黄安余:《澳门工会对引进外地劳工的政策参与》,载《工会理论研究》,2012年第5期,第42-44页。

4.黄跃钦:《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01页。

5.黄兆辉:《小政府,大社团:澳门的后——后现代性与后传统生活》,广东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5页。

6.娄胜华:《合作主义与澳门公民社会的发展》,载《学术研究》,2009年第12期,第54-58页。

7.莫家豪:《金融危机后的东亚生产主义福利体制——基于我国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个案研究》,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第5-16页。

8.史尚宽:《劳动法原论》,正大印书馆,1978年版,第106页。

9.卫民:《劳资关系与争议问题》,国立空中大学印行,2005年版,第103页。

10.古斯塔夫·勒庞,冯克利(译):《乌合之众》,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第16、36页。

11.约翰W.巴德,于桂兰(译):《劳动关系:寻求平衡》,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年版,第69、142页。

12.ILO.Collective Bargaining, Geneva,1986:18.

13.Sidney Webb and Beatrice Potter Webb: Industrial Democracy,London: Longman,1920, p704-715.

14.Richard Hyman: Induatrial realtions: A Marxist Introduction, London and Basingstoke, The Macmillan Press LTD,1975,,P194-195.

■ 责编/ 孟泉 Tel: 010-88383907 E-mail: mengquan1982@gmail.com

Tradition and Transition: Change and Constraint of Protection Strategies Employed by the Trade Union in Macao

Yu Min
(China Institute of Labour Relations)

The trade union's traditional mode in protecting workers' rights is to provide service and training, whilst influencing the legislation by voice in Macao.As its return to China, the society in Macao tremendously changed, which elicits the shift of mode of protecting workers' rights.The union constrained and even forbade the employment of migrant workers.And a number of new trade unions also take collective actions to improve workers' working conditions.The trade union in water and electronic power sector employed collective bargaining to promote workers' wage and pension.The restrictive strategies pose harm to the economic efficiency, which is hardly conducive to the industrial peace.Case studies demonstrates that collective bargaining is a effective way in which the employer and employees can make mutual gains.It also serves to prevent labour conflict.

Macao; Trade Union; Collective Bargaining

余敏,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讲师、经济学博士。电子邮箱:yumin_ciir@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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